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典型模式的对比分析
2021-08-23 17:08:13|285|起点商标网
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还处于发展阶段,各地区也都是在总结其他地区的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地在摸索中前进,全国并没有固定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发展模式,缺乏完善统一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机制“各种模式在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一)行政指令模式
这种模式下,政府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行政管理功能,但没有尊重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在市场化大背景卜.的市场交易原则,违背了市场规律,政府的行政权过度干预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虽然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可能会起到短期的效果,但金融机构规避贷款风险的机制根本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将承担非常大的贷款风险。从长期来看,不利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在我国的推进。
(二)行政鼓励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实际上是要实现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完全市场化运作,政府是扮演一个倡导、支持、鼓励和在职权范围内积极提供条件的角色,政府更多的是发挥服务性的职能。但正因为这种模式主要依托市场化的运作,因而,要求非常完善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市场交易机制,涵盖有关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所有方面内容,建立起一整套有关知识产权应用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目前处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初级阶段的时期,这是完全不具备,并且短时期内也难以达到的。因此在实践中,我国现阶段环境下,i般企业依靠这种行政鼓励下的市场化模式,是很难通过知识产权实现质押融资的,银行金融机构面对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现实风险,在市场化的评估机制不完善的前提下,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是会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的。
(三)政府承担风险模式
这种模式中,政府直接成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主体之一,设立专项资金,使银行金融机构在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中的风险减少,能够提高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效率,能够快速地推进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但存在的问题是,政府自身承担了较大的风险。政府毕竟不是一个带有营利性质的市场主体,其能够提供的资金是有限的。这样的模式,不利于贷款规模较大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并且,由于政府在实践中分担了银行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大部分风险,也可能会导致银行金融机构一定程度上减弱对知识产权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该有的防范意识,逃避了银行金融机构在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法律关系中应尽的义务,进而规避了部分法律责任,增加了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风险C一旦出现企业不能按时还款,政府由于本身非市场主体的性质,很难通过市场化下有效的经济、法律手段来解决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很容易背上一笔“坏账”。
(四)政府推广下的第三方加入模式
这种模式较为新颖,也是现阶段得到推广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中,政府更多的是以一些贴息等政策性手段,鼓励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在实践中,也确实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由于FI前我国处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发展的初级阶段,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机制的不完善,例如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现有机制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困难,都极大地阻碍了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发展。在实践过程中,这种模式的有效运行,有赖于第三方担保机构的积极参与,但由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本身高风险性,第三方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机制也不完善,第三方机构在这种模式下,本身会因此承担巨大的风险,广泛参与的积极性不会高,担保的金额也不会大。政府相比较另外儿种模式,缺少有效的积极参与,在银行知识产权担保贷款方面缺少有效的风险分担措施。
(一)行政指令模式
这种模式下,政府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行政管理功能,但没有尊重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在市场化大背景卜.的市场交易原则,违背了市场规律,政府的行政权过度干预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虽然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可能会起到短期的效果,但金融机构规避贷款风险的机制根本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将承担非常大的贷款风险。从长期来看,不利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在我国的推进。
(二)行政鼓励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实际上是要实现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完全市场化运作,政府是扮演一个倡导、支持、鼓励和在职权范围内积极提供条件的角色,政府更多的是发挥服务性的职能。但正因为这种模式主要依托市场化的运作,因而,要求非常完善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市场交易机制,涵盖有关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所有方面内容,建立起一整套有关知识产权应用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目前处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初级阶段的时期,这是完全不具备,并且短时期内也难以达到的。因此在实践中,我国现阶段环境下,i般企业依靠这种行政鼓励下的市场化模式,是很难通过知识产权实现质押融资的,银行金融机构面对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现实风险,在市场化的评估机制不完善的前提下,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是会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的。
(三)政府承担风险模式
这种模式中,政府直接成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主体之一,设立专项资金,使银行金融机构在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中的风险减少,能够提高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效率,能够快速地推进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但存在的问题是,政府自身承担了较大的风险。政府毕竟不是一个带有营利性质的市场主体,其能够提供的资金是有限的。这样的模式,不利于贷款规模较大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并且,由于政府在实践中分担了银行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大部分风险,也可能会导致银行金融机构一定程度上减弱对知识产权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该有的防范意识,逃避了银行金融机构在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法律关系中应尽的义务,进而规避了部分法律责任,增加了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风险C一旦出现企业不能按时还款,政府由于本身非市场主体的性质,很难通过市场化下有效的经济、法律手段来解决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很容易背上一笔“坏账”。
(四)政府推广下的第三方加入模式
这种模式较为新颖,也是现阶段得到推广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中,政府更多的是以一些贴息等政策性手段,鼓励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在实践中,也确实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由于FI前我国处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发展的初级阶段,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机制的不完善,例如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现有机制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困难,都极大地阻碍了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发展。在实践过程中,这种模式的有效运行,有赖于第三方担保机构的积极参与,但由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本身高风险性,第三方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机制也不完善,第三方机构在这种模式下,本身会因此承担巨大的风险,广泛参与的积极性不会高,担保的金额也不会大。政府相比较另外儿种模式,缺少有效的积极参与,在银行知识产权担保贷款方面缺少有效的风险分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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