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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商标挂上自家门头 一经营户“傍名牌”被告上法庭

2021-01-26 15:01:38|271|起点商标网
来源:大江晚报

在我国,“华为”品牌家喻户晓。而我市镜湖区北京西路上一通讯器材批发部未经授权,擅自在自家的门头上挂上“华为”商标招揽顾客,这种“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不仅侵犯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更欺骗了消费者。11月23日,记者从芜湖经开区法院获悉了该案件。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通信设备的民营通信科技公司,注册有第14195919号及第4969111号“HUAWEI”图形商标。2002年3月1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程控交换机设备商品上的“华为”商标为驰名商标。

2020年1月10日,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调查发现,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北京西路上一家通讯器材批发部的门头左侧安装有“HUAWEI ”图形标识。据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通讯器材批发部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拆除门店侵权标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注册的商标应当予以保护。该通讯器材批发部擅自在经营店铺的门头上安装“HUAWEI”图形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该图形标识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的两个商标视觉无差异,基本相同,构成商标的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该通讯器材批发部在收到法院诉状后已经自行拆除了上述“HUAWEI”图形标识,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法院综合考虑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声誉,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涉案侵权商品的数量等因素,酌定通讯器材批发部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注册商标承载着权利人的商誉,是权利人重要的财产性权利,权利人为使商标具有知名度,也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代价。本案中,通讯器材批发部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北京西路,属于芜湖市手机等通讯器材集中交易中心,擅自在店铺门头上使用“HUAWEI”图形商标,但实际店铺中并不销售任何华为商品,亦未提供任何经华为授权的服务,主观故意明显,就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混淆消费者判断,增加商业交易机会。

法官也提醒,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才是正道。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辨别,查看商家是否有正规的授权,消费后也要及时索要发票,留取证据,以防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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