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保护短视频作者的著作权
现今社会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我们身边的娱乐项目种类繁多,诸如“抖音”“微视”等短视频软件也火爆了起来,伴随而来的还有种种的著作权问题。下面就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短视频是互联网内容传播方式的一种,一般是新媒体上传播的时长在几秒或几分钟不等的视频内容。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与软件技术的快速发展,在我国作为新兴行业的短视频,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知识产权风险。
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
(一)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短视频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有认为短视频时间很短,甚至有些只有几秒钟,是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的。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需要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条件。其“独创性”通常又包括两部分,即独立性和“有一定的创造性高度”。在内容和编排上体现了理念、构思、审美的,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判断其短视频的时长不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或条件。
(二)短视频的作品类型判断
短视频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列举的哪类作品,也是目前争议的问题之一。而作品类型的判断,不能偏以讨论,需要具体问题分析。例如在“抖音”诉“伙拍”一案中[1],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涉案的短视频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部分四格漫画改编并配音作品,尽管在形式上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影视作品或者录像制品的条件,但独创性部分与之前的漫画相同,即短视频制作者没有在视频中进行自身创意的表达,其作品分类还应当属于美术作品[2]。
(三)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人判断存在差异。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通常作品的著作权人归属于作者。而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归属于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同时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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