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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先用权

2021-01-26 15:01:23|255|起点商标网
  案例:原告周某于2006年5月12 1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7年2月28 13获得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30085948.8:2006年8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第二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7年6月27 13获得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30142416.3.2007年8月30日原告起诉被告某灯具厂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模具,并赔偿其经济损失l 0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原告显然为本次诉讼进行了精心准备。首先,通过公证机关对被告销售的产品进行公证取证,侵权事实确认无疑;其次,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银行账号中有近100万元资金;最后,原告的专利证书一应俱全,原告产品图片与被告的侵权实物几乎没有丝毫差别.。所有一切都表明原告志在必得,被告危在旦夕!

    此案巾的原告,尽管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但是被告也并不慌乱,以先用权抗辩。最终赢得了这场官司。

    先用权是什么,为什么会有如此神功,使一场看似被动的侵权诉讼变得如此主动。

    “先用权”是专利侵权诉讼巾被告常用的一种抗辩权,一旦成立,可以使自己胜诉。

    “先用权”中的“先”是针对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的专利申请日而言的,即被告使用被原告指控侵权的发明创造(本案巾为外观设计)的时问在原告的专利申请日前。例如:本案巾,原告的第一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2006年5月12日,而被告使用其外观设计的时间为2005年l 2月8日。因此,被告的使用行为在“先”。

    “先用权”中的“用”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被告已经开始制造或使用,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或使用的必要准备。例如:本案中,被告在原告第一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制造和使用其外观设计了。二是在原告获得专利权后,被告只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本案中的被告正是这样的使用,没有超f¨其原有范同。

    “先用权”中的“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原有范同内的继续制造或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二是对抗专利权人的权利。本案中被告胜诉就是这种权利的体现。

    因此,同学们理解“先用权”应当把握以上j点,否则,先用权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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