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以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进行创新
2021-01-26 15:01:14|280|起点商标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最近作出了一项非凡的判决,对一家外国运动服公司判处相当于经证明的损害赔偿金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完全支持该公司要求赔偿人民币300万元(合45万美元)。该判决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据我们所知,这是第一起已公开的案件,该案中,原告被上海市法院判处商标侵权赔偿。
商标所有人的主要收获是:(a)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确立“恶意侵权”和“严重情况”;(b)重复侵权的证据可用于确定“恶意侵权”,而“严重情况”则视情况而定;(c)要求法院提供直接的具体损害赔偿额证明,以便法院能够对惩罚性损害赔偿运用适当的乘数;(d)索赔人必须索赔最大的潜在潜在损害赔偿,因为法院所能提供的赔偿额不能超过已明确要求的数额。
事实背景
在此案中,索赔人是一家大型跨国运动服和健身器材公司,该公司在中国市场活跃了十多年。它通过获得许多商标以及其他权利(例如发明专利)来保护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积极而果断的方式来执行这些权利。实际上,早在2012年,索赔人就向包括在此案中的被告在内的许多侵权人发出了终止诉讼信。被告随后同意签署一项书面和解协议,在该协议中,被告承诺不进行任何进一步的侵权活动。但是,在2018年3月,索赔人发现被告再次通过各种渠道(例如在交易会上)销售假冒产品,通过其微信帐户和工厂销售。因此,索赔人决定提起民事诉讼。商标侵权案,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上海市法院的判决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原告人的商标具有独特性,并通过原告人及其分销商的不断使用和广泛的广告在中国赢得了声誉。法院认为,被告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原告的商标构成明显的商标侵权案件。
法院随后考虑了赔偿金,这是判决中最有趣的部分。为了确定被告从假冒中获得的非法利润,法院下令其提交销售数据,财务帐簿和发票。但是,被告拒绝向法院提交这些文件。因此,法院从该拒绝中扣除了推定,并根据被告的微信广告材料的内容接受了被告的销售数量证据。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被告的非法利润在100万元至130万元之间(14万美元至188.4万美元)。
法院随后转向了索赔人的惩罚性赔偿要求。自2014年以来,中国《商标法》规定法院可以判处商标惩罚性赔偿。侵权案件是非法交易的1到5倍,但前提是侵权是“恶意的”且情况是“严重的”。在目前的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在2012年与索赔人订立了和解协议,但仍然继续侵犯索赔人的权利,以及假冒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足以确立侵权的“恶意”意图和“严重情况”。因此,法院判处惩罚性赔偿,赔偿额为非法营业额的三倍,即共计人民币300万元(45万美元)。但是,应该指出的是,该奖项甚至可以更高,因为惩罚性赔偿和诉讼费用加起来实际上超过了300万元人民币。然而,由于索赔人仅索要300万元人民币,法院无法裁定的数额超过该数额。
经验教训
惩罚性赔偿由《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并累积要求“恶意商标侵权”和“严重情况”的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补偿制度,向受害人提供的损害赔偿额高于实际发生的损害赔偿额。它有多重目的:首先是要惩罚恶意侵权者,以威慑其他侵权者或重复侵权,补偿权利人的损失并鼓励其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
法院在此案中澄清了以下方面:
“恶意侵权”不仅限于故意侵权,还可以考虑重复侵权。
浦东法院在判决书中澄清了《商标法》中的灰色地带,因为严格阅读该法律似乎需要证明侵权人具有主观意图,才能将侵权行为认定为“恶意”侵权行为。法院澄清情况并非如此。
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两个主要因素:(a)原告的商标在中国享有盛誉,因此,被告应了解原告在中国的注册商标;(b)法院还提到了当事方之间的2012年停止与终止函以及随后的和解协议。法院认为这些要素足以证明被告了解商标侵权,但仍然选择有意识地再次侵权。这意味着法院接受了客观要素作为侵权者方面的恶意证据。这种方法极大地减轻了索赔人的举证负担,因为这意味着索赔人主观意图的证据并不是绝对前提。
“严重情况”需要全面考虑侵权及其对整个社会的不良影响
至于第二个先决条件,即“严重情况”,本案的主要结论是,需要在考虑到所有利益攸关方的情况下,逐案判断这一要素。这些相关利益不仅限于索赔人和被告人,而且还包括消费者的利益和一般的市场竞争。涉及严重情况的相关因素包括:长期侵权;大范围侵权;对整个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例如假冒产品的劣质或危险特性(例如食品和药品部门的假冒产品),或其他严重的社会影响。
惩罚性赔偿要求权利人积极提供直接赔偿的证据
为了获得惩罚性赔偿,权利人必须提供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直接证据,方法是提供侵权,侵权人的非法营业额或侵权商标使用费率的倍数所产生的实际损失。一次性赔偿法定赔偿金不能用作要求惩罚性赔偿金的依据。这意味着,为了获得惩罚性赔偿,权利人将必须积极提供三种直接损害中的一种的证据,这在许多情况下可能很难证明。如果法院接受直接损害的证据,则可以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将证明的直接损害金额乘以五倍,以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
法院受索赔人的主张的约束,并且不能授予超出要求的范围。
作为程序法的一般原则,中国??法院受当事方的主张约束。这意味着中国法院不能裁定超过索赔额的赔偿金。因此,在计算潜在(惩罚性)损害赔偿时,索赔人应始终主张最大可能的损害赔偿额。
下一步
