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保护媒体和广播中的知识产权
2021-01-26 15:01:58|242|起点商标网
在过去的三十年中,印度媒体和广播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互联网时代,对最新技术和信息的获取呈指数增长,从而激发了公众的创造力,他们正在大量创作和共享原创作品。关于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的创造力和原创性的问题甚至正在被解决!这给媒体和广播业带来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众多挑战。立法和司法部门鼓励创造力,自由和公正地传播内容,同时始终努力防止滥用。
法律法规和权利
印度是普通法国家,还是各种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签署国。在印度媒体和广播业中,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法规包括:
1957年版权法;
1999年商标法。
这些行为在确定以下方面是详尽无遗的:
原始内容;
所有者权利;
侵权救济;
合理使用和防御;
广播权,精神权和表演权;
边境措施,禁止进口侵权复制品和材料。
特别是,由于印度是《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签署国,因此版权保护是域外的。根据印度法律,为寻求保护,版权注册不是强制性的。此外,法院保护普通法权利,例如人格权和销售权。
媒体和广播业当前面临的挑战可以从司法审查和解释的主题范围之内来衡量。
广播权,互联网流媒体和法定许可
《版权法》第37条授予广播组织特殊的权利,即“广播复制权”,而不受版权的影响,版权取决于所创作作品的创作者或所有者。权利的期限为25年。在1997年的《Asian Industrial Technologies v Ambience Space Sellers》一案中,孟买高等法院裁定,只要广播组织在印度以外的地方,只要该广播在印度可供观看,广播组织就可以享有这项权利。
该权利使广播公司有权防止他人就节目或其实质部分的广播从事以下活动:
重新广播;
未经授权传播广播以换取付款;
未经授权而对广播进行声音或视觉记录,或复制,出售或租用此类记录。
版权法没有定义“广播组织”,尽管“广播”被定义为“向公众传播”:
通过任何无线传播方式,无论是符号,声音还是视觉图像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形式;要么
电线。
《版权法》第31D条使广播组织可以请求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知识产权事务专门法庭)确定文学和音乐作品以及录音制品的法定版税。组织必须按照董事会确定的价格向版权拥有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该规定使用术语“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广播”。第31D条于2013年引入法规,当时立法机关已充分意识到互联网是内容共享的一种手段。
法院最近不得不解决互联网流媒体服务是否有资格成为广播公司的问题。孟买高等法院于2019年在Tips v Wynk法案的法定许可制度中回答了这个问题。
法院裁定,在线流媒体服务不能利用法定许可制度的好处,因为第31D条仅适用于广播电视广播公司。法院认为,在条款中不提及互联网是有意识的选择,将法定许可制度仅限于广播和电视广播公司。此事尚待上诉,问题尚待最终确定。
广播权:“热门新闻”和现场比赛更新
对于媒体和广播业而言,尤其是在体育比赛和现场比赛领域中,挥之不去的问题是通过网页和移动应用程序同时或同时覆盖由已获得广播权的授权官方广播公司广播的此类事件。
在Star India诉Piyush Agarwal(2013年),德里高等法院的一名法官通过了一项有限的禁令,禁止被告以逐球或每分钟的比分更新和比赛提醒的形式传播实时比赛信息,但未获得印度板球控制委员会(BCCI)的许可证(该机构负责管理,组织和促进印度板球比赛)。原告已从BCCI获得电视广播牌照,并寻求命令限制被告在其移动应用程序上同时进行基于文本的板球比赛报道。法院通过了一项有限的禁令,允许被告在实际广播后的15分钟内进行举报,这将使官方广播公司可以从其投资中获得收益。一经上诉,德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推翻了该裁决,认为匹配信息和最新信息本质上是事实,不受《版权法》的保护。因此,发布或共享匹配信息或事实,无论是商业用途还是非商业用途,均不构成侵犯版权,不正当竞争或不当得利。该决定已向最高法院上诉。尽管最高法院恢复了单身法官通过的临时安排,但尚未最终决定问题。不正当竞争或不当得利。该决定已向最高法院上诉。尽管最高法院恢复了单身法官通过的临时安排,但尚未最终决定问题。不正当竞争或不当得利。该决定已向最高法院上诉。尽管最高法院恢复了单身法官通过的临时安排,但尚未最终决定问题。
打击在线盗版-从John Doe到动态禁令
