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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和管理驰名商标体现了驰名商标的地域性特征

2021-08-16 12:08:48|214|起点商标网
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和管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有利于与现行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机制配套,有效解决商标权与名称权之间的冲突。

我国现行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机制实行国家、省、市县三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级管理,冠中国或无地域前缀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冠xxx省前缀的企业名称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冠市县名称及市县区名称前缀的企业名称由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我国现行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省、市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商标注册审核权。

由于现行的商标注册体系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体系是两套完全不同的系统,虽然两大系统均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管理,但在商标注册管理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管理上互不搭界,各自完全独立。

这样造成的结果是,权利人在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可能被其他权利人核准登记了企业字号,权利人在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字号可能被其他权利人申请注册了商标;而且当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发生冲突时,依据当前的法律及司法实践,往往是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合法共存,互不相让。

之所以造成这样的情况,其主要原因是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只负责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不负责商标注册与管理;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也只查询有没有相同或相近似的企业字号发生冲突,并不去査询是否有注册商标与之发生冲突(现行只查询是否有中国驰名商标与企业字号发生冲突)。

确认省级、市县级工商管理机关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权,有利于省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主动查询拟登记的企业名称是否与省级、市县级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发生冲突,以限制省级、市县级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被他人抢注为注册商标,仿名牌、搭便车,损害省、市县级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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