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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声音商标注册现状分析和制度构建建议

2021-01-14 14:01:10|258|起点商标网
  此前知名网络主播李佳琦占股的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将李佳琦人声“oh my god,买它买它!”在第35类“广告销售”上注册声音商标,在互联网上引发热议。从腾讯QQ提示音的商标注册案,到泸州老窖广告声音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酷狗音乐启动问候语“hello kugou”成功注册声音商标,声音商标的热度近几年来有增无减,引发公众持续的关注和广泛的讨论。
  声音商标申请注册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核准注册的数量畸低,目前总计不超过40件,与申请注册量已达700余件,形成鲜明对比。目前在我国成功注册声音商标的主体仅包括诺基亚公司、二十世纪福斯电影公司、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及宝马股份有限公司等知名主体。我国声音商标被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的时间较短,立法尚不完善,司法实践亦不十分成熟。本文拟通过对我国目前声音商标的一般概念及立法现状的梳理,结合司法实践案例进一步总结我国声音商标注册的现状,最后分别从商标评审机关和司法机关、申请人两个层面提出构建声音商标制度的建议。
  一、声音商标概述
  (一)声音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声音商标,又被称作音响商标、听觉商标,是不受以视觉感受为必要限制的非传统商标,指由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的构成分为三类:音乐性质的声音、非音乐性质的声音、音乐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
  声音商标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声音商标是不可视的,具有无形性。不同于传统商标直接可以通过视觉被感知,声音商标需要通过听觉来被感知;且声音商标的本质并非承载它的某种形态,而是声音本身,正因为声音本身是无形的,所以声音商标也具有无形性。
  第二,声音商标通过动态形式进行传播,具有很强的传播性。得益于现代发达的网络技术,声音商标可以借助电子无线媒介进行传播;且相较于文字、图形商标等附着于固定载体的传统商标,声音商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地域、语言的限制在世界的各个角落快速传播,具有更强的传播能力。
  第三,声音商标具有持续性、动态性。例如声音商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的开始曲”,该声音商标全长40秒,共18小节,通过大小调之间的转换,形成曲目,由此可见声音商标是持续的,且伴随着音符、调号等要素,呈动态变化。
  (图片来源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六部分声音商标的审查)
  (二)声音商标在国际及国内的立法发展历程
  声音商标的兴起反映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轨迹。国际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并没有对商标是否必须具备可视性进行明确限定,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和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都早已把声音商标归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内。
  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商标法的国际发展步伐保持同步,我国在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中,首次将声音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内。为进一步解释和厘清声音商标注册的相关问题,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也进行了修订,对声音商标的形式申请要件进行了初步规定。随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标准》”)于2017年也进行了修订,在第六部分中专门就声音商标的审查进行了规定,为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提供了更为详细和更具实操性的审查标准。
  二、声音商标的认定现状分析—以评审文书和裁判文书作为视角
  根据商标局官网公开文书显示,以“声音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的结果共29条,其中最早的评审文书为商评委于2017年12月15日对申请人大幸药品株式会社提出的复审申请予以驳回的文书,且在目前已公开的评审文书中,绝大多数申请人提出的复审申请均被商评委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予以驳回。
  在威科中以“声音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检索出的结果共56条。其中大部分案件为法院在判断相关可视性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对声音商标如何判断近似进行条文解释时引用“声音商标”,并未涉及声音商标判断的实体内容;其余部分关于声音商标司法认定的相关案例中,涉及到的主体包括腾讯公司、泸州老窖公司、小米公司等。其中除在腾讯QQ提示音商标行政案中,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被撤销外,在其他案件中,相关商标申请人作为原告提出的要求撤销复审决定的诉请均被驳回。腾讯QQ提示音商标行政案被业界公认为是声音商标领域的经典案例,是申请人在诉讼中打的一场异常精彩的“翻身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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