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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刷人必须具有合法资格

2021-09-09 12:09:53|223|起点商标网
凡是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应当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承接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制业务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②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

③有3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其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填写《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附送能够证明具备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条件的相关文件。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齐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对申请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资格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每两年验证一次,依法登记并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每两年期满前两个月内经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证机关申请验证。逾期不申请验证的,由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商标印制单位因人员变动等原因不再具备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条件的,应当停止商标印制业务,并将《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其上交发证机关。商标印制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3。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的证书。

1996年9月5日以前(即新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施行以前)已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在1996年9月5日起(即新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核,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逾期不申请复核或者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原证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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