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2021-01-07 10:01:04|269|起点商标网
商标撤三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被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这里有朋友会问。是否所有的注册商标,只要出现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就可以申请商标撤三呢?且听起点商标网集团小编为你娓娓道来。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注册人,在收到商标局关于复审商标被申请撤销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应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由此可见申请商标复审时,复审商标注册人虽无法提交能够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若能够证明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具有正当理由的话,可以认定为该复审商标不属于应当撤销的情形。
根据我国商标法现行的实施条例规定,注册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有以下情形:
不可抗力;
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的;
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其它不能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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