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遭遇商标侵权诉讼该如何应对?
2021-01-15 12:01:21|171|起点商标网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或擅自改造注册商标,以及销售擅自改造注册商标等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市场主体呈现逐日递增的上升趋势,市面上开始充斥着各形形色色的商品与服务。此时,作为企业区分与其他商品与服务来源的商标,对消费者辨识和购买企业商品、服务起到了极其重要的引导作用。不过,商标侵权案件也在逐年递增,且呈现出多样化、立体化、网络化的显著特征。一般情况下,企业在遭遇商标侵权诉讼时,会收到权利人发送的警告函或律师函。企业在收到警告函或律师函后首先要保持冷静,再查看权利人在函件内主张的权利和要求,比如警告函通过会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某些图片、文字、链接等,否则将会行使诉讼的权利。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按照对方要求执行相关动作,避免侵权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律师函一般就会要求企业出庭审理,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此时,企业同样要立即停止侵权,并尝试与对方联系,了解其真正的目的。如果侵权责任较小的,可以考虑采取和解、赔偿的形式处理,如果侵权责任较大的,可以采取合理的反诉方式等,减少侵权责任。
针对如何减少侵权责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建议采取不侵权抗辩的方式。常见抗辩方式有五种,具体如下所示,仅供各位参考学习。
程序规则的抗辩
程序规则的抗辩,是指利用各项法律程序规定进行合理抗辩,常见抗辩理由有原告不具备权利人主体资格、没有授权证明等;在程序方面,还可以对管辖权和诉讼时效提出异议。
不侵权抗辩
不侵权抗辩,是商标侵权诉讼中最为常见的抗辩理由,一般会提出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以及商标不近似等理由,从而证明自己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在商品或服务不近似方面,企业要注意的是,即使你的商标或服务与权利人的不近似,但商品来源、销售渠道、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相同,也有可能被认定为类似;在商标不近似方面,法院一般会根据消费者会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为标准。故此,如果企业想要证明自己不侵权,则可以证明诉案商标已形成稳定市场,并拥有自己的品牌声誉、名誉等,并不会促使消费者混淆诉案商标与原告商标。
权利冲突的抗辩
权利冲突的抗辩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比较多,企业可以看原告商标是否与他人或自己的商标权、著作权、外观专利权、商号权、域名权等在先权利的财产性权益相冲突。比如,如果原告的商标图样在此前已经被公司申请著作权保护了,那么公司也可以利用该要点进行有效发力,提出不侵权抗辩甚至无效对方商标。
合法来源抗辩
合法来源抗辩,是指企业在不知商品是侵权产品的情况下进行的系列商业行为,只要企业能够证明合法来源的,可以不承担相关责任,但企业仍然需要行使立即停止侵权的责任。如果企业曾经是商标权人的经销商,或者曾经抢注过原告商标,那该种情况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商标权权利限制抗辩
商标权权利限制的抗辩,通常包括描述性的合理使用、指示性的合理使用、商标先用权以及权利用尽。在商标描述合理使用中,如果被告要举证证明合理性使用,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主观要有善意,二是客观正当使用,三是使用者有自己的商标。
以上,是商标侵权诉讼中常见的抗辩形式,除此之外还有通用名称抗辩、注册商标未实际商业化使用抗辩、撤销注册商标等多种抗辩形式,具体到实务工作中,企业仍需具体现有情况、条件进行综合考虑,最终选择一条最有利的抗辩理由进行合理抗辩。但最重要的是,企业还是要做好商标注册及布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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