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和商标代理人的特权
2021-01-26 15:01:10|293|起点商标网
这将为使用专利和商标代理的加拿大客户(无论这些代理是否也是律师)提供更安全的机密通信保护。在加拿大,法律规定非律师专利代理人或商标代理人不能从专业法律特权中受益。
专利代理人特权
提议将新的第16.1节引入 专利法(RSC 1985,c P-4),并规定通信享有与享有律师-客户特权的通信相同的特权,并且不要求任何人在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前提是来文符合某些条件。首先,通信必须是作为注册专利代理人的个人与该人的客户之间的。其次,通信必须是保密的。第三,交流的目的必须是“就与发明保护有关的任何事项寻求或提供建议”。当然,客户可以明确或隐式放弃特权要求。
法定特权将受那些(少数)例外的约束,这些例外也适用于律师-客户特权。
法定特权的范围将适用于专利代理人寻求就“发明保护”的“任何事项”提供建议的情况。措词并不将本发明限制于客户的发明,因此,法定特权的范围在第一时间似乎会包括就第三方专利的有效性或侵权提出建议。
重要的是,如果专利代理人在另一个国家/地区工作并在该国家/地区提供特权,则符合上述条件的通信在加拿大也将享有特权。这解决了一个问题,例如在Lilly Icos LLC诉Pfizer Ireland Pharmaceuticals案的判决中 ,2006 FC 1465,礼来公司(Lilly)试图弹P辉瑞(Pfizer)的Cialis药物专利,并寻求与发明人和英国专利代理人(非律师专利代理人)之间的联系。辉瑞公司拒绝回答寻求披露和出示这些通讯的问题,理由是发现这些通讯在英国享有特权,而该特权应在加拿大得到承认,因此可以在发现过程中予以披露。经审查,预告官命令回答这些问题。联邦法院对该裁决的上诉认为,英国法律不适用于加拿大,并且出于友好考虑,不应将这一证据排除在外。
商标代理人特权
与注册专利代理人的法定特权相似,提议采用新的第51.13条来修改 商标法(RSC 1985,c T-13)。该修正案规定,来文的特权应与享有律师-客户特权的来文相同,并且只要该来文得到满足,就不得要求任何人在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中披露或作证。一定条件下。首先,沟通必须是在注册商标清单上的个人之间进行的。代理商和那个人的客户。其次,通信必须是保密的。第三,来文的目的必须是“就与商标,地理标志或第9(1)(e),(i)段所指商标的保护有关的任何事项寻求或提供建议”。
与《专利法》规定的法定特权一样 ,客户可以明示或暗示地放弃特权要求。
法定特权的范围将适用于商标代理人寻求就“保护商标,地理标志或第9(1)(e)款所指商标的任何事项”提供咨询的情况”。措词并不将商标限制为客户的商标,因此法定特权的范围将在初审时出现,还包括就有限的商标清单的有效性或侵权提出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规定了法定特权 似乎不包括可能受第7条保护的非商标商标,也没有包括第9条所保护的所有禁止商标。在下列条件下,可以享有法定特权的禁止商标应限于:(a)武器,任何省或市公司采用的徽章或旗帜(S.9(1)(e);(b)联盟国家的领土或民用旗帜或任何国家,领土或公民武器,徽章或徽章(S. 9(1)(i));(c)表示国际电联国家采用的控制或担保的官方标志或标志(S. 9(1)(i.1);军械轴承,旗帜或其他标志,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或名称的任何缩写(S. 9(1)(i.3);(d)武装部队,大学或公共机构的徽章,徽章,徽记或标志(第9(1)(n)条);(e)根据a下的特权授予,记录或批准供接收者使用的装甲轴承(S. 9(1)(n.1)。
类似于专利改革,其中商标代理在其他国家也提供了在该国的特权工作,符合上述标准的通信将是加拿大特权。
法定特权也保护律师代理人
法定改革有助于维护非律师以及注册专利和商标代理人之间的保密客户关系。加拿大法院已经发现,同时也是专利代理人的律师在其后一项职能中担任职务时,普通律师客户特权可能不适用。斯奈德大法官28日指出:
……法院根据面前的事实裁定,如果同时还是专利代理人的律师以专利代理人的身份行事,特权可能就不会产生。在这种情况下,主审法官将最有资格决定律师是担任专利代理人还是律师。
同样是注册商标代理人的律师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因此,法律的变更也进一步保护了同时也是律师的专利或商标代理人进行的机密通信的保护。
追溯效应
法定特权将追溯适用于保护在本规定生效之前进行的通信,前提是此类通信仍是机密的,但对于法律生效之前的诉讼或程序不会追溯性地采取行动。
