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味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规定
2021-08-31 11:08:02|358|起点商标网
相对于声音商标而言,气味商标的图形表达方式更加困难。气味商标注册的图形表达,国际上也主要存在两种体系:美国的描述性表达制度和欧盟的图形表达制度。根据美国的描述性表达制度,对气味商标进行文字描述即可满足图形表达的要求;而根据欧盟的图形表达制度,化学式、文字描述、提交样本均不能满足图形表达的要求。气味标记的表达方式主要包括文字说明、化学式以及提交样本等几种方式。
1.气味商标申请的文字说明
对文字说明是否符合气味标记注册申请的要求,各国的态度存在鲜明的对比。欧盟对于气味商标的文字说明手段持明确的反对态度,Sieckmann案中欧洲法院认为图形说明的方式具有主观性并且不够清楚、准确和客观,不能作为可以接受的图形表达方式。Sieckmann案的判决对于欧盟成员国的气味商标注册都具有拘束作用,因此欧盟范围内成员国一般均不承认文字说明作为气味标记的图形表达方式。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则认为文字描述的方式足以满足图形表达的要求。USPTO在审查气味商标时采取个案审查的方式,申请者不需要提交气味商标的图样,只需要对气味进行准确的文字描述即可,例如“用于汽油上的玫瑰花气味”。《澳大利亚商标审查实践和程序指南》规定气味商标申请人应提交对气味标记准确的文字说明,例如,该气味商标由苹果花的气味构成,适用于汽车轮胎。
2.气味商标申请的样本
欧洲法院在Sieckmann案中认为存放气味样本的方式不可行,因为首先样本很难被注册而且不能准确地公告出来,其次化学物质的挥发性最终会导致化学成分的改变、气味的蒸发和消失。美国和澳大利亚则规定提交样本可以作为气味商标申请的图形表达方式之一。TMEP规定气味的实际样本在提交申请时无须提交,但是在提出申请后应当很快提交并注明该气味的申请号。气味商标在递交样本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在注册号为2643044的商标申请中,申请者递交了带有申请注册的气味的纸作为样品;注册号为2560618的商标申请中,申请者递交了一瓶香水作为样品。澳大利亚规定,如果申请注册的气味商标的图样或描述不清楚时,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气味样本,气味的实际样本在提交申请时无须提交,但是在商标审查时有可能会被要求提交。
3.化学式及其他高科技方式
欧洲法院认为化学式不能作为气味商标的图形表达方式,首先,因为只有很少一部分人能够通过化学式就了解该气味,因此化学式并不易于被理解;其次,化学式只能表明物质本身,却不能表明物质所散发的气味,因此化学式并不足够清晰和准确;最后,同一种物质在受到外部环境(如化学成分的浓度、外部气温或者物质的表面)影响下会释放出不同的气味,因此这种方式并不能做到持久客观。
欧盟和澳大利亚均认为一般大众无法理解气味分析的技术,因此完全排除气味科技的应用。高科技手段如红外线光谱仪、真空管、分子蒸储、核磁共振的方式不能被接受为合适的表达方式。
如何对气味进行图形表达是气味商标申请中最大的障碍之一。相对来说,美国、澳大利亚的态度比较开放,申请人只要递交该气味的图样或图形说明即可,如果申请注册的气味商标的图样或图形说明不清楚时,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详细的气味文字描述以及气味样本。欧洲法院在Sieckmann案中指出仅仅以化学式、文字描述、样本的方式或上述方式的综合不能满足气味标记图形表达的要求。法官还指出OHIM所批准注册新鲜青草味商标是“沙漠中的珍珠”,注定以后很少被遵循。欧盟Sieckmann案的判决结果即使不是为气味商标的注册拉上了帷幕,也至少为气味商标的注册笼罩了一层阴影,因为很难想象除了上述几种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可以满足图形表达的要求。新加坡和欧盟均明确指出目前没有表达气味商标的合适方式。
1.气味商标申请的文字说明
对文字说明是否符合气味标记注册申请的要求,各国的态度存在鲜明的对比。欧盟对于气味商标的文字说明手段持明确的反对态度,Sieckmann案中欧洲法院认为图形说明的方式具有主观性并且不够清楚、准确和客观,不能作为可以接受的图形表达方式。Sieckmann案的判决对于欧盟成员国的气味商标注册都具有拘束作用,因此欧盟范围内成员国一般均不承认文字说明作为气味标记的图形表达方式。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则认为文字描述的方式足以满足图形表达的要求。USPTO在审查气味商标时采取个案审查的方式,申请者不需要提交气味商标的图样,只需要对气味进行准确的文字描述即可,例如“用于汽油上的玫瑰花气味”。《澳大利亚商标审查实践和程序指南》规定气味商标申请人应提交对气味标记准确的文字说明,例如,该气味商标由苹果花的气味构成,适用于汽车轮胎。
2.气味商标申请的样本
欧洲法院在Sieckmann案中认为存放气味样本的方式不可行,因为首先样本很难被注册而且不能准确地公告出来,其次化学物质的挥发性最终会导致化学成分的改变、气味的蒸发和消失。美国和澳大利亚则规定提交样本可以作为气味商标申请的图形表达方式之一。TMEP规定气味的实际样本在提交申请时无须提交,但是在提出申请后应当很快提交并注明该气味的申请号。气味商标在递交样本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在注册号为2643044的商标申请中,申请者递交了带有申请注册的气味的纸作为样品;注册号为2560618的商标申请中,申请者递交了一瓶香水作为样品。澳大利亚规定,如果申请注册的气味商标的图样或描述不清楚时,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气味样本,气味的实际样本在提交申请时无须提交,但是在商标审查时有可能会被要求提交。
3.化学式及其他高科技方式
欧洲法院认为化学式不能作为气味商标的图形表达方式,首先,因为只有很少一部分人能够通过化学式就了解该气味,因此化学式并不易于被理解;其次,化学式只能表明物质本身,却不能表明物质所散发的气味,因此化学式并不足够清晰和准确;最后,同一种物质在受到外部环境(如化学成分的浓度、外部气温或者物质的表面)影响下会释放出不同的气味,因此这种方式并不能做到持久客观。
欧盟和澳大利亚均认为一般大众无法理解气味分析的技术,因此完全排除气味科技的应用。高科技手段如红外线光谱仪、真空管、分子蒸储、核磁共振的方式不能被接受为合适的表达方式。
如何对气味进行图形表达是气味商标申请中最大的障碍之一。相对来说,美国、澳大利亚的态度比较开放,申请人只要递交该气味的图样或图形说明即可,如果申请注册的气味商标的图样或图形说明不清楚时,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详细的气味文字描述以及气味样本。欧洲法院在Sieckmann案中指出仅仅以化学式、文字描述、样本的方式或上述方式的综合不能满足气味标记图形表达的要求。法官还指出OHIM所批准注册新鲜青草味商标是“沙漠中的珍珠”,注定以后很少被遵循。欧盟Sieckmann案的判决结果即使不是为气味商标的注册拉上了帷幕,也至少为气味商标的注册笼罩了一层阴影,因为很难想象除了上述几种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可以满足图形表达的要求。新加坡和欧盟均明确指出目前没有表达气味商标的合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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