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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021-01-26 15:01:49|239|起点商标网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两个方面的权利:一个是积极权利,另一个是消极权利。

(一)积极权利

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积极权利,是指专利权人自己实施或者授权他人实施其专利,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例如:1876年3月7日,亚历山大·贝尔获得电话发明专利后的第二年,他就在波士顿和纽约架设第一条电话线路,使用其发明的电话机,使相距300公里的波士顿和纽约之问开通了电话联系。其后不久,有人第一次用电话给《波士顿环球报》发送了新闻消息,从此,开始了公众使用电话的时代。一年之内,贝尔共安装了230部电话,建立了贝尔电话公司,这是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的前身。这就是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的典型案例。

但是,更多的情况是专利权人自己不实施其专利,而是授权别人实施,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来收取一定的专利使用费。以收回其投资。

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注意不同类型的专利,其具体的权利内容是不相同的。

(二)消极权利

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消极权利,是指当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构成侵权时,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寻求行政保护或者司法救济的权利。

正如前面所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实施其专利,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专利侵权行为发生后,专利权人可以寻求的救济措施有:

1.向正在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人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告诉行为人正在实施的某项技术与自己的某项专利相同,可能构成专利侵权。对于专利权人发j{;的警告,对方可以予以说明,如果确认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的,则应当停止其实施行为,或者取得专利权人的授权。

2.专利权人一旦确定他人实施的某项技术就是自己的某项专利,可以与行为人进行协商,以便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经协商能够解决问题,是最好的选择。

3.专利权人经与行为人进行协商,不能解决问题,或者行为人不愿意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的,专利权人可以清求地方管理专利~I:作的部门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权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专利权是一项私权,在不违反法律,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自南处分其专利权。例如:你有一支笔,已经不能写字了,你可以将它扔进垃圾桶,而不需要经过其他人同意,因为你对这支笔的所有权是一种私权。但是,你抛弃这支无用的笔时,不得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环境卫生等。同样地,当专利权人认为自己拥有的某项专利,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了,或者已经无法维持了,就可以放弃。

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告后,专利权终止。

(四)专利权人在专利产品或者在包装上做上专利标记的权利

专利标记,包括专利号、  “中国专利”或者(P)等文字或符号。

在专利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做上专利标记,就表示这样的产品是专利产品,或者是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以造纸术为例,如果某人发明的造纸术被授予了专利权,那么,人们利用这样的造纸术就能造出相应的纸张出来。当人们在利用这种造纸术制造出来的纸张的包装盒上做上专利标记,就是正常行使其专利标记权。

在非专利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做专利标记,就是冒充专利,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只有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授权实施其专利的人,才能在专利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做上专利标记,其他人不得乱用专利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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