传统上,事实证明,在自然界和数字世界中,John Doe的命令都是权利持有人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方法。在印度通过的第一笔John Doe令– Taj TV v Rajan Mandal(2002)–涉及体育电视频道的广播复制权遭到侵犯的情况,德里高等法院任命法院专员在该体育馆的场所扣押设备一位未经透露姓名的有线电视运营商,他们在未经与原告(官方广播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播出2002年足球世界杯。多年来,John Doe模型已成功地被众多媒体机构和广播公司用于大规模盗版。
但是,John Doe的命令还导致滥用案例,在这种情况下,合法内容和实体均以此类命令的名义被封锁。这导致孟买高等法院在Eros International Media诉BSNL(2016)一案中针对阻止通过的命令规定了三步验证测试:
外部机构对侵权统一资源定位符(URL)的书面验证和评估;
申诉人及其倡导者的第二级验证;
宣誓誓章。
法院还规定,将要求所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部署屏蔽页面,以提供命令和法院的详细信息,从而使任何合法或无害的当事方都能向法院求助。
在当今的数字时代,盗版是瞬时发生的,而海盗是不可追踪的,John Doe的订单已逐渐失效,因此需要一种全新的解决方案。由于可免费访问和下载的网站上提供的盗版版权作品,媒体和广播行业面临着巨大的收入损失。诸如Piratebay,Kickass Torrentz之类的网站以及其他此类“流氓”网站仅用于提供盗版内容。如果一个URL或服务器被阻止,则其他几个URL或服务器将出现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和服务器位置。在这方面,2019年德里高等法院通过动态禁制令作出的打击盗版行为的判决大大减轻了媒体和广播行业版权拥有人打击与九头蛇为首的流氓网站的斗争。UTV v 1337X.to通过发布“动态禁令”设计了一种有效的机制,该禁令不仅禁令了已识别的网站,而且禁令了未来的镜像网站。法院规定了将网站归类为“恶意网站”的以下因素:
该网站的主要目的是促进侵权;
所有者的可追溯性;
网站运营商对删除通知无响应;
该网站包含促进版权侵权的说明;
网站的访问量或访问频率。
为了防止滥用针对合法在线平台的动态禁令,法院需要制定确定恶意网站的标准,这些禁令属于“中介人”的定义,并享有《 2000年信息技术法》及其指南的法定豁免权。
在线平台和中介
互联网消除了与内容分发相关的传统障碍,为媒体和广播行业提供了新的途径,可用于货币化和提供其内容。免费访问在线平台使内容创建者具有全球受众,如果使用得当,可以为行业增加巨大的优势和收入。这样的成功案例之一就是T系列,该系列目前是YouTube上的第一订阅频道!但是,拥有数百万用户和上载者的在线平台可能会发现,有时在不知不觉中,有时是有意的情况下,他们的平台被用于未经权利或授权的上载内容。这样的平台上的内容量是如此之大,以至于不可能进行人工监督。保护言论自由和鼓励社会经济发展观念的发展必须与版权拥有者的权利保持平衡。德里高等法院的判决Myspace Inc诉Super Cassettes Industries(2016)认识到在线平台的本质,每秒数百万次的上载,此类平台的言论自由优势以及无需人工干预即可以自动化方式处理内容的优势,宣称侵权内容的实际知识只能是通过识别特定的URL并通知在线平台。法院裁定,充当中介的社交媒体平台无需承担因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而承担的责任,只要他们立即采取措施以通过特定的URL接收到有关侵权的“实际知识”就可以禁止访问或删除该内容,因为中介机构不会承担确定内容合法或不合法的责任。法院承认可能存在在线内容经授权,
名人和人格权
名人权和人格权不受印度立法的约束,而是通过不断发展的法理学来进行。在2018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中,印度最高法院维持``隐私权''作为印度宪法(Puttaswamy诉印度联合会)所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承认人格权是隐私权的一个方面。宣言宣布,所有人都有“对世界所描绘的自己的生活和形象进行控制,并控制其身份在商业上的使用”和“防止他人使用他的形象,姓名和其他方面的权利”。未经他/她的同意而将其个人生活和身份用于商业目的”。
多年来,包括电影明星,艺术家,政治人物和体育名人在内的许多名人都已采取禁制令,禁止未经授权将其姓名或图片用于商业目的。但是,法院不会干扰在商业中诚实,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字,即使这样的名字与名人的身份相同。关于这一点,德里高等法院在Gautam Gambhir诉DAP(2017)一案中具有指导意义。
印度的商品销售–法律框架
制片人和名人经常诉诸商标法和假冒法来对其名称和人物形象进行法律保护。在Star India Private Limited诉Leo Burnett(2002)一案中,孟买高等法院认为,要销售的角色必须获得一定的公众认可和生活,而与他们出现的原始产品或环境无关。
在DM Entertainment诉Baby Gift House(2010)一案中,在推销真实存在的人的形象方面,德里高等法院采用了假冒的普通法原则,并禁止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出售由于有可能欺骗消费者,使他们相信这些玩偶实际上已经得到认可,因此未经他们的许可,类似于著名流行歌手的洋娃娃。
