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非传统商标注册保护的可行性
2021-08-31 11:08:39|267|起点商标网
(一)完善我国非传统商标注册保护的立法建议
TRIPS协定第15条第1款规定了商标的定义: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因此一项非传统标记,只要具备显著性,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而不应受限于标记本身的形式。WTO各成员有义务保证满足TRIPS协定第15条第1款所规定的显著性要求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能够构成商标。
TRIPS协定采用宽泛式商标定义和解释性列表,大多数成员也采取了类似做法。各成员通常在本成员商标法对于可构成商标的标记的列举前加上“尤其是""特别是"(inparticular,particularly)的表述,以进一步明确商标法对于标记的定义是开放式、非穷尽式的,该列表只是部分列举可以作为标记,没有任何类型的标记被自动排除在商标注册范围之外,除非该标记由于不符合商标的定义而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例如《欧盟商标条例》《德国商标法》《英国商标法》等。各成员通常在本国商标审查指南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类型注册进行专章规定,例如《欧盟商标审查指南》《新加坡商标工作指南》《英国商标审查指南》@《澳大利亚商标审查实践和程序指南》。我国《商标法》对于可构成商标标记的列举应为示范性列举,其他未被明确规定的非传统标记,理论上也可以获得注册。
(二)完善我国非传统商标注册审查的框架性建议
2013年《商标法》已将非传统商标的注册保护延伸至声音商标,但是目前我国《商标审查标准》仅对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作出了专章规定。从立法上来说,我国对于非传统商标的申请注册审查还欠缺完善的规定,因此小编建议,对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审查标准》进行相应的修订,增设非传统商标的注册审查规定,以填补立法上的不足和空白。
本章结合我国现有相关立法和注册实践,并在对其他国家非传统商标注册程序规范的借鉴基础上,提出一些框架性的改进建议。2013年《商标法修订草案》对商标定义进行了扩张,并明确规定颜色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目前我国《商标审查标准》还缺乏单一颜色商标的审查标准,因此小编建议将《商标审查标准》第五部分“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改为“颜色商标的审查”,增加对颜色商标的定义,明确颜色商标包含单一颜色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商标审查标准》相应增加单一颜色商标的审查标准,其中包括单一颜色商标的申请方式、单一颜色商标显著性和功能性的审查标准。
由于我国商标查询系统中可供商标近似查询的方式仅限于汉字、拼音、英语、数字、字头、图形,因此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均被归类在图形商标内。对于非传统商标,商标申请人和公众尚无法通过商标类型进行相应的检索。因此为了便于公众对非传统商标进行检索,应将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从图形商标中单独分列出来,提供更多的商标类型查询方式,诸如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等。
虽然2013年《商标法》明确将声音商标纳入商标注册保护范围,但是我国目前缺乏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因此,小编建议在《商标审查标准》中增加一部分“声音商标的审查”,明确界定声音商标的定义,并详细规定声音商标的申请方式、声音商标显著性和功能性的审查标准。鉴于声音的特殊性,声音商标很难通过纸质的方式精确地表达出其确切的内容,接受声音商标注册的国家均允许申请者采取电子方式提供声音样本。因此,小编建议,我国能够采取更符合时代要求、顺应技术发展的声音商标电子申请方式,允许申请人提交声音的样本,如磁带、CD等。声音商标查询界面上可增设相应的图标,公众在点击该图标后可以浏览或下载相应标记的声音文件,更加便捷、直观地了解商标的性质和内容。
由于非传统商标注册审查的特殊性,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均采取在商标审查指南中对非传统商标注册审查标准专章规定的方式,例如美国、欧盟、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考虑到非传统商标本身的特殊性,我国也可在《商标审查标准》内对非传统商标进行专章规定,或者制定相应的《非传统商标审查指南》。小编在对各国非传统商标审查指南和注册审查实践的借鉴和分析基础上,提出具体的《非传统商标注册审查指南(建议)》(详见附录二),以期为我国将来日益增多的非传统商标注册审查提供些许参考。
