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恶意”和“情节严重”的理解适用分歧减弱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可预测性
2021-08-25 18:08:13|227|起点商标网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作者:苏和秦 庄雨晴
法的可预测性,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的行为,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的后果。由于法律具有预测的作用,人们就可以根据法律来确定自己的行为方向、方式、界限,合理的作出安排,采取措施。26法的可预测性是法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法作为调节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规范的重要功能。同样地,作为适用法律条文解决法律纠纷的司法判决,也要求具有可预测性。司法判决的可预测性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27而具体到商标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法的可预测性就要求人们通过对于商标法法条的理解,能够预测自己所从事的哪些侵权行为、或者何种程度的侵权行为,会在司法实践中被判令惩罚性赔偿,而哪些则不至于被判令惩罚性赔偿。因此,法的可预测性就要求在司法裁判中,对于商标惩罚性赔偿中的“恶意”及“情节严重”的具体含义具有较为统一的理解。
而由上文可知,无论是在我国目前的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惩罚性赔偿适用前提中的“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内涵和外延都没有达成统一意见。而事实上,作为一个非传统法律术语的带有较浓厚道德判断色彩的术语,“恶意”在商标侵权中的具体表现是很难通过规范性的条文进行逐一列举的。其次,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公众道德对于一些行为的评价与判断也可能发生较为频繁的转变。原先的一些被认为具有恶意的行为,经过时间的变化,很可能届时会被认为已经能够符合工商业领域的惯例和道德评价;而一些现在被认为不具有恶意的行为也很有可能在未来会被纳入恶意的范畴之中。所以,“恶意”这一个非传统法律概念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与法律所应有的可预测性似乎发生了矛盾。同样地,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中,法院似乎对于何为严重也难以达成具体的裁判标准。有鉴于此,北京高院在《裁判标准》第1.16条中首次对侵权情节严重的典型表现形式进行了归纳,为区内法院的司法裁判提供了指导,这是值得肯定的。而事实上,对于侵权客观情节的考量也已经能够体现在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补偿性损害赔偿额之中体现。侵权的规模越大、范围越广、持续时间越长,那么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也就相应的越高,这也是在英美惩罚性赔偿或额外赔偿中主要聚焦于主观恶意而并不着重考量侵权客观情节的原因。
由于目前对商标法惩罚性赔偿适用中“恶意”和“情节严重”的理解与判断标准并未达成统一,因此导致了商标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可预测性较弱。这一问题在现阶段并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应当更加地谨慎,以防止对于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的削弱。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或许可以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在知识产权的相关审判工作会议中,对于商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出若干具体的标准和限定。而在各个地方司法机关的层面上,北京高院已经率先出台了《裁判标准》,其中对于商标惩罚性赔偿的一些关键问题的审判工作做出了指南,也建议其他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或许也可以参考北京高院的做法,为本区域内的司法实践作出一些具体的指引。
作者:苏和秦 庄雨晴
法的可预测性,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的行为,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的后果。由于法律具有预测的作用,人们就可以根据法律来确定自己的行为方向、方式、界限,合理的作出安排,采取措施。26法的可预测性是法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法作为调节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规范的重要功能。同样地,作为适用法律条文解决法律纠纷的司法判决,也要求具有可预测性。司法判决的可预测性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27而具体到商标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法的可预测性就要求人们通过对于商标法法条的理解,能够预测自己所从事的哪些侵权行为、或者何种程度的侵权行为,会在司法实践中被判令惩罚性赔偿,而哪些则不至于被判令惩罚性赔偿。因此,法的可预测性就要求在司法裁判中,对于商标惩罚性赔偿中的“恶意”及“情节严重”的具体含义具有较为统一的理解。
而由上文可知,无论是在我国目前的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惩罚性赔偿适用前提中的“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内涵和外延都没有达成统一意见。而事实上,作为一个非传统法律术语的带有较浓厚道德判断色彩的术语,“恶意”在商标侵权中的具体表现是很难通过规范性的条文进行逐一列举的。其次,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公众道德对于一些行为的评价与判断也可能发生较为频繁的转变。原先的一些被认为具有恶意的行为,经过时间的变化,很可能届时会被认为已经能够符合工商业领域的惯例和道德评价;而一些现在被认为不具有恶意的行为也很有可能在未来会被纳入恶意的范畴之中。所以,“恶意”这一个非传统法律概念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与法律所应有的可预测性似乎发生了矛盾。同样地,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中,法院似乎对于何为严重也难以达成具体的裁判标准。有鉴于此,北京高院在《裁判标准》第1.16条中首次对侵权情节严重的典型表现形式进行了归纳,为区内法院的司法裁判提供了指导,这是值得肯定的。而事实上,对于侵权客观情节的考量也已经能够体现在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补偿性损害赔偿额之中体现。侵权的规模越大、范围越广、持续时间越长,那么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也就相应的越高,这也是在英美惩罚性赔偿或额外赔偿中主要聚焦于主观恶意而并不着重考量侵权客观情节的原因。
由于目前对商标法惩罚性赔偿适用中“恶意”和“情节严重”的理解与判断标准并未达成统一,因此导致了商标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可预测性较弱。这一问题在现阶段并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应当更加地谨慎,以防止对于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的削弱。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或许可以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在知识产权的相关审判工作会议中,对于商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出若干具体的标准和限定。而在各个地方司法机关的层面上,北京高院已经率先出台了《裁判标准》,其中对于商标惩罚性赔偿的一些关键问题的审判工作做出了指南,也建议其他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或许也可以参考北京高院的做法,为本区域内的司法实践作出一些具体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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