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可以做广告宣传吗
2021-08-16 11:08:01|212|起点商标网
驰名商标可不可以做广告呢?这是当前学者所争论的一个关于驰名商标管理的重要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驰名商标只是表明商标处于一种驰名的状态,且系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因为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驰名商标不能做广告。这是当前主流学者所持的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驰名商标可以做广告。因为驰名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获得驰名商标称号就表明企业有实力、产品质量好、企业商誉高。取得驰名商标称号花费了较高的经济代价,也是一个企业长期努力的成就,为什么不可以做广告呢?这是当前企业普遍所持的观点,而且这种观点也为行政主管部门所支持,行政主管部门不仅支持企业驰名商标做广告,还对取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也赞同驰名商标是一种企业荣誉。
这两种观点谁是谁非呢?笔者认为:两者所持观点并不矛盾,而且他们所指的并不是同一个问题,而且在站在不同的角度。
第一种主流学者所持的观点,他们所指的驰名商标是指世界驰名商标,也就是国际法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因为国际法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其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目的是要求《巴黎公约》缔约国在成员国境内保护世界驰名商标不被注册、不被使用。国际法意义上驰名商标?(世界驰名商标)其义务主体指向《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其权利主体所享受的权利也是指在《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境内不被注册,不被使用,与该商标的声誉、该商标所代表的产品质量、该商标所代表的企业荣誉没有关系。认定世界驰名商标也只是在国际法范畴内适用。因此,世界驰名商标在中国境内做广告毫无意义,你在中国境内铺天盖地做广告,《巴黎公约》缔约国不将你当驰名商标保护,你也没有任何办法。世界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国际关系处理范畴的,它代表的是商标在世界范围广为知晓的一种状态,也是国际组织之间合作和保护的依据。
第二种企业和行政部门所持的观点所指向的驰名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省级驰名商标、市县级驰名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各省、市县的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认定办法,中国驰名商标是在中国境内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省级著名商标是在省内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市县知名商标是在市县范围内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这类驰名商标的认定本身就包含了商标权利人的企业荣誉、商标的美誉度、商品的质量、产品的社会声誉等各种因素在内。这类驰名商标本身也是我国政府所鼓励的、消费者欢迎的、社会所支持的商标,这类驰名商标的认定本身也是需要经过商标权利人努力才能争取的,来之不易,获得了驰名商标称号,本身就代表商标权利人享有较高声誉,那为什么不能做广告呢?
其实驰名商标能不能做广告,问题不在于驰名商标本身,而在于对驰名商标的认知。目前的主流学者认为“驰名商标”就是专指国际法意义上的“驰名商标”(笔者称之为世界驰名商标),认为除了国际法意义的“世界驰名商标”之外,没有市县级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评定的必要。
笔者认为:市县级驰名商标、省级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世界驰名商标来自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世界驰名商标来源于国际法,是国际法意义的“Well-knownMark”,而市县级驰名商标、省级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是在国际法的影响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标管理制度的产物(有些学者主张是国际法上驰名商标的变异),一个是国际法意义上的“Well-knownMark”,一个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两者的法律渊源、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完全不同,不应混合起来理解和运用。
一种观点认为:驰名商标只是表明商标处于一种驰名的状态,且系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因为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驰名商标不能做广告。这是当前主流学者所持的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驰名商标可以做广告。因为驰名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获得驰名商标称号就表明企业有实力、产品质量好、企业商誉高。取得驰名商标称号花费了较高的经济代价,也是一个企业长期努力的成就,为什么不可以做广告呢?这是当前企业普遍所持的观点,而且这种观点也为行政主管部门所支持,行政主管部门不仅支持企业驰名商标做广告,还对取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也赞同驰名商标是一种企业荣誉。
这两种观点谁是谁非呢?笔者认为:两者所持观点并不矛盾,而且他们所指的并不是同一个问题,而且在站在不同的角度。
第一种主流学者所持的观点,他们所指的驰名商标是指世界驰名商标,也就是国际法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因为国际法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其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目的是要求《巴黎公约》缔约国在成员国境内保护世界驰名商标不被注册、不被使用。国际法意义上驰名商标?(世界驰名商标)其义务主体指向《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其权利主体所享受的权利也是指在《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境内不被注册,不被使用,与该商标的声誉、该商标所代表的产品质量、该商标所代表的企业荣誉没有关系。认定世界驰名商标也只是在国际法范畴内适用。因此,世界驰名商标在中国境内做广告毫无意义,你在中国境内铺天盖地做广告,《巴黎公约》缔约国不将你当驰名商标保护,你也没有任何办法。世界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国际关系处理范畴的,它代表的是商标在世界范围广为知晓的一种状态,也是国际组织之间合作和保护的依据。
第二种企业和行政部门所持的观点所指向的驰名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省级驰名商标、市县级驰名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各省、市县的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认定办法,中国驰名商标是在中国境内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省级著名商标是在省内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市县知名商标是在市县范围内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这类驰名商标的认定本身就包含了商标权利人的企业荣誉、商标的美誉度、商品的质量、产品的社会声誉等各种因素在内。这类驰名商标本身也是我国政府所鼓励的、消费者欢迎的、社会所支持的商标,这类驰名商标的认定本身也是需要经过商标权利人努力才能争取的,来之不易,获得了驰名商标称号,本身就代表商标权利人享有较高声誉,那为什么不能做广告呢?
其实驰名商标能不能做广告,问题不在于驰名商标本身,而在于对驰名商标的认知。目前的主流学者认为“驰名商标”就是专指国际法意义上的“驰名商标”(笔者称之为世界驰名商标),认为除了国际法意义的“世界驰名商标”之外,没有市县级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评定的必要。
笔者认为:市县级驰名商标、省级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世界驰名商标来自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世界驰名商标来源于国际法,是国际法意义的“Well-knownMark”,而市县级驰名商标、省级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是在国际法的影响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标管理制度的产物(有些学者主张是国际法上驰名商标的变异),一个是国际法意义上的“Well-knownMark”,一个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两者的法律渊源、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完全不同,不应混合起来理解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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