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的条件
2021-08-23 17:08:13|167|起点商标网
利用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虽然主要的当事人只有知识产权企业以及融资者,但是一个成功的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个案,其实是在知识产权的鉴价、权利的持续有效管理与使用、健全的交易市场、当事人自我开放的态度,以及法律规范的完整等种种主客观因素交互配合之下,才有可能达成。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市场,至少需具备下列儿个条件:
一、知识产权企业本身有良好的体质,可以提供健全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企业的发展过程如同其他的企业一般,从萌芽、发展到成熟,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必然在发展的过程中渐渐壮大。不过知识产权企业由于研发的中心多在知识产权开发I:,因此一个成功的知识产权企业,其所有知识产权的价值必然大过其所拥有的有形资产。所以,当知识产权企业发展越成熟时,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也将发展得更有价值。对于融资者来说,在这个阶段,才有考虑接受以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的诱因。否则,企业本身都还处在刚开发的阶段,“创意”多半都还处于纸上谈兵的阶段,不但不成熟,同时也缺乏经济上的现实利益,对广融资者自然不具备诱因。
二、融资者本身做好接受知识产权为担保物的业务准备
由于融资体系长久以来都是从有形资产的角度出发,因此融资者整个营运组织、审核流程,以及与其业务支持者的关系,都是建立在有形资产的思考点上,例如对于担保物的估价、审核、其他再保险的需求等。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其与有形资产的差别已经在前面几章中详加说明。对于融资者来说.要接受以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不单单是企业经营方向的问题,更牵涉到整个组织的变更,鉴价人员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认识、法务人员对于这类担保物的稽核,都不是原来以有形资产为担保物的作业流程可以直接套川的,因此在美国才会兴起特别以知识产权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金融公司。其实正因为以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的标的是一门新兴的业务,所以对于融资者来说,才会因为不熟悉而产生排斥,但如果及早做好相关规划与准备,尽快进入市场,给予日渐增加的知识产权企业这种不同的服务,很有可能取得市场领先的主导地位,甚至影响后来的法制发展规划。
三、具有健全的鉴价系统
如同前面所说的,对于融资者来说,针对知识产权鉴价.不但是一种新兴的业务,而且也是一项进入障碍比较高的业务。除了鉴价的模式众多之外,知识产权鉴价真正的困难在于影响鉴价的因素众多,同时,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都有不同的、会影响价值判断的要素需要加以注意。由于鉴价的结果不仅仅是影响融资者最后授信的金额,同时也会影响日后在拍卖市场上的价格,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由政府主动介入、管理以及规范鉴价的单位,以及从事鉴价工作的人员。但无论是民间自行规范鉴价的人员以及活动,或是由政府主导,重点都是要发展出健全的知识产权鉴价机制,否则会降低企业以及融资者利用与接受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的意愿。
四、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
知识产权设定担保之后,原则上仍属于借款的知识产权企业的资产,当然由其自行管理与维护。然而知识产权异于有形资产者在于,知识产权所创造产生的利益,有很大一部分必须要靠良好有效的经营管理,积极地将知识产权进行商品化,或是对外授权换取权利金,否则账面上价值连城的知识产权可能只剩下一张薄薄的权利证明。因此,国外发展出所谓“知识产权的托管机构二希望由第三人来暂时替借款的企业维护与管理作为担保的知识产权,以确保担保价值的稳定。但是如果真的将作为担保的知识产权由借款的企业中分离,交由所谓的托管机构代为管理,那么又将产生新的法律问题,例如托管机构与借款企业的法律关系,对于融资者应尽的义务,托管机构的管理监督,等等。这些在发展初期,都需要政府加以适当的引导,否则一旦滋生弊端,将会对整个融资体系造成伤害。
五、提供融资者避险渠道,增加融资者意愿
