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有形资产
2021-08-24 10:08:56|379|起点商标网
知识产权既然为资产的一种,因此当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而且在新形态的经济活动下,知识资产这一类的无形资产,更与有形资产以及其他财务操作手段,共同成为企业成长的三要素。然而相对于有形资产以及财务操作手段可借由财务报表窥知,知识产权这类的无形资产,很容易使人轻忽,更进而造成对于知识产权这一类无形资产的错误评价。其实,虽然知识产权与土地、厂房、设备等都属r资产类的范闱而具有财产价值,然而仔细分析,知识产权这类的无形资产,仍旧与有形资产存有以下几点差异,而这些差异点,有些更强烈地影响r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或发行有价证券的行为:
(一)成本结构不同
相较于有形资产而言,知识产权前置成本高,复制成本低。
(二)资产稳定性不同
具体的土地、厂房等有形设备,不但形象具体可见,同时该种资产的权利,除因具体灭失而消失外,仅因有关的法律规定,发生权利的变更。知识产权固然相同,但是其所代表的财产价值,却可能因为外在环境的变动,而导致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暴起或暴跌。
(三)对企业整体价值影响不同
知识产权能否替企业增添价值,以及增添多少价值,牵涉的因素颇多。除了公司的规模、形象外,员工的经验等,均有影响的可能性。而企业利用有形资产,例如土地、厂房等资产所创造出来的价值,一般而言较为明确,也较容易有先例可循。
(四)对外公开程度不同
土地、厂房等硬设备显而易见,然而企业或个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除了通过政府公示的注册与登记数据外,其实外人不太容易知悉,有些知识产权,就算通过政府公报等数据,亦雉以得知,例如营业秘密(businesssecrets)°
(五)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同
传统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动产或是不动产一类的有形资产的保护,不外是对于有体物的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而这些受保护的权利内涵,仅仅是经济匕的价值。然而,诚如本文先前所说,知识产权为人类精神文化的创作,而此类的创作,借由具体的物品所展现。例如著作权保护的是抽象的权利,而这种权利通常都是借着具体的书籍、画作等物品展现。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其所欲保护者,是那抽象存在的精神文化的创作,并非那有形的一本本的书籍、一幅幅的画作。
(六)权利受侵害的态样不同
如同前项的说明,因为知识产权的权利本即抽象存在,因此,认定抽象存在的权利是否遭受侵害,自与一般认定有体物是否遭受侵害而有不同。因为对于知识产权造成侵害的结果往往不是财产发生现实的减损,而是权利人无法获得预期的利益。
(七)权利利用的方式不同
有形资产一般多以自行实施其权利为原则,而授权他人利用为例外。但是知识产权除r自己实施权利之外,最常见的尚包括授权他人实施,例如,各种专利权的授权实施、各类计第机程序的授权使用。有形资产一旦授权他人实施权利,可能还包括立即移转占有,因此权利人本身将无法实施其所有的权利。然而知识产权此类的无形资产,除非进行所谓的“专属授权”(exclusivelicense),否则权利人仍可继续利用抽象的知识产权。
(八)排他程度不同
知识产权因为属于私人享有之创作或劳动成果的私权,其一方面具有直接支配性的积极利用权与绝对排他性的禁止权,但由于其具有促进文化及产业发展或维持产业秩序之公共特性,故对之设有一定条件之制约,使其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程度之限制,有别于一般物权之绝对排他效力。
(九)权利内涵不同
知识产权依其权利态样的不同,有些还包括了不属于财产价值的权利内涵.最显而易见的例子就是著作权中的著作人格权的概念,例如完成作品之后,是否要公开、以什么名义发表,等等。这类的权利,所保护的是维护人类自主意识与自决的自由,因此,基本上以权利人个人所专有。这种知识产权中特别对于人格权的保障,在计算某一项知识产权的价值时,也应该一并列入考域,但是一般常说“自由无价”,这类对于自由意志保护的权利内涵,在估算具体经济价值时.比起其他具体的著作财产权来说,显得更为困难C
(十)取得的方式不同
传统上对于-一般有形资产权利的得、丧、变更,除了单纯的法律关系,如买卖、赠予、继承等,为维护某些既成的事实状态,还有所谓的“占有”以及“时效取得”,可以作为对于资产变动的法律依据。但对于知识产权这类无形资产,是否可以适用民法上所谓占有,以及主张“时效取得”,却还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例如,知名学者郑成思教授即认为,所渭“准占有”以及“时效取得二不应适用于知识产权。
(十一)处分的模式不同