媒体和广播业正在迅速发展,并正在将其传统模式转向新的牧场。自然,随着这种增长,新的挑战正在出现。令人振奋的是,印度法院正在根据全球判例解决此类问题,同时牢记在表达自由和内容拥有者权利之间保持平衡。
法律法规和权利
印度是普通法国家,还是各种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签署国。在印度媒体和广播业中,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法规包括:
1957年版权法;
1999年商标法。
这些行为在确定以下方面是详尽无遗的:
原始内容;
所有者权利;
侵权救济;
合理使用和防御;
广播权,精神权和表演权;
边境措施,禁止进口侵权复制品和材料。
特别是,由于印度是《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签署国,因此版权保护是域外的。根据印度法律,为寻求保护,版权注册不是强制性的。此外,法院保护普通法权利,例如人格权和销售权。
媒体和广播业当前面临的挑战可以从司法审查和解释的主题范围之内来衡量。
广播权,互联网流媒体和法定许可
《版权法》第37条授予广播组织特殊的权利,即“广播复制权”,而不受版权的影响,版权取决于所创作作品的创作者或所有者。权利的期限为25年。在1997年的《Asian Industrial Technologies v Ambience Space Sellers》一案中,孟买高等法院裁定,只要广播组织在印度以外的地方,只要该广播在印度可供观看,广播组织就可以享有这项权利。
该权利使广播公司有权防止他人就节目或其实质部分的广播从事以下活动:
重新广播;
未经授权传播广播以换取付款;
未经授权而对广播进行声音或视觉记录,或复制,出售或租用此类记录。
版权法没有定义“广播组织”,尽管“广播”被定义为“向公众传播”:
通过任何无线传播方式,无论是符号,声音还是视觉图像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形式;要么
电线。
《版权法》第31D条使广播组织可以请求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知识产权事务专门法庭)确定文学和音乐作品以及录音制品的法定版税。组织必须按照董事会确定的价格向版权拥有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该规定使用术语“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广播”。第31D条于2013年引入法规,当时立法机关已充分意识到互联网是内容共享的一种手段。
法院最近不得不解决互联网流媒体服务是否有资格成为广播公司的问题。孟买高等法院于2019年在Tips v Wynk法案的法定许可制度中回答了这个问题。
法院裁定,在线流媒体服务不能利用法定许可制度的好处,因为第31D条仅适用于广播电视广播公司。法院认为,在条款中不提及互联网是有意识的选择,将法定许可制度仅限于广播和电视广播公司。此事尚待上诉,问题尚待最终确定。
广播权:“热门新闻”和现场比赛更新
对于媒体和广播业而言,尤其是在体育比赛和现场比赛领域中,挥之不去的问题是通过网页和移动应用程序同时或同时覆盖由已获得广播权的授权官方广播公司广播的此类事件。
在Star India诉Piyush Agarwal(2013年),德里高等法院的一名法官通过了一项有限的禁令,禁止被告以逐球或每分钟的比分更新和比赛提醒的形式传播实时比赛信息,但未获得印度板球控制委员会(BCCI)的许可证(该机构负责管理,组织和促进印度板球比赛)。原告已从BCCI获得电视广播牌照,并寻求命令限制被告在其移动应用程序上同时进行基于文本的板球比赛报道。法院通过了一项有限的禁令,允许被告在实际广播后的15分钟内进行举报,这将使官方广播公司可以从其投资中获得收益。一经上诉,德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推翻了该裁决,认为匹配信息和最新信息本质上是事实,不受《版权法》的保护。因此,发布或共享匹配信息或事实,无论是商业用途还是非商业用途,均不构成侵犯版权,不正当竞争或不当得利。该决定已向最高法院上诉。尽管最高法院恢复了单身法官通过的临时安排,但尚未最终决定问题。不正当竞争或不当得利。该决定已向最高法院上诉。尽管最高法院恢复了单身法官通过的临时安排,但尚未最终决定问题。不正当竞争或不当得利。该决定已向最高法院上诉。尽管最高法院恢复了单身法官通过的临时安排,但尚未最终决定问题。
打击在线盗版-从John Doe到动态禁令
传统上,事实证明,在自然界和数字世界中,John Doe的命令都是权利持有人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方法。在印度通过的第一笔John Doe令– Taj TV v Rajan Mandal(2002)–涉及体育电视频道的广播复制权遭到侵犯的情况,德里高等法院任命法院专员在该体育馆的场所扣押设备一位未经透露姓名的有线电视运营商,他们在未经与原告(官方广播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播出2002年足球世界杯。多年来,John Doe模型已成功地被众多媒体机构和广播公司用于大规模盗版。
