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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程序应遵循效率和公平的原则

2021-09-01 11:09:33|426|起点商标网
注册程序是为了保证审查结果的公平。人们总是希望通过设计科学、严密的程序来保障实体结果的公平,实现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但是,复杂的程序必然延长审查时间,过多耗费当事人和政府的人力、财力资源。而且,程序越复杂、环节越多,被利用来骚扰申请人的机会也就越多。适当地简化程序,不意味着注册质量的必然降低,但却可以确定地减少利用程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机会。商标注册是为商业经营活动服务的,商业经营讲求时效性。一件商标注册申请拖上几年甚至十几年,尽管最后正确地核准注册了,但是,申请人的商业机会可能永远地失去了。“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在商事活动中尤其如此。因此,适当地简化审查程序,缩短商标注册周期,符合商事活动时效性的特点,有利于实现商标注册的公平、正义,而不是相反。这就要求注册程序的设计必须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使二者达到最佳平衡。

必要的程序是保证公平所必需的,例如设立异议程序,让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机会阻止侵害自己在先权利的商标注册。但是,程序的复杂程度和公平并非是正相关关系,并不是程序越复杂、越周密越能够保证公平。程序越复杂,被利用来阻挠竞争对手获得商标注册的机会也就越多。须知,商事活动的主体都是经济人,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和条件,包括法律程序,为自己谋求利益最大化,是经济人的特质,无可指责。除非有证据证明其行为构成权利滥用,被骚扰的当事人不能获得法律救济。而要证明其行为构成权利滥用,谈何容易!例如,一个债务人在一审败诉,被判向债权人偿还欠款若干,如果诉讼程序是二审终审,那么,二审维持后,判决生效,即可以强制执行,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较好保护。如果允许再审,那么终审判决实际上也不能生效,债务人很可能申请再审,而再审判决可能遥遥无期(这正是债务人所希望的)。即使终审判决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的利益也已经受到巨大损害,甚至破产倒闭了。胜诉判决对债权人来说,还有什么意义?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如果某企业认为他人的商标注册会对它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或者会增强对手的竞争力,就会利用注册程序竭力阻止该商标注册——2013年《商标法》实施之前,可以申请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被驳回后,可以向法院起诉,败诉后上诉,上诉败诉后还可以申请再审——注册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变得遥遥无期,其经营战略无法正常实施,许多市场机会可能永远地消失了。即使最后法院正确地支持了申请人的注册请求,申请人的利益也已经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对方的目的却已经达到了。2013年《商标法》取消了异议人申请复审的权利,规定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即直接核准商标注册,取消了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权利,相应地,也就取消了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异议人不服的只能在商标注册后申请宣告该商标注册无效。既给予其寻求司法救济的可能,又大大减少了其利用审查程序骚扰申请人的机会。这项改革使异议率较之前明显下降,是一个重要的、正确的修改,殊值赞同。这个例子也可以佐证审查程序的复杂与结果的公平并非正相关关系,适当简化程序不但不会损害公平,而且可能更有利于实现公平。

鉴于商标法是为市场交易服务的法律,具有商事法的性质,而效率和安全是商事法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商标注册程序的设计应更注重效率,质言之,应更关注如何让申请人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得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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