一般有形资产因为具体明确,因此在处分时,多是个别、独立的商议计算,较少出现针对有形资产进行一揽子买卖。知识产权虽然在理论上也是权利各自独立,但是在实务运作上.对于知识产权的处分,却常常是以所谓的“abundleofrighl”的模式来进行,以求取价值的极大化,例如在著作权的授权中,将改作权等衍生性创作(derivativeworks)的权利,一并处理。
(一)成本结构不同
相较于有形资产而言,知识产权前置成本高,复制成本低。
(二)资产稳定性不同
具体的土地、厂房等有形设备,不但形象具体可见,同时该种资产的权利,除因具体灭失而消失外,仅因有关的法律规定,发生权利的变更。知识产权固然相同,但是其所代表的财产价值,却可能因为外在环境的变动,而导致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暴起或暴跌。
(三)对企业整体价值影响不同
知识产权能否替企业增添价值,以及增添多少价值,牵涉的因素颇多。除了公司的规模、形象外,员工的经验等,均有影响的可能性。而企业利用有形资产,例如土地、厂房等资产所创造出来的价值,一般而言较为明确,也较容易有先例可循。
(四)对外公开程度不同
土地、厂房等硬设备显而易见,然而企业或个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除了通过政府公示的注册与登记数据外,其实外人不太容易知悉,有些知识产权,就算通过政府公报等数据,亦雉以得知,例如营业秘密(businesssecrets)°
(五)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同
传统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动产或是不动产一类的有形资产的保护,不外是对于有体物的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而这些受保护的权利内涵,仅仅是经济匕的价值。然而,诚如本文先前所说,知识产权为人类精神文化的创作,而此类的创作,借由具体的物品所展现。例如著作权保护的是抽象的权利,而这种权利通常都是借着具体的书籍、画作等物品展现。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其所欲保护者,是那抽象存在的精神文化的创作,并非那有形的一本本的书籍、一幅幅的画作。
(六)权利受侵害的态样不同
如同前项的说明,因为知识产权的权利本即抽象存在,因此,认定抽象存在的权利是否遭受侵害,自与一般认定有体物是否遭受侵害而有不同。因为对于知识产权造成侵害的结果往往不是财产发生现实的减损,而是权利人无法获得预期的利益。
(七)权利利用的方式不同
有形资产一般多以自行实施其权利为原则,而授权他人利用为例外。但是知识产权除r自己实施权利之外,最常见的尚包括授权他人实施,例如,各种专利权的授权实施、各类计第机程序的授权使用。有形资产一旦授权他人实施权利,可能还包括立即移转占有,因此权利人本身将无法实施其所有的权利。然而知识产权此类的无形资产,除非进行所谓的“专属授权”(exclusivelicense),否则权利人仍可继续利用抽象的知识产权。
(八)排他程度不同
知识产权因为属于私人享有之创作或劳动成果的私权,其一方面具有直接支配性的积极利用权与绝对排他性的禁止权,但由于其具有促进文化及产业发展或维持产业秩序之公共特性,故对之设有一定条件之制约,使其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程度之限制,有别于一般物权之绝对排他效力。
(九)权利内涵不同
知识产权依其权利态样的不同,有些还包括了不属于财产价值的权利内涵.最显而易见的例子就是著作权中的著作人格权的概念,例如完成作品之后,是否要公开、以什么名义发表,等等。这类的权利,所保护的是维护人类自主意识与自决的自由,因此,基本上以权利人个人所专有。这种知识产权中特别对于人格权的保障,在计算某一项知识产权的价值时,也应该一并列入考域,但是一般常说“自由无价”,这类对于自由意志保护的权利内涵,在估算具体经济价值时.比起其他具体的著作财产权来说,显得更为困难C
(十)取得的方式不同
传统上对于-一般有形资产权利的得、丧、变更,除了单纯的法律关系,如买卖、赠予、继承等,为维护某些既成的事实状态,还有所谓的“占有”以及“时效取得”,可以作为对于资产变动的法律依据。但对于知识产权这类无形资产,是否可以适用民法上所谓占有,以及主张“时效取得”,却还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例如,知名学者郑成思教授即认为,所渭“准占有”以及“时效取得二不应适用于知识产权。
(十一)处分的模式不同
一般有形资产因为具体明确,因此在处分时,多是个别、独立的商议计算,较少出现针对有形资产进行一揽子买卖。知识产权虽然在理论上也是权利各自独立,但是在实务运作上.对于知识产权的处分,却常常是以所谓的“abundleofrighl”的模式来进行,以求取价值的极大化,例如在著作权的授权中,将改作权等衍生性创作(derivativeworks)的权利,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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