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商业秘密
2021-01-26 12:01:25|260|起点商标网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企业的生产方法、技术、配方、营销计划等。商业秘密的早期表现形式通常是“祖传秘方”、“家传绝技”,保护方法也只是如“传男不传女,,等“祖宗家法”,没有官方条例对其进行保护。现代意义的商业秘密是伴随着工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专利制度的补充而产生的。商业秘密与专利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权利的保护无期限限制,有利于长期维护其所有人的垄断地位。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和《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十条首次将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负有保守用人单位秘密的义务。此外,《刑法》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中,与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三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并列,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最显著的特征是秘密性和经济性,保护商业秘密能为所有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和保持长期的垄断地位,取得长远的独占经济利益。因此,保护商业秘密是品牌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做的最成功的当属可口可乐公司。可口可乐这种从1886年问世的饮料,早已称霸世界饮料业,日销量超过2亿瓶,是全球身价最高的品牌。但至今,竟没有几个人知道它的完整配方,这主要归功于可口可乐公司完善的保密措施,同时也使其品牌地位更加稳固。
令人遗憾的是,我国企业的保密工作做得很差。不仅保密措施不完善,有时甚至自我泄密,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保密意识。例如,我国独有的陶瓷技术、景泰蓝制作方法等传统工艺都被他国窃取,并推出了产品,中国的民族工艺的价值因此大为贬损。再如,某建筑公司在一次很关键的工程投标中,以微弱的差价输给了对手,事后经调查才知道,是其职员将公司的竞标底价泄露给对手,导致了竞标失败,使公司失去了一次极好的发展机会。每个企业都应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训,认识商业秘密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树立保密意识。
1.商业秘密的侵权及救济
(1)根据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司法救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况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的保护
保护商业秘密事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任何商业秘密的泄露都会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甚至是毁灭性的灾难。尽管权利人依靠诉讼可能挽回一些损失,但预防重于救济,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1)宣传要适度,不能自我泄密。经调查发现,有不少商业秘密都是在参观访问、国际学术会议中被窃取的。我国独有的景泰蓝技术就是被一个以参观为名的日本华侨窃取的。在一些国际学术会议上,我国的某些代表把不应该报告的具体科研技术细节和盘托出而造成泄密。如一次在日本举办的国际蚕业学术会上,我国代表在会上把我国独创的“柞吞空胴病防治法”的关键部分,如病原、传染规律、防治药物的配方、施药方法等,当作纯学术的交流详尽地作了报告,使日本人不费吹灰之力获得了该技术。
我国企业应以此为戒,对于那些有可能造成商业秘密被窃的参观访问,应有技巧地予以拒绝。在开国际会议时,也应回避那些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
(2)内部管理严谨,防止泄密。企业为了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就必须把企业经过多年研究所取得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一个全面的回顾和分类,以决定什么要保护、什么能够保护、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保护等。确立保密对象,确立需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确立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应为一切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如技术人员、资料保管人员、合作伙伴等。
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对需保密的资料、文件由专人保管;规定借阅范围、时间和手续;电子类资料、文件,应有特别防护措施,以防失窃。
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在确立了保密义务人后,应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增设保密条款,使其受到法律约束。
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做的最成功的当属可口可乐公司。可口可乐这种从1886年问世的饮料,早已称霸世界饮料业,日销量超过2亿瓶,是全球身价最高的品牌。但至今,竟没有几个人知道它的完整配方,这主要归功于可口可乐公司完善的保密措施,同时也使其品牌地位更加稳固。
令人遗憾的是,我国企业的保密工作做得很差。不仅保密措施不完善,有时甚至自我泄密,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保密意识。例如,我国独有的陶瓷技术、景泰蓝制作方法等传统工艺都被他国窃取,并推出了产品,中国的民族工艺的价值因此大为贬损。再如,某建筑公司在一次很关键的工程投标中,以微弱的差价输给了对手,事后经调查才知道,是其职员将公司的竞标底价泄露给对手,导致了竞标失败,使公司失去了一次极好的发展机会。每个企业都应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训,认识商业秘密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树立保密意识。
1.商业秘密的侵权及救济
(1)根据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司法救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况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的保护
保护商业秘密事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任何商业秘密的泄露都会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甚至是毁灭性的灾难。尽管权利人依靠诉讼可能挽回一些损失,但预防重于救济,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1)宣传要适度,不能自我泄密。经调查发现,有不少商业秘密都是在参观访问、国际学术会议中被窃取的。我国独有的景泰蓝技术就是被一个以参观为名的日本华侨窃取的。在一些国际学术会议上,我国的某些代表把不应该报告的具体科研技术细节和盘托出而造成泄密。如一次在日本举办的国际蚕业学术会上,我国代表在会上把我国独创的“柞吞空胴病防治法”的关键部分,如病原、传染规律、防治药物的配方、施药方法等,当作纯学术的交流详尽地作了报告,使日本人不费吹灰之力获得了该技术。
我国企业应以此为戒,对于那些有可能造成商业秘密被窃的参观访问,应有技巧地予以拒绝。在开国际会议时,也应回避那些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
(2)内部管理严谨,防止泄密。企业为了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就必须把企业经过多年研究所取得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一个全面的回顾和分类,以决定什么要保护、什么能够保护、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保护等。确立保密对象,确立需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确立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应为一切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如技术人员、资料保管人员、合作伙伴等。
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对需保密的资料、文件由专人保管;规定借阅范围、时间和手续;电子类资料、文件,应有特别防护措施,以防失窃。
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在确立了保密义务人后,应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增设保密条款,使其受到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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