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准线中的商标:描述性术语的非商标使用
2021-01-26 15:01:23|239|起点商标网
为了解决与缓蚀剂有关的商标侵权诉讼中的混淆和合理使用抗辩的可能性,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下级法院的简易判决裁定,认为使用“抑制剂”一词构成非商标。描述性合理使用,以及商标持有人未就与橙色十字准线相关的来源混淆的可能性提出真实的实质性问题。
Jeffrey Sorensen是Inhibitor Technology Corporation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该公司以无可争议的注册商标THE INHIBITOR销售带有挥发性腐蚀抑制剂(VCI)的防锈产品。Sorensen进一步要求橙色和黑色十字准线设计具有普通法商标所有权。Sorensen的VCI产品每个都带有商标THE INHIBITOR,但只有部分产品带有十字准线设计,并且外观不一致。
WD-40销售自己的VCI缓蚀剂品牌,被称为WD-40 Specialist产品线。除一个例外,专家系列中的每种产品都是金属喷雾瓶,带有众所周知的WD-40黄色盾牌商标和文字标记SPECIALIST。在SPECIALIST标记下方,显示了Specialist产品的特定名称,例如“长期腐蚀抑制剂”,以及灰白色和橙色的十字准线设计。WD-40的VCI专家产品针对的消费行业不同于Sorensen的产品,并且其印刷和在线营销媒体都没有与Sorensen的产品广告相重叠。
索伦森(Sorensen)起诉WD-40,指控联邦和州法律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Sorensen的主张涉及在WD-40“长期腐蚀抑制剂”专业产品中使用“抑制剂”一词,以及WD-40使用其十字线设计。地区法院对Sorensen进行了所有判决的简易判决,认为“抑制剂”一词是描述性的合理使用,并且不存在真正的实质性问题,即WD-40的十字线标记与Sorensen的混淆性相似。索伦森上诉。
根据第1115(b)(4)条,被告可以通过证明所谓的商标侵权“是一种使用,而不是商标”来援引合理使用抗辩。。。描述和公正地善意地用来描述该方的商品或服务。” 为了在合理使用辩护上占上风,WD-40必须证明其对“抑制剂”一词的使用不是商标,不能描述其所指的商品,并且应诚实守信。
在所有三个元件上均发现WD-40的第七电路。尽管产品可以具有多种来源指示,但WD-40所使用的“抑制剂”一词与其著名的屏蔽商标,SPECIALIST商标甚至“腐蚀”一词相比,并不那么显眼,引人注目且引人注意。确实,正如法院所解释的,尽管可以将用作全名或短语的多个单词用作来源的指示,但每个单词都不必用作标记。关于描述性,法院进一步解释说,术语的描述性不仅取决于词本身,还取决于其用作来源指示词的产品。WD-40使用“抑制剂”简单地描述了其产品的特性,该产品包含VCI,旨在长时间抑制腐蚀。最后, 相信 它使用“抑制剂”一词作为商标。因此,WD-40没有义务进行商标检索,而法院认为在任何情况下该商标都是无用的。
接下来,法院转而考虑两种十字准线设计之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法院根据七个因素确定混淆的可能性:(1)外观和建议中的商标之间是否相似;(2)产品之间的相似之处;(3)一致使用的区域和方式;(4)谨慎程度(5)原告商标的商标效力;(6)实际混淆的证据;(7)被告意图像原告一样剥离其产品的意图。尽管至少有几个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Sorensen,但法院发现最突出的因素-商标的相似性,恶意的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都在决定性地支持WD-40。此外,法院认定索伦森商标的实力明显不足。
关于商标的相似性,法院指出,十字准线设计必须不是孤立地评估,而是整体上加上产品的附加标签,并得出结论,认为这两种设计是不同的。特别地,产品的着色,十字准线设计的着色及其二维效果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总体商业印象。WD-40著名的屏蔽标记的强度还表明没有混淆的可能性。此外,Sorensen没有提供WD-40的恶意意图或实际消费者困惑的证据。实际上,根据法院的说法,WD-40在Specialist产品上使用其防护罩设计往往表明缺乏恶意,因为包含防护罩表明该产品源自WD-40,而不是Sorensen。
