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商标侵权时请提起诉讼
2021-01-26 14:01:00|260|起点商标网
大约两年前, Fitbug和Fitbit在加利福尼亚州上法庭。Fitbug是一家英国公司,成立于2004年,已经迅速获得了两个与其名称相关的商标注册。Fitbit是一家美国公司,成立于几年后的2007年。两家公司都生产可穿戴活动跟踪器和用于查看佩戴者活动数据的在线界面,但是Fitbit取得了更大的成功。2013年3月29日,Fitbug起诉Fitbit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Fitbit因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广告而提出反诉,而这场斗争仍在继续。
面对2015年2月9日开始的审判,塞缪尔·孔蒂法官呼吁这场战斗。他在很大程度上裁定Fitbit的主张-认为Fitbit的反诉没有任何依据,而且还发现Fitbug的所有主张均受制于套牢原则。 案件被驳回!
什么是la子?ches子学说是一种公平的学说,它限制了当事方知道潜在索偿后必须提起诉讼的时间。如果有可能损害被告继续提起诉讼,则如果一方当事人(1)提起诉讼的延误(例如,超过法定限额)并且(2)延误不合理,则可以驳回当事人的主张。
为了确定是否存在延迟, Fitbug 法院必须确定时钟何时开始滴答,以及申请的经过时间是否超过法规所允许的时间。
通常,当一方“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潜在的起因”时,时钟开始计时。在这里,归结为商标持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商标之间混淆的可能性”。Fitbit于2008年9月9日宣布了其产品,并在此前后获得了广泛的媒体报道。毫不奇怪,许多人看到了这种报道,并就Fitbit联络了Fitbug。由于有关Fitbit的广泛媒体报道和特定的沟通,法院认为Fitbug“在2008年9月之前知道或应该知道混淆的可能性”。
在得出这一结论时,法院驳回了Fitbug的论点,即它正在等待观察Fitbit将会发生什么,并希望他们破产。正如法院所说,Fitbug的想法应“在充分了解Fitbit涉嫌侵权的情况下等待并观看,因为Fitbit在其涉嫌侵权的品牌中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广告宣传和树立商誉,仅是干预一旦这些投资被批准,就既是“不公平的”又是“无法实现的”。
因此,法院认为,Fitbug等待了四年半的时间(从2008年9月至2013年3月)提起诉讼,这超出了适用的时效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并且由于以下原因,延迟是不合理的:
根据渐进侵害原则,商标侵权人最初不需提起诉讼就无需起诉;只需在侵权者重定向或扩展其业务后提起诉讼,以使其与商标所有者直接竞争。法院驳回了这一观点。该公司发现,Fitbit从一开始就对其商标进行大量使用,并且从2008年开始“一直在向相同类型的客户销售相同类型的产品”。
有几个因素可能会为当事方延误提起诉讼提供借口,其中包括“(1)商标的实力和价值。主张的权利;(2)原告在执行商标方面的努力;(3)如果救济被拒绝,将对[高级]使用者造成伤害;(4)初级用户对诚信的无知;(5)高级用户和初级用户之间的竞争;(6)由于[高级用户的延迟],初级用户受到的损害程度。” 法院认为,只有因素(2)和(5)可能有利于Fitbug。它特别指出,由于Fitbit相对于Fitbug的“快速且持续增长”,Fitbit的商标更有价值,Fitbug并未努力保护其商标,Fitbit在意识到Fitbug之前就选择了其商标,并且Fitbit是继续发展其业务,并且会因执行Fitbug商标而受到损害。
认定侵权行为是故意的,可以有效地消除对延迟的认定。这源于公平的格言,即“成为公平的人必须要有干净的手。” 但是,在这里,法院没有发现故意侵权,因为仅了解商标并不表示恶意,而Fitbit真诚地认为它没有侵权。
Fitbug与Fitbit 案的最终决定是 对所有可能的商标侵权原告的警告:如果您的竞争对手使用的商标可能与您的商标相混淆,请不要坐视您的权利。不要等待观察会发生什么,也不要说服自己这对您的业务无关紧要。根据适用的时效法规,又缺乏一套真正好的借口,您可能只有短短的两年时间就可以提起诉讼。这进一步凸显了通过商标观察服务采取强有力的执法策略的重要性。
面对2015年2月9日开始的审判,塞缪尔·孔蒂法官呼吁这场战斗。他在很大程度上裁定Fitbit的主张-认为Fitbit的反诉没有任何依据,而且还发现Fitbug的所有主张均受制于套牢原则。 案件被驳回!
