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有哪些特征
2021-08-31 11:08:50|329|起点商标网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标管理机关依法代表国家授予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它有以下四个特征:
1.专有性
专有性又叫垄断性、独占性或者排他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它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法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商品的包装、商品的宣传材料或者服务设施、服务的宣传材料上,商标注册人的这种使用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他人不得干涉。第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作为商品或者服务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须达到“足以造成误认的”程度);不得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同时还要具备“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的条件);不得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得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个人合伙名称的一部分使用(须达到“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程度)。第三,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法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2.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受时间限制,即商标权在法定期限内受法律保护,超过了法定期限,商标权就不受法律保护了。《TRIPS协议》第十八条规定:“商标的首期注册及各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7年。商标的续展次数应系无限次。”从世界范围看,绝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了对商标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少则7年,多则20年,一般为10年,只有极少数国家的商标法不规定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商标注册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便可以永远享有商标权。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国家,其商标法同时规定了注册商标的续展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3.地域性
地域性是指商标权的保护受地域限制,即商标权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受法律保护,超出了该地域范围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仅仅在该商标的注册国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如一个商标在我国获准注册,在日本、法国没有获准注册,该商标的注册人在我国享有商标权,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在日本、法国就不享有商标权,该商标权不受日本、法国法律的保护。商标注册人要使其在我国获准注册的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权并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必须分别向其他国家提出注册申请,或者通过《马德里协定》在该协定的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
4.无形性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在财产法、担保法等法律中把知识产权称为“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有些英美法系国家,则把它称为“诉讼中的准物权”或“无形动产”。这些不同的表述,均反映出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尤其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特点。无形性是商标权最重要的特征,这一特征使它同一切有形财产以及人们就有形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区分开来。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虽然可以借助于一定的载体而表现出来,但它的载体并没有多大的价值,有价值的是该商标和商标权本身。商标和商标权的价值虽然不像有形资产那样直观,但可以通过资产评估而科学地估算出来。如“全聚德”(烤鸭)、“孔雀”(毛衣针)、“夜光杯”(葡萄酒)等注册商标,经过商标评估,在该商标的注册人与外商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中,商标权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30%。商标权像其他财产权一样,可以有偿转让。如云南玉溪卷烟厂以180万元从成都卷烟厂购买“红梅”商标权,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1.专有性
专有性又叫垄断性、独占性或者排他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它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法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商品的包装、商品的宣传材料或者服务设施、服务的宣传材料上,商标注册人的这种使用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他人不得干涉。第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作为商品或者服务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须达到“足以造成误认的”程度);不得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同时还要具备“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的条件);不得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得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个人合伙名称的一部分使用(须达到“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程度)。第三,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法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2.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受时间限制,即商标权在法定期限内受法律保护,超过了法定期限,商标权就不受法律保护了。《TRIPS协议》第十八条规定:“商标的首期注册及各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7年。商标的续展次数应系无限次。”从世界范围看,绝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了对商标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少则7年,多则20年,一般为10年,只有极少数国家的商标法不规定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商标注册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便可以永远享有商标权。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国家,其商标法同时规定了注册商标的续展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3.地域性
地域性是指商标权的保护受地域限制,即商标权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受法律保护,超出了该地域范围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仅仅在该商标的注册国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如一个商标在我国获准注册,在日本、法国没有获准注册,该商标的注册人在我国享有商标权,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在日本、法国就不享有商标权,该商标权不受日本、法国法律的保护。商标注册人要使其在我国获准注册的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权并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必须分别向其他国家提出注册申请,或者通过《马德里协定》在该协定的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
4.无形性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在财产法、担保法等法律中把知识产权称为“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有些英美法系国家,则把它称为“诉讼中的准物权”或“无形动产”。这些不同的表述,均反映出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尤其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特点。无形性是商标权最重要的特征,这一特征使它同一切有形财产以及人们就有形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区分开来。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虽然可以借助于一定的载体而表现出来,但它的载体并没有多大的价值,有价值的是该商标和商标权本身。商标和商标权的价值虽然不像有形资产那样直观,但可以通过资产评估而科学地估算出来。如“全聚德”(烤鸭)、“孔雀”(毛衣针)、“夜光杯”(葡萄酒)等注册商标,经过商标评估,在该商标的注册人与外商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中,商标权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30%。商标权像其他财产权一样,可以有偿转让。如云南玉溪卷烟厂以180万元从成都卷烟厂购买“红梅”商标权,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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