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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确定注册驰名商标淡化侵权救济条件的必要性

2021-08-17 15:08:11|179|起点商标网
来源:河南科技大学

作者:李世琦

相对于混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淡化给消费者造成的检索成本的增加具有间接性。可以说比起混淆理论,商标淡化理论主要保护的是商标权人的利益而非消费者的。正如McKenna教授在考察过英美商标法的发展史之后提出的看法,“商标救济的动因是填补权利人的损害,……而保护公众则是商标救济出于对公共政策的考虑”。因此在对注册驰名商标淡化同时也要平衡各方,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因对权利人保护范围过大而危及消费者的利益。

在确定注册驰名商标淡化侵权救济条件时,也要注意对司法裁判中对商标淡化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研究,而后进行理论反思,这一过程对其理论定位和司法适用均有重要意义。

我国立法中并未对淡化侵权相关问题进行规制,理论界对商标淡化侵权行为的立法体例及赔偿方式也看法不一。对注册驰名商标淡化侵权救济条件的确定,一方面有利于我国商标淡化立法体系的建立,确定统一规范,便于法官裁判时有法可循;另一方面,细化救济方式,为权利人受到不同程度或内容的损害提供不同的救济方式,既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也可以有效地防止淡化侵权案件中法定赔偿的过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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