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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对商标注册程序的简化

2021-09-01 11:09:56|406|起点商标网
关于异议制度改革的讨论体现在早期的商标法修改稿中。如2006年4月18日修改稿对异议程序做了以下修改:(1)将异议主体限定为在先商标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2)将异议理由限定为驳回注册的相对事由;(3)将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改为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4)设置了简易程序,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直接做出裁定,认为异议成立的,通知被异议人答辩,按普通程序审理;(5)异议人的在先注册商标注册已满三年的,被异议人可以要求其提供在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前三年内实际使用的证据,或者未使用的正当理由,注册商标未使用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商标视为没有注册;(6)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即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7)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宣告无效。该修改稿还有一种更激进的意见,主张删除异议程序,相关争议通过无效程序解决。。为了抑制随意异议,特别是恶意异议,该修改稿规定,商标异议、撤销和无效宣告程序中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评审费用和对方因商标评审支付的合理费用

2007年8月30日修改稿大胆地放弃了全面审查原则,规定商标局只对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进行审查,相对理由留给异议程序处理,异议直接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在2006年4月18日修改稿的基础上,增加抢注未注册商标强制转让的规定和恶意注册、恶意异议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规定经裁定异议成立,被异议人出于恶意的,应当承担因商标申请给异议人造成的损失;经裁定异议不成立,异议人出于恶意的,应当赔偿被异议人因被异议商标延误注册所受到的损失。修改说明部分对取消相对理由审查列举了3条理由:(1)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公众法律意识增强;(2)社会查询商标信息的技术手段已比较先进;(3)减轻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责任,减少工作量,提高注册效率。根据修改说明,做出以上修改的理由可以概括为简化程序和减少恶意异议。如将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改为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是为了减少行政审级,由原来的行政两审减少为一审;对异议主体和异议理由进行限定则是为了减少恶意异议;增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强制转让的规定,有利于及时将被抢注的商标返还给商标所有人,减少其因此所受的损失;增设简易程序,则是为了加快对异议案件的审理速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规定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出于恶意的,应对其被裁定不成立的行为承担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的责任,是为了促使当事人谨慎地申请商标注册,谨慎地提出异议,抑制抢注和恶意异议。

这两个修改稿对商标注册审查程序的改革是大胆的,值得称许。可惜的是,在后来的修改稿中,除异议程序的修改之外,其他极有价值的条文都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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