这个案例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它有可能在中国因商标侵权而获得惩罚性赔偿。该案还阐明了此类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权利人应在诉讼策略中将此作为探索的选择。
商标所有人的主要收获是:(a)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确立“恶意侵权”和“严重情况”;(b)重复侵权的证据可用于确定“恶意侵权”,而“严重情况”则视情况而定;(c)要求法院提供直接的具体损害赔偿额证明,以便法院能够对惩罚性损害赔偿运用适当的乘数;(d)索赔人必须索赔最大的潜在潜在损害赔偿,因为法院所能提供的赔偿额不能超过已明确要求的数额。
事实背景
在此案中,索赔人是一家大型跨国运动服和健身器材公司,该公司在中国市场活跃了十多年。它通过获得许多商标以及其他权利(例如发明专利)来保护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积极而果断的方式来执行这些权利。实际上,早在2012年,索赔人就向包括在此案中的被告在内的许多侵权人发出了终止诉讼信。被告随后同意签署一项书面和解协议,在该协议中,被告承诺不进行任何进一步的侵权活动。但是,在2018年3月,索赔人发现被告再次通过各种渠道(例如在交易会上)销售假冒产品,通过其微信帐户和工厂销售。因此,索赔人决定提起民事诉讼。商标侵权案,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上海市法院的判决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原告人的商标具有独特性,并通过原告人及其分销商的不断使用和广泛的广告在中国赢得了声誉。法院认为,被告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原告的商标构成明显的商标侵权案件。
法院随后考虑了赔偿金,这是判决中最有趣的部分。为了确定被告从假冒中获得的非法利润,法院下令其提交销售数据,财务帐簿和发票。但是,被告拒绝向法院提交这些文件。因此,法院从该拒绝中扣除了推定,并根据被告的微信广告材料的内容接受了被告的销售数量证据。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被告的非法利润在100万元至130万元之间(14万美元至188.4万美元)。
法院随后转向了索赔人的惩罚性赔偿要求。自2014年以来,中国《商标法》规定法院可以判处商标惩罚性赔偿。侵权案件是非法交易的1到5倍,但前提是侵权是“恶意的”且情况是“严重的”。在目前的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在2012年与索赔人订立了和解协议,但仍然继续侵犯索赔人的权利,以及假冒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足以确立侵权的“恶意”意图和“严重情况”。因此,法院判处惩罚性赔偿,赔偿额为非法营业额的三倍,即共计人民币300万元(45万美元)。但是,应该指出的是,该奖项甚至可以更高,因为惩罚性赔偿和诉讼费用加起来实际上超过了300万元人民币。然而,由于索赔人仅索要300万元人民币,法院无法裁定的数额超过该数额。
经验教训
惩罚性赔偿由《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并累积要求“恶意商标侵权”和“严重情况”的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补偿制度,向受害人提供的损害赔偿额高于实际发生的损害赔偿额。它有多重目的:首先是要惩罚恶意侵权者,以威慑其他侵权者或重复侵权,补偿权利人的损失并鼓励其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
法院在此案中澄清了以下方面:
“恶意侵权”不仅限于故意侵权,还可以考虑重复侵权。
浦东法院在判决书中澄清了《商标法》中的灰色地带,因为严格阅读该法律似乎需要证明侵权人具有主观意图,才能将侵权行为认定为“恶意”侵权行为。法院澄清情况并非如此。
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两个主要因素:(a)原告的商标在中国享有盛誉,因此,被告应了解原告在中国的注册商标;(b)法院还提到了当事方之间的2012年停止与终止函以及随后的和解协议。法院认为这些要素足以证明被告了解商标侵权,但仍然选择有意识地再次侵权。这意味着法院接受了客观要素作为侵权者方面的恶意证据。这种方法极大地减轻了索赔人的举证负担,因为这意味着索赔人主观意图的证据并不是绝对前提。
“严重情况”需要全面考虑侵权及其对整个社会的不良影响
至于第二个先决条件,即“严重情况”,本案的主要结论是,需要在考虑到所有利益攸关方的情况下,逐案判断这一要素。这些相关利益不仅限于索赔人和被告人,而且还包括消费者的利益和一般的市场竞争。涉及严重情况的相关因素包括:长期侵权;大范围侵权;对整个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例如假冒产品的劣质或危险特性(例如食品和药品部门的假冒产品),或其他严重的社会影响。
惩罚性赔偿要求权利人积极提供直接赔偿的证据
为了获得惩罚性赔偿,权利人必须提供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直接证据,方法是提供侵权,侵权人的非法营业额或侵权商标使用费率的倍数所产生的实际损失。一次性赔偿法定赔偿金不能用作要求惩罚性赔偿金的依据。这意味着,为了获得惩罚性赔偿,权利人将必须积极提供三种直接损害中的一种的证据,这在许多情况下可能很难证明。如果法院接受直接损害的证据,则可以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将证明的直接损害金额乘以五倍,以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
法院受索赔人的主张的约束,并且不能授予超出要求的范围。
作为程序法的一般原则,中国??法院受当事方的主张约束。这意味着中国法院不能裁定超过索赔额的赔偿金。因此,在计算潜在(惩罚性)损害赔偿时,索赔人应始终主张最大可能的损害赔偿额。
下一步
这个案例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它有可能在中国因商标侵权而获得惩罚性赔偿。该案还阐明了此类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权利人应在诉讼策略中将此作为探索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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