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在先使用权,它如何运用?
在中国是注册在先的原则,也就是说,一个标志,谁先注册成为商标,那么他就是谁的;
依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只从管理的角度对未注册商标进行调整,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31条有关制止抢注行为,但对一旦抢注成功后,抢注人能否要求商标在先使用人停止使用或者损害赔偿未置可否。可以将商标在先使用权作如下界定,即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而其它一些国家,比如美国是使用在先,就是一个标志,谁先使用就是谁的,就可以称为他的商标。
现在有一个这样的问题,如果A公司一直在使用一个标志,但是没有注册,后来B公司把这个商标注册了,那么A公司还能不能用这个商标,这个问题,很多朋友第一眼可能就是不能用,如果A公司把这个标志做的小有影响力了,你不让他用,那么是不是不公平呢,所以这里还得兼顾一下使用在先。这个B公司是无权限制A公司继续使用这个商标的,但是可以要求A公司做出区别,并且在原有的范围里使用。
另外,商标的有效期,并不是从商标注册之日算起,而是从商标公告之是算起,商标每十年续展一次,现在是可以提前一年续展了。
还有就是侵犯商标注册权的行为,不只是自己实施,如果为侵犯他人商标权提供条件的,也算是侵犯商标注册权的行为,所以,大家在很多场合下,不要自己侵犯了商标注册权还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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