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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腾讯申请“鹅厂”商标仅差2天!腾讯耗时3年将其无效

2021-01-15 13:01:43|173|起点商标网
  在眼下这个的互联网信息时代,有一些特别的“黑话”称谓被网友们广为流传。有时候若是不懂一些“黑话”,都很难在互联网平台顺畅沟通。
  就比如,阿里巴巴被称为“猫厂”、京东被称为“狗厂”、腾讯被称为“鹅厂”。对于这些可爱的昵称,事实上企业自身并不排斥,甚至还欣然接受,被予以官方认定。腾讯公司明显就乐在其中,甚至还申请注册了一系列“鹅厂”商标进行保护。
  然而,随着“鹅厂”称呼的扩散,有人也看到了“鹅厂”的价值,甚至申请了“鹅厂”相关商标想要“蹭热度”、“傍名牌”。
  保定市华宇电磁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提交了第16715668号“鹅厂出品”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测量装置,护目镜,眼镜等商品上。
  对于这等事情的发生,腾讯当然不能放任,于是,腾讯对其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经过一波三折,耗时3年的时间,近日终于有了结果。
  一波三折终胜诉
  腾讯公司对第16715668号“鹅厂出品”商标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并拿出其在先申请的第16694266号“鹅厂”商标作为引证商标。腾讯表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属于恶意抢注,构成不正当竞争。
  然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则认为,诉争商标与腾讯引证的“鹅厂”商标未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也并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等,故在2019年1月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
  腾讯公司不服裁定,只得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作裁定。
  只是在一审中,法院依旧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腾讯公司只有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次,事情终于有了转机。
  在二审诉讼阶段,腾讯不再单独从近似商标的角度出发,更明确表示上诉理由包括华宇公司注册多件包括争议商标在内与“鹅厂”相关的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复印机(照相、静电、热);动画片;电热袜”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9类商品中的不同类似群,且未构成交叉检索,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方面亦不相同或者具有密切关联,不构成类似商品。所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同时,华宇公司一直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注册的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商标分别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根据腾讯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鹅厂”“猫厂”“狼厂”在互联网行业的相关公众中已分别与腾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和百度公司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
  而华宇公司在其核准经营范围之外的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和第42类中与互联网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多件分别与腾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及百度公司具有指示对应关系的“鹅厂出品”“猫厂出品”“狼厂出品”商标,以及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国内外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超过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攀附腾讯公司等知名企业商誉,通过注册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
  综上,华宇公司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明显,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撤销原审判决以及撤销关于诉争商标“鹅厂出品”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并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诉争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鹅厂”商标的艰辛布局
  事实上,腾讯公司对于“鹅厂”商标的布局并不算太晚。
  据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腾讯申请“鹅厂”商标的时间与上述所说的“鹅厂出品”商标申请相比要早2天的时间。
  腾讯公司在2015年4月13日申请了10件“鹅厂”商标,华宇公司在2015年4月15日申请了4件“鹅厂出品”商标。
  可不要小瞧这2天!我国的商标注册遵循“在先原则”,如果腾讯稍微再犹豫那么一下,迟了2天,那么腾讯再想注册“鹅厂”商标可就难了。
  但是,腾讯“鹅厂”的商标布局也同样存在问题,涵盖的商标类别其实并不全面,也正因如此,才留给了其他企业以可乘之机,才有了上述案件的发生。
  所以说,申请商标一定要及时,一旦确定商标名称,务必要及时申请注册,多迟疑一天,就多一天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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