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一般有哪些原因呢?
随着目前向商标局提交申请的商标注册量越来越大,因此商标新注册变得越来越困难,许多新申请的商标总是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驳回?那么商标驳回一般有哪些原因呢??起点商标网知识产权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参考。
不建议注册的商标类型?
1、与在先申请过的商标近似或相同;
2、没有显著性容易误导公众的商标;
3、还有可能是商标局审查员的主观差异性商标被驳回;
4、组合商标的各元素没有分开注册,一旦其中有一个元素与其他商标出现近似情况就会被驳回;
5、违反《商标法》的一些相关规定。
《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注册条款到底有哪些呢?
1、《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过经过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过经过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不过经过被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成功并且在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违反了相对禁止性条款,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凡是符合上述一条或者全部特征的标志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前面所列出的标志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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