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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2021-01-26 15:01:49|261|起点商标网
知识产权是依据法律规定而获得的专有权利,因此,知识产权的效力只能给予该法律的有效地域范围。筒而言之,依据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这一个国家或地区范罔内受保护,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受保护,相应的智慧创作物就是公共物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四个不同的地区构成,包括大陆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目前的效力就只能给予大陆地区,不能当然地给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和台湾地区;反过来也一样。同样地,任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效力也只能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受保护。这就是知识产权效力空间的有限性。

    同学们可能会问:为什么知识产权的效力空间要受到如此限制呢?对知识产权的效力空间范围进行限制有以下原因:

    (一)知识产权的原初形态是中世纪欧洲一些国家的国王或君主给本国臣民(主要是工匠或手工艺人或书商)钦赐的特权或特许权.其效力只能给予本国。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专利制度和版权制度,也不可能将依据本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或版权效力延给予其他国家。在专利制度和版权制度之后建立的商标制度和其他知识产权制度,同样也没有能够使其效力向其他国家或地区延伸。

    (二)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慧创作物是无形物,它可以借助某种媒体(例如:书籍、电视、报纸、广播、期刊和互联网等)向其他国家或地区传播。如果将知识产权的效力延给予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贫困落后的国家就将永远受发达国家的知识奴役。

    众所周知,科技发达国家或者经济发达国家,每年用于科技研发的投人比贫穷落后国家的多得多,由此而研发出来的新技术相应的也就特别多。如果这些发达国家授予的专利权之效力能够给予全世界任何同家或地区,那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科学技术就只有超越它们才可能存在.否则,将寸步难行。这样的要求,贫穷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是不可能做到。

由于知识产权的效力空间范围受到了限制,所以,发达国家研发出来的技术,只要没有在其他国家依据其法律获得专利权,它们在这些国家就是公共技术,不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国家只要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发达国家研发出来的技术,就可以进行模仿、改进和利用,从而增强自己国家的研发能力。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效力空间受到限制,所以,中国人创作的智慧创作物,如果只是在我国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那么,该项知识产权就只能在我国范围内受保护,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具有法律效力,就不能得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基于这样的理由,如果中国人打算将其创作m来的智慧创作物制作成产品销售到其他同家或地区,或者直接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去开办企业或产业,那么,就需要到这些国家或地区去依据其法律办理相应的手续,以获得知识产权。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产品销售或者经营的企业能够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获得应有的利益。反过来也一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民创作出来的智慧创作物,如果没有依据我同的法律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那么,他的智慧创作物在我国也就是公共产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而不必担心侵犯他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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