从金融面以及法制面来看,融资者有很多种风险需要面对以及考量。有些风险,像是法制的不足或是因为知识产权特性所产生的困扰,融资者没有办法完全避免,但是右些风险,例如鉴价结果的不稳定、作为担保的知识产权可能受人侵害而影响价值等问题,融资者可以利用其他的方.法,将风险转嫁给其他的服务业者。例如融资者可以要求知识产权企业为作为担保的知识产权办理侵权保险,当该权利因为受到侵权行为的损害而导致其价值下降时,可以利用保险金作为担保权利的替代.降低融资者间接所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以及受害的程度。因此,政府如果可以在法制规划上或是其他行政管理上,对于融资者的避险渠道予以松绑,使得融资者可以分散他的风险,自然有助于增加他接受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的意愿。
六、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强化交易机制
根据学者研究,一个健全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至少具有以下的功能:
.知识产权项目、人才的集聚功能:吸引国内外项目和人才都聚集于此。
.知识产权项目的发散功能:平台服务辐射全国,面向世界。
.信息沟通和发布功能:利用信息化等各种手段,加强知识产权项目信息的快速沟通,提高信息量和服务质量。
.知识产权项R展示和交易功能:规范知识产权交易,提供项目交易各个阶段的一门式服务。
.知识产权项目实施功能:为项目提供策划、包装、融资和孵化服务。
.知识产权项目进出口功能:提供知识产权项目的转让、许可等进出口贸易服务。I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存在,当然不是只为了服务融资者在将来方便拍卖担保的知识产权,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由于可以有效地促进知识产权的流通,因此对于融资者在办理知识产权融资的意愿上,自然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七、法律规范的健全
法律不是人类社会生活事务的最高指导原则,而是最低标准,如果借贷双方都能乘持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履行知识产权融资担保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那么就算没有任何法律规范彼此的权利义务,也不会兴起波澜。但是理想终归只是理想,现实生活仍须有法律的规定以作为最后定纷止争的依循。目前对于利用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的法律风险,已如前述,如果不能将这个漏洞补起来,不但将影响融资行为的秩序,同时也将降低融资者的信心与意愿,长久下去,对于发展知识产权产业必定产生损害。因此,从可以作为融资者的条件限制、得以作为担保品的知识产权、担保品价值的确定、设定担保权利的法律要件以及程序,进而到关于公示等影响权利人顺位、融资者其他避险渠道的开放与规范等种种问题,都有赖于一个完整法制规范的建立与导引,以加强融资者的信心与意愿,接受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促进知识产权的利用。
一、知识产权企业本身有良好的体质,可以提供健全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企业的发展过程如同其他的企业一般,从萌芽、发展到成熟,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必然在发展的过程中渐渐壮大。不过知识产权企业由于研发的中心多在知识产权开发I:,因此一个成功的知识产权企业,其所有知识产权的价值必然大过其所拥有的有形资产。所以,当知识产权企业发展越成熟时,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也将发展得更有价值。对于融资者来说,在这个阶段,才有考虑接受以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的诱因。否则,企业本身都还处在刚开发的阶段,“创意”多半都还处于纸上谈兵的阶段,不但不成熟,同时也缺乏经济上的现实利益,对广融资者自然不具备诱因。
二、融资者本身做好接受知识产权为担保物的业务准备
由于融资体系长久以来都是从有形资产的角度出发,因此融资者整个营运组织、审核流程,以及与其业务支持者的关系,都是建立在有形资产的思考点上,例如对于担保物的估价、审核、其他再保险的需求等。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其与有形资产的差别已经在前面几章中详加说明。对于融资者来说.要接受以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不单单是企业经营方向的问题,更牵涉到整个组织的变更,鉴价人员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认识、法务人员对于这类担保物的稽核,都不是原来以有形资产为担保物的作业流程可以直接套川的,因此在美国才会兴起特别以知识产权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金融公司。其实正因为以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的标的是一门新兴的业务,所以对于融资者来说,才会因为不熟悉而产生排斥,但如果及早做好相关规划与准备,尽快进入市场,给予日渐增加的知识产权企业这种不同的服务,很有可能取得市场领先的主导地位,甚至影响后来的法制发展规划。
三、具有健全的鉴价系统
