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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2021-01-26 15:01:00|195|起点商标网
我们已经分析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广泛权利。由于著作权是以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所以与权利人的权利相对应的就是社会公众的义务。换言之,著作权人对某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他(她)就可以阻止公众未经许可擅自利用其作品。但是我们也提到了这样的思想,即作品实际上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完成的,授予著作权同然可以激励人们投身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但是如果对这样的权利不加以限制,势必阻碍社会文化的持续创新与全面繁荣。

    立法者在设计著作权制度时,同时考虑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利益关系:

    (一)为鼓励人们进行创作,应当给作者授予著作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

    (二)为促进作品的传播,应当给作品的传播者授予相关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获得的创造性成果:

    (三)为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允许普通的社会公众在学习、生活、_r:作或者娱乐活动中以非营利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这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需要。

    为了使三者的关系达到和谐平衡,立法者设计了著作权限制制度,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例如:通过学习,掌握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以至征服自然的知识,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如果学生在写作文时引用他人作品中的某些内容或段落,都需要经过著作权人授权,那么,我们的教学丁作就无法正常进行。因此,法律允许人们为学习或研究目的.而少量、适当地引用他人的作品,不需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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