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新商标制度:对异议案件的恶意
2021-01-26 14:01:32|281|起点商标网
从6月17日开始,反对者将不再能向他们提供许多反对理由,这些反对理由指出申请中的技术缺陷或“使用”主张存在缺陷。但是,当他们在6月17日或之后针对广告宣传的商标申请提交异议声明时,他们将拥有一个新的“工具箱” 。C-86法案增加了新的异议理由,将允许对反对是基于恶意提出的。
新立法中未定义“诚信”,商标异议委员会(Board)将在此基础上建立自己的判例法体系。但是,恶意行为的概念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和其他情况下也已得到很好的确立,因此,各方和董事会将能够从许多来源寻求指导。
这些资源包括:董事会以往的决定(主要处理不遵守第30(i)小节的规定),根据加拿大互联网注册管理局(CIRA)域名争议解决政策(CDRP)做出的决定,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判例法和简单通用感。
围绕现在已经不成立的反对理由而发展起来的董事会判例法断言,申请人不能完全满意地认为,它有权在非常特殊的事实特定情况下使用被证明通常成功获得成功使用的商标,这证明了恶意(例如,申请人的使用将违反联邦法规或申请人作为对手商品的分销商)。
根据CIRA的争议解决政策,注册人恶意注册有争议的域名这一事实是必须解决的一个因素,才能在域名争议中胜出。
第3.5条虽然不详尽,但指出了多种情况,其中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证明该域名是恶意注册的。情况清单包括以下内容的证据:意图进行流量,意图侵犯合法权利,意图破坏业务以及意图造成对注册人网站的混乱/转移流量。
因此,在CDRP的背景下发展为恶意的判例法将对那些从事追求或捍卫涉及恶意指控的异议的人具有指导意义。
恶意作为无效或反对理由的观念在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和其他地区在内的其他司法管辖区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通常,在加拿大,没有对恶意进行定义-但是,欺诈,不诚实的行为或代表偏离可接受的商业行为准则的行为通常会满足该要求。
在商标注册和使用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坚持“诚信”作为总原则。
最后,在寻求发展这一领域的加拿大商标异议判例法时,我们还应寻求运用简单的常识。
申请人的行为,申请人与反对者过去的往来证据,申请人在起诉申请期间向CIPO提交的文件或声明,说明书所涵盖的范围和类别数量,申请人的业务性质,申请人拥有的商标数量,涉及该申请人作为当事方的以往决定,该商标是否包含故意的拼写错误或包括名人的名字,在争议中都可能是相关的,并据此来减轻对手的举证负担。
在宏观层面上,就指导原则而言,反对者支持不诚实指控的举证责任应该轻些,因为许多相关事实将在申请人的知识范围内。
同样,在适当的情况下,可能会推定恶意(例如,所申请的商标除作为著名的在世人士的名字外,没有其他含义,即该商标是否包含拼写错误且总体上与已知先验商标相似)。
国外使用和/或注册的证据虽然通常与应享权利无关,但应与反对指控指控恶意的理由有关。鉴于互联网商业的爆炸式增长和全球化的兴起,尤其如此。
此外,虽然可能是不言而喻的,但欺骗的证据或意图误导司法常务官或公众的证据应有助于将法律负担转移给申请人,以使委员会信纳该行为不构成恶意。
随着加拿大判例法的发展,品牌所有人和商标专业人士将关注,以查看这种新的恶意异议理由能否有效地打击擅自占地者,商标“巨魔”和其他不道德的申请人。更加有趣的是,恶意行为是否会为保护加拿大著名商标提供立足之本。
新立法中未定义“诚信”,商标异议委员会(Board)将在此基础上建立自己的判例法体系。但是,恶意行为的概念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和其他情况下也已得到很好的确立,因此,各方和董事会将能够从许多来源寻求指导。
这些资源包括:董事会以往的决定(主要处理不遵守第30(i)小节的规定),根据加拿大互联网注册管理局(CIRA)域名争议解决政策(CDRP)做出的决定,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判例法和简单通用感。
围绕现在已经不成立的反对理由而发展起来的董事会判例法断言,申请人不能完全满意地认为,它有权在非常特殊的事实特定情况下使用被证明通常成功获得成功使用的商标,这证明了恶意(例如,申请人的使用将违反联邦法规或申请人作为对手商品的分销商)。
根据CIRA的争议解决政策,注册人恶意注册有争议的域名这一事实是必须解决的一个因素,才能在域名争议中胜出。
第3.5条虽然不详尽,但指出了多种情况,其中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证明该域名是恶意注册的。情况清单包括以下内容的证据:意图进行流量,意图侵犯合法权利,意图破坏业务以及意图造成对注册人网站的混乱/转移流量。
因此,在CDRP的背景下发展为恶意的判例法将对那些从事追求或捍卫涉及恶意指控的异议的人具有指导意义。
恶意作为无效或反对理由的观念在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和其他地区在内的其他司法管辖区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通常,在加拿大,没有对恶意进行定义-但是,欺诈,不诚实的行为或代表偏离可接受的商业行为准则的行为通常会满足该要求。
在商标注册和使用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坚持“诚信”作为总原则。
最后,在寻求发展这一领域的加拿大商标异议判例法时,我们还应寻求运用简单的常识。
申请人的行为,申请人与反对者过去的往来证据,申请人在起诉申请期间向CIPO提交的文件或声明,说明书所涵盖的范围和类别数量,申请人的业务性质,申请人拥有的商标数量,涉及该申请人作为当事方的以往决定,该商标是否包含故意的拼写错误或包括名人的名字,在争议中都可能是相关的,并据此来减轻对手的举证负担。
在宏观层面上,就指导原则而言,反对者支持不诚实指控的举证责任应该轻些,因为许多相关事实将在申请人的知识范围内。
同样,在适当的情况下,可能会推定恶意(例如,所申请的商标除作为著名的在世人士的名字外,没有其他含义,即该商标是否包含拼写错误且总体上与已知先验商标相似)。
国外使用和/或注册的证据虽然通常与应享权利无关,但应与反对指控指控恶意的理由有关。鉴于互联网商业的爆炸式增长和全球化的兴起,尤其如此。
此外,虽然可能是不言而喻的,但欺骗的证据或意图误导司法常务官或公众的证据应有助于将法律负担转移给申请人,以使委员会信纳该行为不构成恶意。
随着加拿大判例法的发展,品牌所有人和商标专业人士将关注,以查看这种新的恶意异议理由能否有效地打击擅自占地者,商标“巨魔”和其他不道德的申请人。更加有趣的是,恶意行为是否会为保护加拿大著名商标提供立足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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