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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商标申请的困难

2021-01-26 14:01:56|251|起点商标网
根据美国商标法,如果任何人(包括名人)可以确定公众将姓名识别为某些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标识符,则可以获取其名称的商标注册。名人经常会获得“娱乐服务”的联邦商标注册。这些包括金·卡戴珊(Kim Kardashian),泰勒·斯威夫特(Taylor Swift),凯蒂·佩里(Katy Perry)和贾斯汀·比伯(Justin Bieber)等(例如,参见编号3371751、3429635、3682086和4396533)。但是,当名人试图向美国专利和商标注册其名称或名称的一部分时,可能会遇到困难。与诸如服装,化妆品或珠宝之类的附带品牌商品有关的办公室(“ USPTO”),尤其是在存在第三方对相似产品或服务使用相似名称的情况下。

最近,凯莉·詹娜(Kylie Jenner)以其在真人秀《跟上卡戴珊》中的角色而出名,在媒体上引起了与澳大利亚流行歌星凯莉·米洛(Kylie Minogue)的反对战的关注。詹纳(Jenner)申请了商标KYLIE,涉及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并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时尚领域的信息。詹纳还向KYLIE COSMETICS提出了有关化妆品的申请。凯莉·米洛(Kylie Minogue)(通过她的公司关联公司)提出反对通知,以阻止詹娜商标的注册,理由是米洛(Minogue)涉嫌事先使用和注册了与她的娱乐服务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有关的几种凯莉(KYLIE)商标。香水,唱片和珠宝。

一些新闻媒体错误地报道说,詹娜最近与米洛(Moguen)失去了商标之争,而事实上,米洛格(Minogue)在双方显然达成了一项秘密和解协议后,不加偏见地撤回了她的反对。2017年1月26日,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终止了诉讼。在提交证据表明她已经在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了KYLIE商标后,Jenner的申请应该可以注册成熟。由于Minogue的反对在不影响撤回的情况下,只要和解协议并未阻止Minogue保留,Jenner仍可以寻求取消其任何注册。

受到较少关注的是凯莉·詹纳(Kylie Jenner)最近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战斗”。詹纳(Jenner)提出了用于服装的商标KYLIE JENNER的使用意向申请。USPTO拒绝注册KYLIE JENNER商标,原因是它可能与Mimo Clothing Corp.拥有的服装KYLEE商标在先注册存在混淆。KYLEE注册于2011年4月25日提交,要求最早使用日期为2011年1月1日,比KYLIE JENNER申请早四年。詹纳(Jenner)试图通过驳斥商标之间的混淆来克服《 Office Action》。她认为,在她的商标中加上“詹纳”这个名字会给她带来独特的商业印象,这是因为她以“现实电视明星,时尚潮流引领者和社交媒体个性”而闻名。更有可能,因为消费者会认为,米姆是在凯莉。詹娜的善意交易的时候,其实,米姆使用该商标第一。这种混淆称为“反向混淆”。詹纳(Jenner)已向审查员驳回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上诉,诉讼仍在审理中。

其他名人在尝试将姓名注册为商标时也面临困难。碧昂斯的控股公司BGK商标控股公司(“ BGK”)申请将BLUE IVY CARTER商标注册为许多商品和服务,包括娱乐服务,运动器材,婴儿推车和香水。该申请于Blue Ivy出生19天后的2012年1月26日提交,并于2013年1月获得USPTO许可。有趣的是,两名进取心的申请人向BLUE IVY CARTER NYC(2012年1月11日提交)和BLUE IVY CARTER GLORY IV提出了申请。 (2012年1月20日提交)。根据《兰纳姆法案》第2(a)和2(c)条,这两项申请均因与几周大的婴儿Blue Ivy建立虚假关联而被拒绝。为了获得注册,BKG必须在2016年1月之前提交证明已在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BGK无法在截止日期之前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因此申请被放弃。那天 但是,BGK申请了与废弃申请中相同的商品和服务的BLUE IVY CARTER商标新申请。第二次申请已获得美国专商局(USPTO)的批准,但是位于马萨诸塞州剑桥市的Blue Ivy Events公司拥有BLUE IVY的活动策划服务注册,该公司已延长了反对BGK的时间。申请。Blue Ivy Events必须在2017年5月10日之前提交异议通知,或在BKG的同意下进一步延长异议截止日期。

名人无疑对流行文化产生了巨大影响,但他们必须驾驭美国商标的复杂性法律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就像任何其他企业或非名人一样。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申请程序可能??很棘手,而且拜占庭。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律师和其他各方都可能会遇到挑战,例如詹纳(Jenner)和BGK的申请。在某些方面,名人可能对普通公民不利。例如,对于名人来说,基于他们的商品或服务仅限于狭窄市场或领域中特定的一组消费者,反对与另一商标混淆的可能性可能会更加困难。这是因为这种附带品牌的通常目的是在各种贸易渠道中将名人的品牌产品暴露给广大消费者(尽管当然,名人和品牌产品也会有所不同)。在任一情况下,商标法和联邦注册程序,无论是针对美国专利商标局的驳回还是在异议程序中就共存协议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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