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六个核桃商标惹祸?养元饮品遭遇“维权”翻车
2021-01-15 13:01:16|237|起点商标网
由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获悉,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已于6月15日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金额1000元。而经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此案或许与养元饮品此前围绕“六个核桃”等立体商标侵权案件有关。
植物蛋白饮料这几年非常火
最火的当属河北养元的六个核桃
用势不可挡来形容养元的发展
一点也不为过
但最近养元饮品却“出事”了
在商标维权路上二审败诉
由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获悉,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已于6月15日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金额1000元。而经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此案或许与养元饮品此前围绕“六个核桃”等立体商标的“侵权”案件有关。
商标维权,一审判决获胜
据悉,2018年5月7日,养元公司委托的公证员以消费者的身份来到位于赣州市潭口镇105国道旁的佳佳好超市,购买了一箱“高钙核桃”,并对该商铺的内外现状、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将所购的物品进行封存。
一审法院随即判决佳佳好副食店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产品。不过考虑养元公司产品的知名度、佳佳好副食店的侵权情节、经营规模及养元公司维权支出等因素的基础上,仅要求佳佳好超市赔偿合理费用5000元。
意外发生 二审反败诉
案件进行至此,或许与诸多消费品牌的商标维权操作别无二致,但意外却在二审发生了!
佳佳好副食店不服上诉后,在二审中,养元公司明确其起诉请求包括保护第13777350号商标和第16130852号、第16130851号立体商标专用权和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但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的包装侧面居中主图是蓝底白字“高钙核桃”;养元公司的第13777350号商标是蓝底白字“六个核桃”。经隔离比对、整体比对,两者文字区别明显,相关公众对两者商品的来源不易产生混淆,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同时,二审法院还认为,养元公司的第16130852号、第16130851号立体商标形状不具有显著特征,色彩的识别性不强,很难使相关公众根据其形状、色彩来认定商品的来源具有唯一性,故比对双方商标亦应侧重于比对文字。而将被诉侵权包装上的标识与养元公司第16130852号、第16130851号立体商标比对后,则发现两者文字区别明显,相关公众对两者商品的来源不易产生混淆,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佳佳好副食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既不侵害养元公司第13777350号、第16130852号、第16130851号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不存在佳佳好副食店赔偿养元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的问题。
最终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的民事判决,驳回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4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均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但从宣判至今,养元饮品似乎仍未对当中的部分判决履行。所以这才成了今日的“被执行人”。
或许,在每个行业的领头企业看来,自己的品牌商标独具特色,众人皆知。但即便如此,在主动出击那些疑似商标侵权产品之时,也需评估败诉风险与行业正常的竞争空间,以免“自找麻烦”。
而对于商标、商品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要结合保护范围的区分性和弹力性,既使商业标识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也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在权利范围以外自由借鉴和模仿。
植物蛋白饮料这几年非常火
最火的当属河北养元的六个核桃
用势不可挡来形容养元的发展
一点也不为过
但最近养元饮品却“出事”了
在商标维权路上二审败诉
判决后又拒绝履行被列为被执行人
由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获悉,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已于6月15日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金额1000元。而经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此案或许与养元饮品此前围绕“六个核桃”等立体商标的“侵权”案件有关。
商标维权,一审判决获胜
据悉,2018年5月7日,养元公司委托的公证员以消费者的身份来到位于赣州市潭口镇105国道旁的佳佳好超市,购买了一箱“高钙核桃”,并对该商铺的内外现状、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将所购的物品进行封存。
随后不久,养元公司开始起诉佳佳好副食店,并要求佳佳好副食店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使用养元公司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955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的“高钙核桃”与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均为植物蛋白饮料,为类似商品。且经过比对,二者在罐体形状、设计风格、颜色搭配、宣传语、文字内容等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养元公司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随即判决佳佳好副食店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产品。不过考虑养元公司产品的知名度、佳佳好副食店的侵权情节、经营规模及养元公司维权支出等因素的基础上,仅要求佳佳好超市赔偿合理费用5000元。
意外发生 二审反败诉
案件进行至此,或许与诸多消费品牌的商标维权操作别无二致,但意外却在二审发生了!
佳佳好副食店不服上诉后,在二审中,养元公司明确其起诉请求包括保护第13777350号商标和第16130852号、第16130851号立体商标专用权和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但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的包装侧面居中主图是蓝底白字“高钙核桃”;养元公司的第13777350号商标是蓝底白字“六个核桃”。经隔离比对、整体比对,两者文字区别明显,相关公众对两者商品的来源不易产生混淆,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同时,二审法院还认为,养元公司的第16130852号、第16130851号立体商标形状不具有显著特征,色彩的识别性不强,很难使相关公众根据其形状、色彩来认定商品的来源具有唯一性,故比对双方商标亦应侧重于比对文字。而将被诉侵权包装上的标识与养元公司第16130852号、第16130851号立体商标比对后,则发现两者文字区别明显,相关公众对两者商品的来源不易产生混淆,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佳佳好副食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既不侵害养元公司第13777350号、第16130852号、第16130851号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不存在佳佳好副食店赔偿养元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的问题。
最终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的民事判决,驳回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4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均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但从宣判至今,养元饮品似乎仍未对当中的部分判决履行。所以这才成了今日的“被执行人”。
或许,在每个行业的领头企业看来,自己的品牌商标独具特色,众人皆知。但即便如此,在主动出击那些疑似商标侵权产品之时,也需评估败诉风险与行业正常的竞争空间,以免“自找麻烦”。
而对于商标、商品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要结合保护范围的区分性和弹力性,既使商业标识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也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在权利范围以外自由借鉴和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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