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标认定程序
2021-08-16 11:08:59|237|起点商标网
《无锡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如下:
(1)“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的,通过所在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无锡工商局提出申请。”(第8条)。
(2)“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应当填写《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商标注册人授权商标使用人申请市知名商标的,还须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和授权申请文书。”(第9条)
(3)“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上报无锡工商局;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基本齐备,但需补正的,无锡工商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十五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逾期不补正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第10条)
(4)“无锡工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査、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在三个月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第11条)
(5)“对符合无锡市知名商标条件的,由无锡工商局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无锡工商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发给《无锡市知名商标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12条)
《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详细规定了知名商标认定的工作程序,该规定共分为五个章节,分别为总则、申请、受理、审核和评审、认定和公告(详见附录六中的规定)。该规定确认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1)“申请认定温州市知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持《申请参加认定温州市知名商标的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原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包括:1.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2.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情况;
3.现有规模和实力、企业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4.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5.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打假维权、企业形象、广告宣传等情况;6.申请理由等。二、《申请表》按专用格式和要求填写;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的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使用专用复印纸)。四、《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局商标监管部门印章)。五、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六、三年来,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査中的情况和质量检查结论。七、前三年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等量化指标,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并附证明材料。八、市级以上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九、商品销售区域情况。十、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十一、打假维权情况。十二、与商标有关的企业形象和广告宣传情况。十三、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后(一式两份)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一式三份交企业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各县(市、区)局留存《申请报告》、《申请表》和申报材料各一份后,将其他材料报送市局。市属企业将材料一份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直接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条)
(2)“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査,经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发给《申请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第5条)
(3)“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局行文推荐上报市局,并附表排出上报商标名单的次序,连同初审推荐报告一式二份和申请人的《申请报告》《申请表》各二份,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一份上报市局。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第6条)
(4)“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第7条)
(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或直接受理温州市知名商标申请后,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并走访、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查证相关资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整理书面材料交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第8条)
(6)“认定委员会会议的评审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介绍被评审商标及审查情况,委员们对照条件和标准进行评议,最后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投票表决,并现场公开表决结果。”“认定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视为放弃其表决的权利。”(第9条、第10条)
(7)“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的知名商标,报温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第11条)
(8)“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的知名商标,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第12条)
温州市知名商标八步认定程序还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
(1)“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的,通过所在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无锡工商局提出申请。”(第8条)。
(2)“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应当填写《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商标注册人授权商标使用人申请市知名商标的,还须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和授权申请文书。”(第9条)
(3)“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上报无锡工商局;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基本齐备,但需补正的,无锡工商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十五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逾期不补正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第10条)
(4)“无锡工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査、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在三个月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第11条)
(5)“对符合无锡市知名商标条件的,由无锡工商局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无锡工商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发给《无锡市知名商标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12条)
《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详细规定了知名商标认定的工作程序,该规定共分为五个章节,分别为总则、申请、受理、审核和评审、认定和公告(详见附录六中的规定)。该规定确认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1)“申请认定温州市知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持《申请参加认定温州市知名商标的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原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包括:1.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2.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情况;
3.现有规模和实力、企业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4.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5.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打假维权、企业形象、广告宣传等情况;6.申请理由等。二、《申请表》按专用格式和要求填写;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的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使用专用复印纸)。四、《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局商标监管部门印章)。五、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六、三年来,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査中的情况和质量检查结论。七、前三年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等量化指标,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并附证明材料。八、市级以上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九、商品销售区域情况。十、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十一、打假维权情况。十二、与商标有关的企业形象和广告宣传情况。十三、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后(一式两份)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一式三份交企业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各县(市、区)局留存《申请报告》、《申请表》和申报材料各一份后,将其他材料报送市局。市属企业将材料一份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直接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条)
(2)“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査,经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发给《申请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第5条)
(3)“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局行文推荐上报市局,并附表排出上报商标名单的次序,连同初审推荐报告一式二份和申请人的《申请报告》《申请表》各二份,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一份上报市局。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第6条)
(4)“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第7条)
(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或直接受理温州市知名商标申请后,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并走访、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查证相关资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整理书面材料交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第8条)
(6)“认定委员会会议的评审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介绍被评审商标及审查情况,委员们对照条件和标准进行评议,最后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投票表决,并现场公开表决结果。”“认定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视为放弃其表决的权利。”(第9条、第10条)
(7)“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的知名商标,报温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第11条)
(8)“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的知名商标,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第12条)
温州市知名商标八步认定程序还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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