如同前面所说的,对于融资者来说,针对知识产权鉴价.不但是一种新兴的业务,而且也是一项进入障碍比较高的业务。除了鉴价的模式众多之外,知识产权鉴价真正的困难在于影响鉴价的因素众多,同时,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都有不同的、会影响价值判断的要素需要加以注意。由于鉴价的结果不仅仅是影响融资者最后授信的金额,同时也会影响日后在拍卖市场上的价格,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由政府主动介入、管理以及规范鉴价的单位,以及从事鉴价工作的人员。但无论是民间自行规范鉴价的人员以及活动,或是由政府主导,重点都是要发展出健全的知识产权鉴价机制,否则会降低企业以及融资者利用与接受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的意愿。
四、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
知识产权设定担保之后,原则上仍属于借款的知识产权企业的资产,当然由其自行管理与维护。然而知识产权异于有形资产者在于,知识产权所创造产生的利益,有很大一部分必须要靠良好有效的经营管理,积极地将知识产权进行商品化,或是对外授权换取权利金,否则账面上价值连城的知识产权可能只剩下一张薄薄的权利证明。因此,国外发展出所谓“知识产权的托管机构二希望由第三人来暂时替借款的企业维护与管理作为担保的知识产权,以确保担保价值的稳定。但是如果真的将作为担保的知识产权由借款的企业中分离,交由所谓的托管机构代为管理,那么又将产生新的法律问题,例如托管机构与借款企业的法律关系,对于融资者应尽的义务,托管机构的管理监督,等等。这些在发展初期,都需要政府加以适当的引导,否则一旦滋生弊端,将会对整个融资体系造成伤害。
五、提供融资者避险渠道,增加融资者意愿
从金融面以及法制面来看,融资者有很多种风险需要面对以及考量。有些风险,像是法制的不足或是因为知识产权特性所产生的困扰,融资者没有办法完全避免,但是右些风险,例如鉴价结果的不稳定、作为担保的知识产权可能受人侵害而影响价值等问题,融资者可以利用其他的方.法,将风险转嫁给其他的服务业者。例如融资者可以要求知识产权企业为作为担保的知识产权办理侵权保险,当该权利因为受到侵权行为的损害而导致其价值下降时,可以利用保险金作为担保权利的替代.降低融资者间接所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以及受害的程度。因此,政府如果可以在法制规划上或是其他行政管理上,对于融资者的避险渠道予以松绑,使得融资者可以分散他的风险,自然有助于增加他接受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的意愿。
六、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强化交易机制
根据学者研究,一个健全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至少具有以下的功能:
.知识产权项目、人才的集聚功能:吸引国内外项目和人才都聚集于此。
.知识产权项目的发散功能:平台服务辐射全国,面向世界。
.信息沟通和发布功能:利用信息化等各种手段,加强知识产权项目信息的快速沟通,提高信息量和服务质量。
.知识产权项R展示和交易功能:规范知识产权交易,提供项目交易各个阶段的一门式服务。
.知识产权项目实施功能:为项目提供策划、包装、融资和孵化服务。
.知识产权项目进出口功能:提供知识产权项目的转让、许可等进出口贸易服务。I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存在,当然不是只为了服务融资者在将来方便拍卖担保的知识产权,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由于可以有效地促进知识产权的流通,因此对于融资者在办理知识产权融资的意愿上,自然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七、法律规范的健全
法律不是人类社会生活事务的最高指导原则,而是最低标准,如果借贷双方都能乘持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履行知识产权融资担保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那么就算没有任何法律规范彼此的权利义务,也不会兴起波澜。但是理想终归只是理想,现实生活仍须有法律的规定以作为最后定纷止争的依循。目前对于利用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的法律风险,已如前述,如果不能将这个漏洞补起来,不但将影响融资行为的秩序,同时也将降低融资者的信心与意愿,长久下去,对于发展知识产权产业必定产生损害。因此,从可以作为融资者的条件限制、得以作为担保品的知识产权、担保品价值的确定、设定担保权利的法律要件以及程序,进而到关于公示等影响权利人顺位、融资者其他避险渠道的开放与规范等种种问题,都有赖于一个完整法制规范的建立与导引,以加强融资者的信心与意愿,接受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促进知识产权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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