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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撤销的后果

2021-01-26 15:01:43|220|起点商标网
  针对各种情形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视为自始无效。

  以 “福尔摩莎”注册商标为例。该商标自1998年7月28日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即成为注册商标,依法产生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但是,南于该商标有损我中华民族的尊严,违反我国《商标法》第10条的相关规定,因此,2007年9月6 13,商标局依职权将该注册商标撤销。

    该注册商标虽然是2007年9月6日被撤销的,但是,其效力将追溯至1 998年7月28日,即该注册商标从1998年7月28 13就不能成立,不受保护。

    同学们会说,这有什么意义呢?意义非常重大。例如:2001年3月24日,某饰品公司在其生产的珠宝饰品上使用了“福尔摩莎”商标,并未经“福尔摩莎”商标注册人的许叮。根据我同《商标法》第52条规定,该饰品公司侵犯了该“福尔摩莎”商标专用权。2005年4月10日。“福尔摩莎”商标注册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饰品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这场官司一直到2007年9月6 13前还未结案。

    如果“福尔摩莎”注册商标不被撤销,  “福尔摩莎”商标注册人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是,2007年9月6 13,商标局撤销了该注册商标,其效力追溯至1998年7月28 13,即该注册商标从来就不成立.因此.该饰品公司就没有侵犯“福尔摩莎”商标的々用权,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在这件具体案件巾,因为“福尔摩莎”商标有损我巾华民族的尊严,不能被核准注册。同样的,任何人也不可以将它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尽管该饰品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仍然不可以再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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