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欧盟商标体系主要是由《欧盟商标条例》(“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207/2009 of 26 February 2009”)规制的,并由位于西班牙阿里坎特的欧盟知识产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英文缩写为“EUIPO”)管理。欧盟商标是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目前,欧盟包括28个成员国,分别为奥地利(AT)、比利时(BE)、 保加利亚(BG)、 塞浦路斯(CY)、捷克(CZ)、德国(DE)、丹麦(DK)、爱沙尼亚(EE)、西班牙(ES)、芬兰(FI)、法国(FR)、英国(GB)、希腊(GR)、克罗地亚(HR)、匈牙利(HU)、爱尔兰(IE)、 意大利(IT)、 立陶宛(LT)、卢森堡(LU)、拉脱维亚(LV)、 马耳他(MT)、荷兰(NL)、 波兰(PL)、葡萄牙(PT)、罗马尼亚(RO)、 瑞典(SE)、斯洛文尼亚(SI)、斯洛伐克(SK)。
凡注册了欧盟商标,在以上28个成员国均受保护。
欧盟商标注册不需要国内在先注册,而且申请人所属国也不需要是欧盟成员国,所以基本上没有任何限制条件。
但是由于凡欧盟成员国内的商标持有人,可以对申请注册的欧盟商标提出异议。因此,在申请欧盟商标之前,最好能够在每一个欧盟成员国都进行查询。
所需申请资料
(1)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1 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1份;
(2)申请人的详细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称,性质、国籍以及详细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3)电子版商标标样;
(4)注册类别及商品项目;
申请注册流程
欧盟商标申请可以直接向阿利坎特的EUIPO提交,也可向任意成员国的商标局进行提交。商标申请提交到成员国国内产权办公室的的日期,即为商标局收到申请的日期。
(1)形式审查:提交申请后,EUIPO会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检索报告: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3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人将在商标获准公告前收到上述检索报告,并决定是否安排商标公告。
(3)实质审查:EUIPO审查欧盟商标申请时,只对其可注册性(即显著性)进行审查,而不会引证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驳回申请。
(4)公告: 经审查,审查官认为商标申请可以被接受后,便会在欧盟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3个月为异议期。
(5)注册核准: 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
欧盟商标的特点
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十五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15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4.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5.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6.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
7.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缺点:因有二十五个国家,商标被核驳之机率相对提高。
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如何续展欧盟商标
注册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10年
续展有效期:10年。
欧盟商标续展可以在截止日期前6个月内进行续展。到期后还有6个月宽展期可以进行续展,但是需要多交一部分罚款。
欧盟商标续展、转让和变更都是通过向EUIPO提交申请来进行,不需要逐一国家递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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