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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国不允许注册“摩纳哥”商标:根据地方法院,该商标缺乏鲜明的特征

2021-01-26 15:01:48|253|起点商标网
欧洲联盟总法院(“ GC”)最近驳回了摩纳哥侯爵夫人(“ MEM”)(一家与公国政府有联系的摩纳哥公司)提出的申诉,反对协调厅在2007年做出的决定。内部市场(“ OHIM”)不得为相关申请中指明的某些商品和服务(磁记录支持,纸制品,纸板,未包括在其他类别中)授予“摩纳哥”标志的共同体商标注册;印刷品;照片;运输;旅行安排;娱乐活动;体育活动;临时住房)。该决定(以及上诉中的决定)主要基于“摩纳哥”标志的纯粹描述性特征,在任何情况下,该标志都被视为缺乏独特性:实际上,该决定注释中的该标志仅表示特定的地理起源,并且无法识别商品的商业起源。

这是更详细的事实。2010年,摩纳哥政府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获得了“摩纳哥”标志的国际商标注册,并指定了其在欧盟范围内的注册。因此,向OHIM提交了注册申请,但是OHIM部分拒绝授予相关的CTM,并指出该标志具有描述性,并且缺乏上述第7条第1款所述商品和服务的独特性。第(EU)号法规的b)和c)字母。207/2009。然后MEM(同时已成功获得商标所有权的公国)向OHIM的第四上诉委员会提出了对OHIM决定的投诉,有争议的商标。

因此,申请人要求GC取消OHIM的决定。根据有争议的判决,法院驳回了MEM的辩护,驳回了申诉。

首先,法院指出,就授予CTM而言,公国是正常的法人实体,与它是欧洲联盟以外的第三国无关。因此,与OHIM上诉委员会已经确认的那样,摩纳哥政府没有特别的合法性来持有商标。

然后,关于MEM关于“摩纳哥”标志不具有描述性的立场,法官指出,当地名表明已经知道有关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地方时,不允许对地名进行注册。在相关公众眼中,与这些商品或服务的联系。特别是,法院认为,“毫无疑问,“摩纳哥”一词与享誉全球的公国名称相称”,并且“在欧洲联盟公民中享有更高的声誉 ”;因此,“毫无疑问,无论相关公众使用何种语言,它都会唤起具有相同名称的地理区域”。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继续说:上诉委员会对于所涉及的每种商品和服务均令人满意地证明了它们与所涉商标之间的充分直接和具体的联系,以考虑到“摩纳哥”一词可以在市场上用于指定地理来源或目的地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地点,因此上述商标对所涉货物和服务具有描述性”。在此基础上,相关的合规理由被拒绝。

最后,关于基于OHIM否认存在鲜明特征的依从依据,法院首先确定,商标本身已确定的描述性意味着所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不具有鲜明特征。此外,法官补充说,即使该标志不是描述性的,它也无论如何也不是与众不同的,因为“相关消费者基本上将其视为一种信息工具,而不是该商品商业来源的指示。或有争议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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