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险的种类
2021-08-23 17:08:48|285|起点商标网
原则上来说,目前针对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险,主要担保两种风险:一种是因为知识产权遭他人侵害,权利人为了寻求救济所产生的费用,一般称之为“知识产权执行的保险”;另外一种就是知识产权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因为侵害到他人所拥有的知巩产权而必须给予的损害赔偿,称之为“知识产权侵权的保险”。
(一)侵权责任保险(InfringementLiabilityInsurancePolicy)
早先美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险,多是利用商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来处理,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口渐增加,对于美国本土的企业来说,诉讼费用也是很大一笔开销,同时美国法院也渐渐紧缩利用商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来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所以专门针对智能财产侵权责任风险而设计的保险契约,遂应运而生。最常见的保单,是针对产品之制造商、出卖人与使用者遭受其他专利权人主张侵权而可能发生的责任而设计。1994年,美国AIG集团(AmericanInterna-tionalGroup)推出业界的首份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保单。随后,多家保险公司纷纷推出类似保单,针对专利诉讼之被告面对专利权人可能追索的利润(Profils)与权利金(Royalty)提供理赔。这些保险契约大致上均要求专利权人之首次追索(Claim)需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且被保险人需非故意(Inlenlional)或恶意(Willful)侵权。某些保约中会加入排除条款,诸如,新式样、匚业设计与植物种苗专利侵害,或因被保险人违反授权契约(LicenseAgreement)而导致的追索,或被告未列名为被保险人的诉讼,或申请中或已失效专利的追索,或同一契约多数被保险人间相互诉讼,或政府机关提起的诉讼(若政府真正拥有弓利则不在此限),或被保险人因反托拉斯法(Anti-Trust)而招致的诉讼,保险人不予理赔。在大多数保单中,保险范围乃涵盖被保险人因遭到禁制令与仲裁人的判断而受的损失。通常,保险公司会要求产品于首次生产或销售之前,先获得合格专利律师“无侵害其他有效专利”的法律意见,否则不予理赔。
(二)权利实施保险(InfringementEnforcementInsur-ancePolicy)
前面的保险,主要是用来填补知识产权因为侵害他人权利时所可能要支出的费用,包括可能的损害赔偿在内。基于相同的道理,知识产权人因为权利受到他人侵害,要依法寻求救济,不管是通过诉讼,或是其他调解的程序,也是要有一笔费用的支出。而通常知识产权专门律师对于这类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案件,并不接受**nocure,nopay”的模式,因此除非知识产权人本身资历雄厚,否则小型的知识产权人或是企业,反而可能在这种救济程序中,被侵权人利用财务上的优势,加上司法程序,使得知识产权人受到更大的不利,所以对于希望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被侵害的救济的知识产权人来说,知识产权保险,也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权利实施保险的被保险人是知识产权人本身,而非可能的侵害者,而且,其保险费远低于侵权责任保险。对属于小公司或个人的发明人而言,是很具有诱因的一种设计。通过这种保险的参与,可以帮助权利人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在美国,“IntellectualPropertyInsurance"是一个比较广泛的险和其保险范围,扩张至商标、著作权与软件设计的实施。
与侵权责任保险相同的是,欲主张理赔,必须符合许多积极与消极的要件。然而,因为此种保险将可能为保险契约双方带来可能的庞大追索利益,因此,保险人对此比较有兴趣承保。另一个重要的议题,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间的关系将影响诉讼的成败而受影响,特别是当保险人因最后诉讼结果的“净所得”(法院判赔金额扣除律师费用)较其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的数额为低时,尤为明显,此时,保险人往往催促被保险人早H接受对方的和解要求,因为保险人与侵权人(被告)均行意降低诉讼的劳费,被保险人将因此而面对一个仓促草率的和解局面。
(一)侵权责任保险(InfringementLiabilityInsurancePolicy)
早先美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险,多是利用商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来处理,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口渐增加,对于美国本土的企业来说,诉讼费用也是很大一笔开销,同时美国法院也渐渐紧缩利用商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来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所以专门针对智能财产侵权责任风险而设计的保险契约,遂应运而生。最常见的保单,是针对产品之制造商、出卖人与使用者遭受其他专利权人主张侵权而可能发生的责任而设计。1994年,美国AIG集团(AmericanInterna-tionalGroup)推出业界的首份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保单。随后,多家保险公司纷纷推出类似保单,针对专利诉讼之被告面对专利权人可能追索的利润(Profils)与权利金(Royalty)提供理赔。这些保险契约大致上均要求专利权人之首次追索(Claim)需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且被保险人需非故意(Inlenlional)或恶意(Willful)侵权。某些保约中会加入排除条款,诸如,新式样、匚业设计与植物种苗专利侵害,或因被保险人违反授权契约(LicenseAgreement)而导致的追索,或被告未列名为被保险人的诉讼,或申请中或已失效专利的追索,或同一契约多数被保险人间相互诉讼,或政府机关提起的诉讼(若政府真正拥有弓利则不在此限),或被保险人因反托拉斯法(Anti-Trust)而招致的诉讼,保险人不予理赔。在大多数保单中,保险范围乃涵盖被保险人因遭到禁制令与仲裁人的判断而受的损失。通常,保险公司会要求产品于首次生产或销售之前,先获得合格专利律师“无侵害其他有效专利”的法律意见,否则不予理赔。
(二)权利实施保险(InfringementEnforcementInsur-ancePolicy)
前面的保险,主要是用来填补知识产权因为侵害他人权利时所可能要支出的费用,包括可能的损害赔偿在内。基于相同的道理,知识产权人因为权利受到他人侵害,要依法寻求救济,不管是通过诉讼,或是其他调解的程序,也是要有一笔费用的支出。而通常知识产权专门律师对于这类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案件,并不接受**nocure,nopay”的模式,因此除非知识产权人本身资历雄厚,否则小型的知识产权人或是企业,反而可能在这种救济程序中,被侵权人利用财务上的优势,加上司法程序,使得知识产权人受到更大的不利,所以对于希望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被侵害的救济的知识产权人来说,知识产权保险,也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权利实施保险的被保险人是知识产权人本身,而非可能的侵害者,而且,其保险费远低于侵权责任保险。对属于小公司或个人的发明人而言,是很具有诱因的一种设计。通过这种保险的参与,可以帮助权利人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在美国,“IntellectualPropertyInsurance"是一个比较广泛的险和其保险范围,扩张至商标、著作权与软件设计的实施。
与侵权责任保险相同的是,欲主张理赔,必须符合许多积极与消极的要件。然而,因为此种保险将可能为保险契约双方带来可能的庞大追索利益,因此,保险人对此比较有兴趣承保。另一个重要的议题,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间的关系将影响诉讼的成败而受影响,特别是当保险人因最后诉讼结果的“净所得”(法院判赔金额扣除律师费用)较其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的数额为低时,尤为明显,此时,保险人往往催促被保险人早H接受对方的和解要求,因为保险人与侵权人(被告)均行意降低诉讼的劳费,被保险人将因此而面对一个仓促草率的和解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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