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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概况

2021-01-26 15:01:03|273|起点商标网
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个国际公约,白《巴黎公约》产生以来,尽管其间也有若干具体条款的变化,但其所确立的保护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总体框架至今未变,并仍将发挥重要作用。

《巴黎公约》缔结的直接原因是当时欧洲各国仅仅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这样就会阻碍各国之间的科学技术交流和商品流通、例如,1873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国际发明博览会,就因为主办国奥匈帝国缺乏对外国发明的保护而使外国发明人不愿将他们的发明公开展览。尽管奥匈帝国在当时通过一项法律,对外国参展发明给予临时保护,但这仍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样就引发了各国对专利等工业产权给予国际性保护的关注。

经过1873年维也纳专利改革大会和1878年巴黎工业产权国际会议的筹备,1880年在巴黎举行的外交会议讨论了由法国代表雅各施米特(jagerSchmidt)执笔的最初草案。1883年3月6日在巴黎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巴黎公约》,有11个国家在公约连同附加的最后议定书上签字。①经由这些国家批准并交存批准书后,②《巴黎公约》于1884年7月7日生效。

《巴黎公约》在其后也举行过8次修订会议,并形成6个修订文本。其中重要的包括:

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修订;

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修订;

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订;

1934年6月2日在伦敦修订;

1958 年 10 月 31 日在里斯本修汀;

1967 年 7 月 14 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

目前.大多数成员国采用的是斯德哥尔雄文本.少数国家仍采用海牙文本、伦敦文本或里斯本文本。

截至 2003 年 8 月 1 日,巴黎公约共有 164 个成员国。

1984 年 11 月 14 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 关于我国加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决定)。我国加入的是 《 巴黎公约) 1967 年斯德哥尔康文本。同时声明,我国对公约附件第 28 条第 1 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我国自 1985 年 3 月 19 日起成为巴黎公约的正式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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