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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他人的在先商号权?

2021-01-15 12:01:57|204|起点商标网

  很多时候,人们都会把商号和企业名称相混淆,认为商号就是企业名称,这其实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商号和企业名称并不是一回事,商号只是企业名称中的“显著识别部分”,并且商号属于财产权利,而企业名称则属于人格权利。比如: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的“老干妈”就属于商号。

  此外,商号也不同于商标。首先,商号用于区别不同的企业经营者,而商标则是用于区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其次,商号一般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合,而商标可以是汉字、阿拉伯数字、字母、图案以及三维标志等不同的形式组成;再次,商号的使用一般没有时间的限制,可以与企业共生共灭,而商标专用权有时间限制,到期不申请续展则会失去商标专用权;最后,商号的使用一般具有区域性,经过市场管理部门核准后在一定区域使用,而商标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后,企业在全国的经营范围内都可以使用该商标。


  商号既然属于财产权利,那么商号权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就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可以说,一个商号的市场知名度也是一个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慢慢培育起来的,里面灌注了一个企业无数的心血和努力。一旦商号保护不当,被他人抢注成商标无疑对于企业来讲是巨大的损失。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一旦有漏网之鱼,就需要在先使用商号的企业对于案涉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无效。


  从实务角度来讲,在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他人的在先商号权,应当从以下方面考虑:第一,商号的登记、使用日期早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日期;第二,诉争商标使用了与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在先商号人经营内容相同或类似;第三,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第四,诉争商标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从而侵害在先商号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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