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的柠檬绿能注册颜色商标吗?
2021-01-15 12:01:49|295|起点商标网
如今,地铁站、公交站、居民区随处可见的各色共享单车已经成了人们健康环保出行的重要方式。“小红、小蓝、小黄”,各家单车独特的配色鲜艳醒目,方便了骑行一族的搜索选择。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2639831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是由青色和白色组合而成的颜色组合商标,且已明确表示颜色的使用位置。
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在自行车、广告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上已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对其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称:
一、诉争商标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二、诉争商标作为“青桔单车”的指定配色方案,经过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持续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行业内和市场上获得了极高知名度,并与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三、诉争商标作为原告“青桔单车”的指定配色方案,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极高知名度和公众认知度,具有作为商标获准注册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颜色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实践中对其认定存在一定难度。本案庭审中双方针对颜色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标准、以及诉争商标是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等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近日,共享单车运营商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将颇具特色的柠檬绿加白色的颜色组合作为特殊的指定位置的颜色商标申请注册,被国家知识产局驳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该系列涉及指定位置颜色商标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
案情简介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2639831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是由青色和白色组合而成的颜色组合商标,且已明确表示颜色的使用位置。
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在自行车、广告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上已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对其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称:
一、诉争商标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二、诉争商标作为“青桔单车”的指定配色方案,经过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持续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行业内和市场上获得了极高知名度,并与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三、诉争商标作为原告“青桔单车”的指定配色方案,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极高知名度和公众认知度,具有作为商标获准注册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颜色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实践中对其认定存在一定难度。本案庭审中双方针对颜色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标准、以及诉争商标是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等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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