但是,John Doe的命令还导致滥用案例,在这种情况下,合法内容和实体均以此类命令的名义被封锁。这导致孟买高等法院在Eros International Media诉BSNL(2016)一案中针对阻止通过的命令规定了三步验证测试:
外部机构对侵权统一资源定位符(URL)的书面验证和评估;
申诉人及其倡导者的第二级验证;
宣誓誓章。
法院还规定,将要求所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部署屏蔽页面,以提供命令和法院的详细信息,从而使任何合法或无害的当事方都能向法院求助。
在当今的数字时代,盗版是瞬时发生的,而海盗是不可追踪的,John Doe的订单已逐渐失效,因此需要一种全新的解决方案。由于可免费访问和下载的网站上提供的盗版版权作品,媒体和广播行业面临着巨大的收入损失。诸如Piratebay,Kickass Torrentz之类的网站以及其他此类“流氓”网站仅用于提供盗版内容。如果一个URL或服务器被阻止,则其他几个URL或服务器将出现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和服务器位置。在这方面,2019年德里高等法院通过动态禁制令作出的打击盗版行为的判决大大减轻了媒体和广播行业版权拥有人打击与九头蛇为首的流氓网站的斗争。UTV v 1337X.to通过发布“动态禁令”设计了一种有效的机制,该禁令不仅禁令了已识别的网站,而且禁令了未来的镜像网站。法院规定了将网站归类为“恶意网站”的以下因素:
该网站的主要目的是促进侵权;
所有者的可追溯性;
网站运营商对删除通知无响应;
该网站包含促进版权侵权的说明;
网站的访问量或访问频率。
为了防止滥用针对合法在线平台的动态禁令,法院需要制定确定恶意网站的标准,这些禁令属于“中介人”的定义,并享有《 2000年信息技术法》及其指南的法定豁免权。
在线平台和中介
互联网消除了与内容分发相关的传统障碍,为媒体和广播行业提供了新的途径,可用于货币化和提供其内容。免费访问在线平台使内容创建者具有全球受众,如果使用得当,可以为行业增加巨大的优势和收入。这样的成功案例之一就是T系列,该系列目前是YouTube上的第一订阅频道!但是,拥有数百万用户和上载者的在线平台可能会发现,有时在不知不觉中,有时是有意的情况下,他们的平台被用于未经权利或授权的上载内容。这样的平台上的内容量是如此之大,以至于不可能进行人工监督。保护言论自由和鼓励社会经济发展观念的发展必须与版权拥有者的权利保持平衡。德里高等法院的判决Myspace Inc诉Super Cassettes Industries(2016)认识到在线平台的本质,每秒数百万次的上载,此类平台的言论自由优势以及无需人工干预即可以自动化方式处理内容的优势,宣称侵权内容的实际知识只能是通过识别特定的URL并通知在线平台。法院裁定,充当中介的社交媒体平台无需承担因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而承担的责任,只要他们立即采取措施以通过特定的URL接收到有关侵权的“实际知识”就可以禁止访问或删除该内容,因为中介机构不会承担确定内容合法或不合法的责任。法院承认可能存在在线内容经授权,
名人和人格权
名人权和人格权不受印度立法的约束,而是通过不断发展的法理学来进行。在2018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中,印度最高法院维持``隐私权''作为印度宪法(Puttaswamy诉印度联合会)所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承认人格权是隐私权的一个方面。宣言宣布,所有人都有“对世界所描绘的自己的生活和形象进行控制,并控制其身份在商业上的使用”和“防止他人使用他的形象,姓名和其他方面的权利”。未经他/她的同意而将其个人生活和身份用于商业目的”。
多年来,包括电影明星,艺术家,政治人物和体育名人在内的许多名人都已采取禁制令,禁止未经授权将其姓名或图片用于商业目的。但是,法院不会干扰在商业中诚实,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字,即使这样的名字与名人的身份相同。关于这一点,德里高等法院在Gautam Gambhir诉DAP(2017)一案中具有指导意义。
印度的商品销售–法律框架
制片人和名人经常诉诸商标法和假冒法来对其名称和人物形象进行法律保护。在Star India Private Limited诉Leo Burnett(2002)一案中,孟买高等法院认为,要销售的角色必须获得一定的公众认可和生活,而与他们出现的原始产品或环境无关。
在DM Entertainment诉Baby Gift House(2010)一案中,在推销真实存在的人的形象方面,德里高等法院采用了假冒的普通法原则,并禁止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出售由于有可能欺骗消费者,使他们相信这些玩偶实际上已经得到认可,因此未经他们的许可,类似于著名流行歌手的洋娃娃。
媒体和广播业正在迅速发展,并正在将其传统模式转向新的牧场。自然,随着这种增长,新的挑战正在出现。令人振奋的是,印度法院正在根据全球判例解决此类问题,同时牢记在表达自由和内容拥有者权利之间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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