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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弃知识产权属于权利质权标的的观念

2021-08-20 16:08:22|231|起点商标网
相较于其他的权利来说,知识产权开始发展的时间其实很晚,像是专利权、商标权等的观念,最早也不过就是这两百多年的时间。但是当知识产权开始发展的时候,传统民事法学理论,已经开始蓬勃发展。从一般民事法学者在解释担保物权的源流时,也仅是从有形资产中的动产与不动产展开推论,即可得知,无形资产如权利一类的标的,最早并不属于可以作为担保的标的。然而当经济发展进步与复杂时,具有经济利益价值的“权利”,其实就跟一般的动产以及不动产一样,可以以其经济价值,作为担保的交换价值。时至今日, 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几乎都可利用据以设定担保。知识产权具有潜在的经济利益,已经不容置疑,也因此各国担保法制中,对于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的标的,几乎已无争议.同时依据先前有关利用抽象权利设定担保的模式,将知识产权与其他抽象权利并列,作为担保的标的。中国担保法亦无例外,将知识产权与其他抽象的权利并列,作为抽象权利可以提供设定担保的例示规定。然而知识产权的特质与其他可以作为担保标的的抽象权利,除了都是抽象存在之外,就其经济利益的木质,以及实现利益等各方面而言,其实都不相同,再要用权利质权的角度来解决知识产权担保问题的话,非但不能增进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发挥,反而会限制知识产权的充分利用。

以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来说,第一款虽然罗列出一堆的项目,单就其本质,都是对他人的债权,这种权利的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利益;而笫二款,虽然名为股份、股权,但实质内容也是一种经济利益的表征。然而知识产权却不是。知识产权是法律对于一种归属状态的确认,确认某人对于某一种智能创作的成果,具有一种抽象的独占的支配关系。就像是所有权是用来表彰某人与动产或是不动产之间的使用支配的关系一般。它不像是债权或是股份,是对于某一种特定经济利益的抽象表示。拥有知识产权,不像是拥有债权或是股东权利一样可以积极地将抽象的权利换成具体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只是限制第三人在未经知识产权人的同意时,去使用智能精神文化的创作成果。因此知识产权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经济利益,而是权利人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那种归属关系,利用那种归属关系,进而创造经济上的利益。所以知识产权在性质上,跟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的不动产不同,跟可以作为质权标的的动产或是债权、股权等的抽象权利也不尽相同。就算是把知识产权从权利质权的标的中移出,也很难在现有的其他的与担保作用相关的法制中加以规范。因此本文建议在思考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的标的时,应从根本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性质上出发,否则落入传统抵押权与质权发展模式的窠臼,就很难真正妥当地规范以知识产权做完担保标的的事宜。所以另定新法时,应该要扬弃权利质权的观念,从知识产权的内涵、作用出发,来思考利用这种新兴权利作为融资担保的特质,进而做出正确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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