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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2021-01-26 15:01:18|208|起点商标网
  2006年1月27日,小布点服装加工公司与“天山红”注册商标所有人发生了一起商标使用纠纷。起因是这样的:

    “天山红”是一件使用在服装上的注册商标.注册人是天山红服饰有限公司。该商标于1994年11月3日被核准注册,成为注册商标。1998年,小布点服装加工公司与天山红服饰有限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约定:

    1.天山红公司许可小布点公司在其加工制作的服装上使用“天山红”,时间是从1998年4月21日起,10年内有效。准确地说.该合同的效力终止时间为2008年4月20日。

    2.由小布点公司每年按照其加工制作的服装总数.每件向天山红公司支付0.5元的注册商标使用费,于当年底前一次性支付。

    但是,直到2006年1 2月31日,小布点公司还没有向天山红公司支付2005年的注册商标使用费。经协商,小布点公司拒绝向天山红公司支付使用费,于是,天山红公司与小布点公司发生纠纷。

    这一纠纷,乍看好像是小布点公司违约,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天山红公司支付注册商标使用费。但是,如果我们做一些调查就会发现.问题不是在小布点公司,而是天山红公司,因为天山红公司没有在其注册商标“天山红”的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续展注册手续,其注册商标已经终止,不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小布点公司认为,天山红公司的注册商标已经终止了,我公司已经没有义务向它支付许可使用费,所以,没有向天山红公司支付费用。

    小布点公司的理由完全正确,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13起计算。天山红公司的注册商标“天山红”于1994年11月3日被核准注册,其有效期应当截止于2004年1 1月2日。在此期限到来之前,如果天山红公司需要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之效力的,应当于2004年5月3日至11月2日这6个月的期问内,向商标局提出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可以从2004年1 1月3 13至2005年5月2日这6个月时间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

    如果在此1年的时间内未提出续展注册商标的,其注册商标期间自2004年1 1月3日终止。

    事实是,天山红公司一直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已导致其“天山红”注册商标终止,不再享有专用权,所以,小布点公司不必再向天山红公司支付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在这种情况下,小布点公司没有支付使用费,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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