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商标权
2021-01-26 12:01:36|246|起点商标网
企业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后,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商标具有时间性,注意续展
商标权具有时间性,仅在法定的续存期内有效,受法律保护;一旦有效期届满,就会丧失商标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企业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进行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lo年,以后每次续展的有效期均为10年,续展次数不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我国一些企业的商标续展意识很差,其中不少企业都因为没有及时续展商标而丧失商标权。如长沙中药一厂的“九芝堂”商标从1956年开始使用,但在其有效期届满时,因续展不及时而痛失商标权。因此,我国企业一定要增强商标续展意识,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权。
2.定期查阅商标公告,及时提出异议
商标公告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也是企业进行权利救济的一个途径。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因此,企业应定期查阅商标公告,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就应及时提出异议,收集异议的证据,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商标权移和变更商标的,要登记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有下列三种情形的,要到商标局办理登记手续:
(1)改变注册商标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转让注册商标的。
4.合资企业转制时,保护好商标尤为重要
引进外资可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但是如果放弃自己的商标,就显得得不偿失了。如“美加净”曾是中国护肤行业的一颗明珠,但由于在1989年与美国庄臣合资时没有重视自身品牌的价值而失去了宝贵的市场和发展时机。虽然在1994年它花重金买回“美加净”品牌并几经努力拓展市场,但已难现昔日辉煌。
“娃哈哈”的品牌运作是个成功的合资范例。现已稳坐中国饮料业第一把交椅的“娃哈哈”集团,1996年与达能合资,但其合资不合品牌,且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还必须有偿付费,很好地保护了品牌的独立性。
企业在转制时,也会遇到商标归属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在转制时,无视注册商标的价值,不进行量化评估和作价,不将注册商标作为企业资产参与转制,轻易送给转制后的企业无偿使用,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占转制企业商标数的70%;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在转制合同中未提注册商标的归属问题,使商标权归属含糊不清,产权关系不明晰,造成了日后的经济纠纷。
1.商标具有时间性,注意续展
商标权具有时间性,仅在法定的续存期内有效,受法律保护;一旦有效期届满,就会丧失商标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企业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进行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lo年,以后每次续展的有效期均为10年,续展次数不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我国一些企业的商标续展意识很差,其中不少企业都因为没有及时续展商标而丧失商标权。如长沙中药一厂的“九芝堂”商标从1956年开始使用,但在其有效期届满时,因续展不及时而痛失商标权。因此,我国企业一定要增强商标续展意识,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权。
2.定期查阅商标公告,及时提出异议
商标公告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也是企业进行权利救济的一个途径。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因此,企业应定期查阅商标公告,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就应及时提出异议,收集异议的证据,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商标权移和变更商标的,要登记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有下列三种情形的,要到商标局办理登记手续:
(1)改变注册商标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转让注册商标的。
4.合资企业转制时,保护好商标尤为重要
引进外资可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但是如果放弃自己的商标,就显得得不偿失了。如“美加净”曾是中国护肤行业的一颗明珠,但由于在1989年与美国庄臣合资时没有重视自身品牌的价值而失去了宝贵的市场和发展时机。虽然在1994年它花重金买回“美加净”品牌并几经努力拓展市场,但已难现昔日辉煌。
“娃哈哈”的品牌运作是个成功的合资范例。现已稳坐中国饮料业第一把交椅的“娃哈哈”集团,1996年与达能合资,但其合资不合品牌,且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还必须有偿付费,很好地保护了品牌的独立性。
企业在转制时,也会遇到商标归属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在转制时,无视注册商标的价值,不进行量化评估和作价,不将注册商标作为企业资产参与转制,轻易送给转制后的企业无偿使用,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占转制企业商标数的70%;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在转制合同中未提注册商标的归属问题,使商标权归属含糊不清,产权关系不明晰,造成了日后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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