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商品和类似服务的认定
2021-09-09 12:09:36|247|起点商标网
在司法实践中,近似商标的认定与类似商品和类似服务的认定是同时进行的,离开近似商标去认定类似商品或服务,或者离开类似商品或服务去认定近似商标,都是毫无意义的。
1.类似商品和类似服务的概念
类似商品或服务是指与他人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虽不完全相同,但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共同性,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如果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易使用户和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商品或服务。根据类似商品和类似服务的概念,类似商品和类似服务有以下三个特征:
(1)类似商品或服务是与他人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完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某种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完全相同,是同一种商品或服务,而不是类似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是与他人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比较而言的。应当说明的是,他人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有时是一种商品或服务,有时是多种商品或服务。前者如儿童车、空中运输等,后者如乐器(包括电子琴、钢琴等)、通讯服务(包括电话通讯服务、电报通讯服务、寻呼通讯服务等)等。
(2)类似商品或服务是指与他人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或服务,其共同性表现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
(3)商品或服务的类似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即只要在该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能使用户和消费者对该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认。
2.类似商品和类似服务的认定方法和标准
(1)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该分类表把商品分为34大类,把服务分为8大类,并且在每一大类下又分为若干小类。由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基本上是按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原料等进行划分的,因此,它是认定类似商品和类似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是惟一的依据。认定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时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
(2)结合商品或服务自身特点、商品的销售特点或者服务的提供特点进行综合判断。商品或服务的自身特点,主要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原材料构成等特点,商品的销售特点或者服务的提供特点主要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对象,商品的销售场所或服务的提供方式和场所等。
功能、用途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或服务,往往属于同行业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销售或者提供的,该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对象,商品的销售场所、销售渠道或服务的提供场所、提供方式等往往相同,用户和消费者对功能、用途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误认的可能性很大。由于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确定,其范围不能太宽,也不能太窄,否则,就会扩大或者缩小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如馒头和西红柿,如果从都供人食用、能够提供人体所需要的营养这个角度来确定两者的功能、用途,两者就属于功能、用途相同的类似商品;如果从馒头是人作为主食食用的、西红柿是作为副食食用的角度来确定两者的功能、用途,由于两者的功能、用途不同,它们就不属于类似商品。再如,电冰箱与木箱,如果从都能装东西的角度来确定两者的功能、用途,两者属于类似商品,如果从电冰箱能对特定的物品进行冷藏、冷冻,木箱只能装东西的角度来确定两者的功能、用途,两者就不属于类似商品。所以,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认定类似商品或服务时,如果是一般用户和消费者熟悉的商品或服务,应以普通用户和消费者对该商品或服务功能、用途的一般看法作为认定的依据;如果是一般用户和消费者不熟悉的商品或服务,应以该商品或服务的说明书、宣传材料上所记载的功能、用途作为认定的依据;某种商品为几种商品的组合而具有多种功能和用途时,以该商品的基本功能和用途作为比较认定的依据。
(3)以普通用户和消费者的立场、观点认定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能否造成用户和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误认,是认定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标准。因此,不能仅仅以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还要以普通用户和消费者的立场、观点认定类似商品或服务。如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法院曾经认定女士服装和男士服装不是类似商品,判决被告在女士服装上使用的“HydePariJ商标,不构成对原告在男士服装上使用的“HydePa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有相当一部分男女服装趋于相同,大多数经营者也不把男女服装分开销售。因此,现在看来,把男女服装认定为类似商品,甚至可以认定为同类商品,是没有什么争议的。所以,在男女服装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肯定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1.类似商品和类似服务的概念
类似商品或服务是指与他人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虽不完全相同,但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共同性,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如果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易使用户和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商品或服务。根据类似商品和类似服务的概念,类似商品和类似服务有以下三个特征:
(1)类似商品或服务是与他人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完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某种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完全相同,是同一种商品或服务,而不是类似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是与他人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比较而言的。应当说明的是,他人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有时是一种商品或服务,有时是多种商品或服务。前者如儿童车、空中运输等,后者如乐器(包括电子琴、钢琴等)、通讯服务(包括电话通讯服务、电报通讯服务、寻呼通讯服务等)等。
(2)类似商品或服务是指与他人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或服务,其共同性表现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
(3)商品或服务的类似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即只要在该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能使用户和消费者对该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认。
2.类似商品和类似服务的认定方法和标准
(1)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该分类表把商品分为34大类,把服务分为8大类,并且在每一大类下又分为若干小类。由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基本上是按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原料等进行划分的,因此,它是认定类似商品和类似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是惟一的依据。认定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时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
(2)结合商品或服务自身特点、商品的销售特点或者服务的提供特点进行综合判断。商品或服务的自身特点,主要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原材料构成等特点,商品的销售特点或者服务的提供特点主要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对象,商品的销售场所或服务的提供方式和场所等。
功能、用途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或服务,往往属于同行业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销售或者提供的,该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对象,商品的销售场所、销售渠道或服务的提供场所、提供方式等往往相同,用户和消费者对功能、用途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误认的可能性很大。由于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确定,其范围不能太宽,也不能太窄,否则,就会扩大或者缩小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如馒头和西红柿,如果从都供人食用、能够提供人体所需要的营养这个角度来确定两者的功能、用途,两者就属于功能、用途相同的类似商品;如果从馒头是人作为主食食用的、西红柿是作为副食食用的角度来确定两者的功能、用途,由于两者的功能、用途不同,它们就不属于类似商品。再如,电冰箱与木箱,如果从都能装东西的角度来确定两者的功能、用途,两者属于类似商品,如果从电冰箱能对特定的物品进行冷藏、冷冻,木箱只能装东西的角度来确定两者的功能、用途,两者就不属于类似商品。所以,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认定类似商品或服务时,如果是一般用户和消费者熟悉的商品或服务,应以普通用户和消费者对该商品或服务功能、用途的一般看法作为认定的依据;如果是一般用户和消费者不熟悉的商品或服务,应以该商品或服务的说明书、宣传材料上所记载的功能、用途作为认定的依据;某种商品为几种商品的组合而具有多种功能和用途时,以该商品的基本功能和用途作为比较认定的依据。
(3)以普通用户和消费者的立场、观点认定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能否造成用户和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误认,是认定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标准。因此,不能仅仅以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还要以普通用户和消费者的立场、观点认定类似商品或服务。如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法院曾经认定女士服装和男士服装不是类似商品,判决被告在女士服装上使用的“HydePariJ商标,不构成对原告在男士服装上使用的“HydePa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有相当一部分男女服装趋于相同,大多数经营者也不把男女服装分开销售。因此,现在看来,把男女服装认定为类似商品,甚至可以认定为同类商品,是没有什么争议的。所以,在男女服装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肯定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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