TRIPS协定第15条第1款规定了商标的定义: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因此一项非传统标记,只要具备显著性,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而不应受限于标记本身的形式。WTO各成员有义务保证满足TRIPS协定第15条第1款所规定的显著性要求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能够构成商标。
TRIPS协定采用宽泛式商标定义和解释性列表,大多数成员也采取了类似做法。各成员通常在本成员商标法对于可构成商标的标记的列举前加上“尤其是""特别是"(inparticular,particularly)的表述,以进一步明确商标法对于标记的定义是开放式、非穷尽式的,该列表只是部分列举可以作为标记,没有任何类型的标记被自动排除在商标注册范围之外,除非该标记由于不符合商标的定义而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例如《欧盟商标条例》《德国商标法》《英国商标法》等。各成员通常在本国商标审查指南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类型注册进行专章规定,例如《欧盟商标审查指南》《新加坡商标工作指南》《英国商标审查指南》@《澳大利亚商标审查实践和程序指南》。我国《商标法》对于可构成商标标记的列举应为示范性列举,其他未被明确规定的非传统标记,理论上也可以获得注册。
(二)完善我国非传统商标注册审查的框架性建议
2013年《商标法》已将非传统商标的注册保护延伸至声音商标,但是目前我国《商标审查标准》仅对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作出了专章规定。从立法上来说,我国对于非传统商标的申请注册审查还欠缺完善的规定,因此小编建议,对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审查标准》进行相应的修订,增设非传统商标的注册审查规定,以填补立法上的不足和空白。
本章结合我国现有相关立法和注册实践,并在对其他国家非传统商标注册程序规范的借鉴基础上,提出一些框架性的改进建议。2013年《商标法修订草案》对商标定义进行了扩张,并明确规定颜色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目前我国《商标审查标准》还缺乏单一颜色商标的审查标准,因此小编建议将《商标审查标准》第五部分“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改为“颜色商标的审查”,增加对颜色商标的定义,明确颜色商标包含单一颜色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商标审查标准》相应增加单一颜色商标的审查标准,其中包括单一颜色商标的申请方式、单一颜色商标显著性和功能性的审查标准。
由于我国商标查询系统中可供商标近似查询的方式仅限于汉字、拼音、英语、数字、字头、图形,因此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均被归类在图形商标内。对于非传统商标,商标申请人和公众尚无法通过商标类型进行相应的检索。因此为了便于公众对非传统商标进行检索,应将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从图形商标中单独分列出来,提供更多的商标类型查询方式,诸如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等。
虽然2013年《商标法》明确将声音商标纳入商标注册保护范围,但是我国目前缺乏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因此,小编建议在《商标审查标准》中增加一部分“声音商标的审查”,明确界定声音商标的定义,并详细规定声音商标的申请方式、声音商标显著性和功能性的审查标准。鉴于声音的特殊性,声音商标很难通过纸质的方式精确地表达出其确切的内容,接受声音商标注册的国家均允许申请者采取电子方式提供声音样本。因此,小编建议,我国能够采取更符合时代要求、顺应技术发展的声音商标电子申请方式,允许申请人提交声音的样本,如磁带、CD等。声音商标查询界面上可增设相应的图标,公众在点击该图标后可以浏览或下载相应标记的声音文件,更加便捷、直观地了解商标的性质和内容。
由于非传统商标注册审查的特殊性,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均采取在商标审查指南中对非传统商标注册审查标准专章规定的方式,例如美国、欧盟、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考虑到非传统商标本身的特殊性,我国也可在《商标审查标准》内对非传统商标进行专章规定,或者制定相应的《非传统商标审查指南》。小编在对各国非传统商标审查指南和注册审查实践的借鉴和分析基础上,提出具体的《非传统商标注册审查指南(建议)》(详见附录二),以期为我国将来日益增多的非传统商标注册审查提供些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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