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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担保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2021-08-23 17:08:51|176|起点商标网
以有形资产为融资者设定担保时,融资者也需面对资产产权的有效性。以有形资产设定担保时,融资者比较担心的风险是借款者是否有法律匕正当的权利,足以提供该项有形资产设定担保。例如借款者本身是否拥有该担保物,以第三人之物提供担保时,第三人是否知悉且同意等。在这些情况下,有形资产本身并没有法律上所创设权利的问题,只有特定人跟这项有形资产彼此之间的归属关系。传统法上物权的概念,就是在界定人跟特定物之间的特定归属关系。然而知识产权却不同。知识产权是法律针对某项人类文化的结晶所给予的法律上的权利。至于特定人与这项人类精神文化的结品的归属关系,并不是法律创设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而只是法律在创设、针对某项无形资产给予了知识产权之后所发生的反射关系。对于融资者来说,当借款者提供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时,固然要担心借款者是否拥有这项知识产权或者是否有权将这项知识产权提供作为担保,但更重要的是,融资者必须确认作为担保品的这项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存在。就像是在以有形资产作为担保时,至少要确定现实上,的确有这项有形资产存在一样。因此作为担保的知识产权,其本身权利的有效性,是融资者必须面对的第一个风险。这种风险发生的原因,本质上就跟有形资产不同,同时对于融资者来说,这种风险只能设法降低损害,而不能完全避免产生风险的可能性。

这种风险源自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性。由于知识产权是法律针对人类智能、精神,以及文化创作的结果所特别给予的权利,因此权利所有人与知识产权间的归属关系,不是法律所创设权利的意涵,而只是附带的、反射的效果,所以这种风险,就算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也没有办法完全避免,也是只能设法利川其他的机制来降低此类风险,例如知识产权企业以现有的某项C利权作为融资的担保品。在融资者接受设定时,纵然经过完整严密的知识产权杳核(IPDueDiligence),确认借款者拥有该项专利权,而旦该项专利权也是依法申请注册,同时也在有效期间之内,但是借款的知识产权企业也没有办法保证这项现在有效的专利权将来不会受到他人的挑战而失去现有的专利权。融资者在面对以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时,必须要面对以及承担很多风险,但是许多风险可以通过其他的机制来移转,或是降低,甚至于完全避免。本文认为只有这一项关于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的风险,是融资者必须承担的最大的风险,同时这项风险,是融资者以及借款的知识产权企业都没有办法解决与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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