什么是la子?ches子学说是一种公平的学说,它限制了当事方知道潜在索偿后必须提起诉讼的时间。如果有可能损害被告继续提起诉讼,则如果一方当事人(1)提起诉讼的延误(例如,超过法定限额)并且(2)延误不合理,则可以驳回当事人的主张。
为了确定是否存在延迟, Fitbug 法院必须确定时钟何时开始滴答,以及申请的经过时间是否超过法规所允许的时间。
通常,当一方“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潜在的起因”时,时钟开始计时。在这里,归结为商标持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商标之间混淆的可能性”。Fitbit于2008年9月9日宣布了其产品,并在此前后获得了广泛的媒体报道。毫不奇怪,许多人看到了这种报道,并就Fitbit联络了Fitbug。由于有关Fitbit的广泛媒体报道和特定的沟通,法院认为Fitbug“在2008年9月之前知道或应该知道混淆的可能性”。
在得出这一结论时,法院驳回了Fitbug的论点,即它正在等待观察Fitbit将会发生什么,并希望他们破产。正如法院所说,Fitbug的想法应“在充分了解Fitbit涉嫌侵权的情况下等待并观看,因为Fitbit在其涉嫌侵权的品牌中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广告宣传和树立商誉,仅是干预一旦这些投资被批准,就既是“不公平的”又是“无法实现的”。
因此,法院认为,Fitbug等待了四年半的时间(从2008年9月至2013年3月)提起诉讼,这超出了适用的时效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并且由于以下原因,延迟是不合理的:
根据渐进侵害原则,商标侵权人最初不需提起诉讼就无需起诉;只需在侵权者重定向或扩展其业务后提起诉讼,以使其与商标所有者直接竞争。法院驳回了这一观点。该公司发现,Fitbit从一开始就对其商标进行大量使用,并且从2008年开始“一直在向相同类型的客户销售相同类型的产品”。
有几个因素可能会为当事方延误提起诉讼提供借口,其中包括“(1)商标的实力和价值。主张的权利;(2)原告在执行商标方面的努力;(3)如果救济被拒绝,将对[高级]使用者造成伤害;(4)初级用户对诚信的无知;(5)高级用户和初级用户之间的竞争;(6)由于[高级用户的延迟],初级用户受到的损害程度。” 法院认为,只有因素(2)和(5)可能有利于Fitbug。它特别指出,由于Fitbit相对于Fitbug的“快速且持续增长”,Fitbit的商标更有价值,Fitbug并未努力保护其商标,Fitbit在意识到Fitbug之前就选择了其商标,并且Fitbit是继续发展其业务,并且会因执行Fitbug商标而受到损害。
认定侵权行为是故意的,可以有效地消除对延迟的认定。这源于公平的格言,即“成为公平的人必须要有干净的手。” 但是,在这里,法院没有发现故意侵权,因为仅了解商标并不表示恶意,而Fitbit真诚地认为它没有侵权。
Fitbug与Fitbit 案的最终决定是 对所有可能的商标侵权原告的警告:如果您的竞争对手使用的商标可能与您的商标相混淆,请不要坐视您的权利。不要等待观察会发生什么,也不要说服自己这对您的业务无关紧要。根据适用的时效法规,又缺乏一套真正好的借口,您可能只有短短的两年时间就可以提起诉讼。这进一步凸显了通过商标观察服务采取强有力的执法策略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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