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商标抢注法律规制的建议
2021-08-19 16:08:17|231|起点商标网
来源: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作者:孙文敏
1 从立法层面遏制商标的抢先注册。我国新修定的《商标法》一方面明确了真诚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制,能够起到遏制商标抢注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对于尚未使用商标的转让却缺少禁止性规定,由此使假装有使用目的但实际上以转让获利为目的的商标抢注仍然有其生存的制度空间,导致商标抢注的滋生。因此,在立法层面就应当禁止以商标转让为目的但是并不实际使用的商标获得注册,使商标抢注者无机可乘。
2 完善商标审查制度。目前我国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只需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资料,由于提供信息不完整,所以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商标抢注行为。在未来《商标法》的修订中,可以一方面要求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增加递交材料的内容;另一方面借鉴美国的《兰哈姆法》,以“实际使用”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前提,要求申请者在商标申请注册时,向商标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实际使用此商标的意图,并且已经为实际使用该商标作了必要的准备。如果申请者仅在商标申请注册时表明有使用意图,但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有实际使用的意图,则应当认定其没有实际使用意图,从而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
3 构建商标抢注行为的惩戒和赔偿机制。商标抢注行为本身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正当行为,因此不应将赔偿金额仅仅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而应加大对商标抢注人的惩罚性赔偿,从而加大对商标抢注者的威慑性。但我国目前对于商标抢注行为并未构建体系化的惩戒和赔偿机制,仅规定的驳回注册申请和宣告商标无效并不能对抢注人起到很好的惩戒和威慑效果;而《商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并非强制性规范,致使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鉴于此,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应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制和惩戒力度,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商标审查的效率,增加商标抢注者的侵权成本,减少商标真正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从源头上遏制商标抢注行为滋生的土壤。
作者:孙文敏
1 从立法层面遏制商标的抢先注册。我国新修定的《商标法》一方面明确了真诚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制,能够起到遏制商标抢注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对于尚未使用商标的转让却缺少禁止性规定,由此使假装有使用目的但实际上以转让获利为目的的商标抢注仍然有其生存的制度空间,导致商标抢注的滋生。因此,在立法层面就应当禁止以商标转让为目的但是并不实际使用的商标获得注册,使商标抢注者无机可乘。
2 完善商标审查制度。目前我国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只需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资料,由于提供信息不完整,所以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商标抢注行为。在未来《商标法》的修订中,可以一方面要求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增加递交材料的内容;另一方面借鉴美国的《兰哈姆法》,以“实际使用”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前提,要求申请者在商标申请注册时,向商标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实际使用此商标的意图,并且已经为实际使用该商标作了必要的准备。如果申请者仅在商标申请注册时表明有使用意图,但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有实际使用的意图,则应当认定其没有实际使用意图,从而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
3 构建商标抢注行为的惩戒和赔偿机制。商标抢注行为本身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正当行为,因此不应将赔偿金额仅仅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而应加大对商标抢注人的惩罚性赔偿,从而加大对商标抢注者的威慑性。但我国目前对于商标抢注行为并未构建体系化的惩戒和赔偿机制,仅规定的驳回注册申请和宣告商标无效并不能对抢注人起到很好的惩戒和威慑效果;而《商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并非强制性规范,致使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鉴于此,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应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制和惩戒力度,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商标审查的效率,增加商标抢注者的侵权成本,减少商标真正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从源头上遏制商标抢注行为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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