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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擅用“安溪铁观音”商标 厦门一食品公司被判侵权

2021-01-26 12:01:52|238|起点商标网
来源:泉州晚报

12月8日讯(东南早报记者魏玲铃 通讯员湖法宣)安溪铁观音是中国十大名茶之一,为许多人所钟爱,市面上有很多卖安溪铁观音的店家,茶叶的真假成了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问题。近日,湖里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厦门一食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网购平台上销售“安溪铁观音”字样茶叶被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2.5万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安溪县茶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系“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茶叶”,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4月21日至2010年4月20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续展注册后,商标有效期至2030年4月20日。2005年12月,“安溪铁观音”文字及图形组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0年8月,安溪茶业管委会办公室经调查发现,厦门某食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某网购平台旗舰店中销售假冒“安溪铁观音”商标的茶叶。安溪茶业管委会办公室认为,食品公司在标题、网页中突出使用“安溪铁观音”字样,并且在页面中使用“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标识,严重侵害了安溪茶业管委会办公室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食品公司辩称,公司并不侵权且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被控侵权产品系来源于安溪县,关键词使用安溪铁观音并无任何主观恶意,仅是对茶叶产地来源的合理标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安溪铁观音”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食品公司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及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商标的知名度及食品公司的侵权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网站体现的销售情况、商品售价等因素,酌情判决食品公司赔偿安溪茶业管委会办公室经济损失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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