C-59法案规定,法定特权条款将在获得王室批准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专利代理人特权
提议将新的第16.1节引入 专利法(RSC 1985,c P-4),并规定通信享有与享有律师-客户特权的通信相同的特权,并且不要求任何人在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前提是来文符合某些条件。首先,通信必须是作为注册专利代理人的个人与该人的客户之间的。其次,通信必须是保密的。第三,交流的目的必须是“就与发明保护有关的任何事项寻求或提供建议”。当然,客户可以明确或隐式放弃特权要求。
法定特权将受那些(少数)例外的约束,这些例外也适用于律师-客户特权。
法定特权的范围将适用于专利代理人寻求就“发明保护”的“任何事项”提供建议的情况。措词并不将本发明限制于客户的发明,因此,法定特权的范围在第一时间似乎会包括就第三方专利的有效性或侵权提出建议。
重要的是,如果专利代理人在另一个国家/地区工作并在该国家/地区提供特权,则符合上述条件的通信在加拿大也将享有特权。这解决了一个问题,例如在Lilly Icos LLC诉Pfizer Ireland Pharmaceuticals案的判决中 ,2006 FC 1465,礼来公司(Lilly)试图弹P辉瑞(Pfizer)的Cialis药物专利,并寻求与发明人和英国专利代理人(非律师专利代理人)之间的联系。辉瑞公司拒绝回答寻求披露和出示这些通讯的问题,理由是发现这些通讯在英国享有特权,而该特权应在加拿大得到承认,因此可以在发现过程中予以披露。经审查,预告官命令回答这些问题。联邦法院对该裁决的上诉认为,英国法律不适用于加拿大,并且出于友好考虑,不应将这一证据排除在外。
商标代理人特权
与注册专利代理人的法定特权相似,提议采用新的第51.13条来修改 商标法(RSC 1985,c T-13)。该修正案规定,来文的特权应与享有律师-客户特权的来文相同,并且只要该来文得到满足,就不得要求任何人在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中披露或作证。一定条件下。首先,沟通必须是在注册商标清单上的个人之间进行的。代理商和那个人的客户。其次,通信必须是保密的。第三,来文的目的必须是“就与商标,地理标志或第9(1)(e),(i)段所指商标的保护有关的任何事项寻求或提供建议”。
与《专利法》规定的法定特权一样 ,客户可以明示或暗示地放弃特权要求。
法定特权的范围将适用于商标代理人寻求就“保护商标,地理标志或第9(1)(e)款所指商标的任何事项”提供咨询的情况”。措词并不将商标限制为客户的商标,因此法定特权的范围将在初审时出现,还包括就有限的商标清单的有效性或侵权提出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规定了法定特权 似乎不包括可能受第7条保护的非商标商标,也没有包括第9条所保护的所有禁止商标。在下列条件下,可以享有法定特权的禁止商标应限于:(a)武器,任何省或市公司采用的徽章或旗帜(S.9(1)(e);(b)联盟国家的领土或民用旗帜或任何国家,领土或公民武器,徽章或徽章(S. 9(1)(i));(c)表示国际电联国家采用的控制或担保的官方标志或标志(S. 9(1)(i.1);军械轴承,旗帜或其他标志,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或名称的任何缩写(S. 9(1)(i.3);(d)武装部队,大学或公共机构的徽章,徽章,徽记或标志(第9(1)(n)条);(e)根据a下的特权授予,记录或批准供接收者使用的装甲轴承(S. 9(1)(n.1)。
类似于专利改革,其中商标代理在其他国家也提供了在该国的特权工作,符合上述标准的通信将是加拿大特权。
法定特权也保护律师代理人
法定改革有助于维护非律师以及注册专利和商标代理人之间的保密客户关系。加拿大法院已经发现,同时也是专利代理人的律师在其后一项职能中担任职务时,普通律师客户特权可能不适用。斯奈德大法官28日指出:
……法院根据面前的事实裁定,如果同时还是专利代理人的律师以专利代理人的身份行事,特权可能就不会产生。在这种情况下,主审法官将最有资格决定律师是担任专利代理人还是律师。
同样是注册商标代理人的律师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因此,法律的变更也进一步保护了同时也是律师的专利或商标代理人进行的机密通信的保护。
追溯效应
法定特权将追溯适用于保护在本规定生效之前进行的通信,前提是此类通信仍是机密的,但对于法律生效之前的诉讼或程序不会追溯性地采取行动。
C-59法案规定,法定特权条款将在获得王室批准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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