Jeffrey Sorensen是Inhibitor Technology Corporation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该公司以无可争议的注册商标THE INHIBITOR销售带有挥发性腐蚀抑制剂(VCI)的防锈产品。Sorensen进一步要求橙色和黑色十字准线设计具有普通法商标所有权。Sorensen的VCI产品每个都带有商标THE INHIBITOR,但只有部分产品带有十字准线设计,并且外观不一致。
WD-40销售自己的VCI缓蚀剂品牌,被称为WD-40 Specialist产品线。除一个例外,专家系列中的每种产品都是金属喷雾瓶,带有众所周知的WD-40黄色盾牌商标和文字标记SPECIALIST。在SPECIALIST标记下方,显示了Specialist产品的特定名称,例如“长期腐蚀抑制剂”,以及灰白色和橙色的十字准线设计。WD-40的VCI专家产品针对的消费行业不同于Sorensen的产品,并且其印刷和在线营销媒体都没有与Sorensen的产品广告相重叠。
索伦森(Sorensen)起诉WD-40,指控联邦和州法律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Sorensen的主张涉及在WD-40“长期腐蚀抑制剂”专业产品中使用“抑制剂”一词,以及WD-40使用其十字线设计。地区法院对Sorensen进行了所有判决的简易判决,认为“抑制剂”一词是描述性的合理使用,并且不存在真正的实质性问题,即WD-40的十字线标记与Sorensen的混淆性相似。索伦森上诉。
根据第1115(b)(4)条,被告可以通过证明所谓的商标侵权“是一种使用,而不是商标”来援引合理使用抗辩。。。描述和公正地善意地用来描述该方的商品或服务。” 为了在合理使用辩护上占上风,WD-40必须证明其对“抑制剂”一词的使用不是商标,不能描述其所指的商品,并且应诚实守信。
在所有三个元件上均发现WD-40的第七电路。尽管产品可以具有多种来源指示,但WD-40所使用的“抑制剂”一词与其著名的屏蔽商标,SPECIALIST商标甚至“腐蚀”一词相比,并不那么显眼,引人注目且引人注意。确实,正如法院所解释的,尽管可以将用作全名或短语的多个单词用作来源的指示,但每个单词都不必用作标记。关于描述性,法院进一步解释说,术语的描述性不仅取决于词本身,还取决于其用作来源指示词的产品。WD-40使用“抑制剂”简单地描述了其产品的特性,该产品包含VCI,旨在长时间抑制腐蚀。最后, 相信 它使用“抑制剂”一词作为商标。因此,WD-40没有义务进行商标检索,而法院认为在任何情况下该商标都是无用的。
接下来,法院转而考虑两种十字准线设计之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法院根据七个因素确定混淆的可能性:(1)外观和建议中的商标之间是否相似;(2)产品之间的相似之处;(3)一致使用的区域和方式;(4)谨慎程度(5)原告商标的商标效力;(6)实际混淆的证据;(7)被告意图像原告一样剥离其产品的意图。尽管至少有几个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Sorensen,但法院发现最突出的因素-商标的相似性,恶意的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都在决定性地支持WD-40。此外,法院认定索伦森商标的实力明显不足。
关于商标的相似性,法院指出,十字准线设计必须不是孤立地评估,而是整体上加上产品的附加标签,并得出结论,认为这两种设计是不同的。特别地,产品的着色,十字准线设计的着色及其二维效果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总体商业印象。WD-40著名的屏蔽标记的强度还表明没有混淆的可能性。此外,Sorensen没有提供WD-40的恶意意图或实际消费者困惑的证据。实际上,根据法院的说法,WD-40在Specialist产品上使用其防护罩设计往往表明缺乏恶意,因为包含防护罩表明该产品源自WD-40,而不是Soren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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