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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管理机构发布准则,以申请商标声明为“驰名”商标

2021-01-26 14:01:11|223|起点商标网
尽管商标注册处自2003年以来根据法院宣布商标为“驰名”或“驰名”的裁决在其网站上发布了“驰名”商标列表,但《 1999年商标法》(“该法” )没有具体规定来寻求有关商标驰名状态的正式声明。为了解决品牌所有者的这种担忧,自2017年3月6日起生效的《 2017年商标规则》(以下称“经修订的规则”)引入了注册服务商根据第124条确定驰名商标的规定。但是,该规则似乎并未明确阐明确定驰名商标所需的程序,标准和证据。

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总监负责人现已发布日期为2017年5月22日的公告,该公告为注册服务商根据经修订的规则第124条提出的确定驰名商标的申请提供了程序指南,并列出了申请书随附的文件。

评论

毫无疑问,本公告明确了商标所有者根据修订后的规则第124条寻求声明/确定驰名商标所使用的程序和形式。但是,通过限制要求品牌所有者做出来自印度法院或商标注册机构的判决/命令的标准,该指导方针似乎已经阅读了第11(6)节的范围。该法的措词宽泛,在成功实施执法记录和商标使用方面没有施加地域限制。此外,该通知似乎并没有明确阐明法院在确定品牌臭名昭著时所制定的标准,因为社交媒体的影响,品牌在网络上的存在及其对印度公民和印度侨民的旅行所知在确定品牌是否符合知名度时被认为是相关因素。总体而言,我们认为这些标准是相关的,商标注册局在考虑申请确定驰名商标时将考虑这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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